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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 佛 山 汇 能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事 务 所 首 页 服 务 介 绍 新 闻 资 讯 关 于 汇 能 联 系 我 们 加 入 我 们 关 于 我 们 佛 山 汇 能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事 务 所 ( 普 通 合 伙 ) ( 以 下 简 称 “ 佛 山 汇 能 ” ) 的 前 身 为 北 京 某 大 中 型 知 识 产 权 公 司 佛 山 办 事 处 , 由 于 发 展 需 要 于 2 0 1 6 年 单 独 成 立 为 代 理 事 务 所 , 是 一 家 由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授 权 的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机 构 。 佛 山 汇 能 的 团 队 专 业 、 高 效 、 迅 捷 、 可 靠 , 为 广 大 国 内 外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服 务 , 业 务 覆 盖 了 专 利 国 内 外 申 请 、 科 技 项 目 、 商 标 注 册 、 版 权 及 软 件 登 记 、 专 利 诉 讼 、 技 术 许 可 与 转 让 和 电 子 证 据 固 化 等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服 务 。 经 过 多 年 的 持 续 稳 定 发 展 , 公 司 目 前 拥 有 具 有 律 师 资 格 或 者 曾 经 从 事 过 执 业 律 师 工 作 的 执 业 专 利 代 理 师 、 专 利 代 理 工 程 师 、 商 标 代 理 人 、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工 程 师 在 内 的 多 名 员 工 。 在 专 利 服 务 方 面 , 佛 山 汇 能 专 利 代 理 团 队 的 核 心 成 员 均 具 有 代 理 国 内 、 外 知 名 企 业 专 利 申 请 的 经 验 , 所 代 理 的 技 术 领 域 涉 及 机 械 、 电 子 、 计 算 机 、 软 件 、 通 信 、 自 动 化 、 物 理 ( 半 导 体 、 光 学 ) 、 生 物 、 医 药 、 化 工 等 领 域 。 服 务 介 绍 专 利 业 务 专 利 的 的 国 内 和 国 际 申 请 ( 包 括 P C T 和 巴 黎 公 约 途 径 ) 专 利 的 国 内 和 国 际 检 索 专 利 的 复 审 和 无 效 请 求 专 利 与 非 专 利 技 术 的 许 可 、 转 让 咨 询 和 代 理 商 标 业 务 商 标 查 询 、 注 册 申 请 、 异 议 、 复 审 、 仲 裁 撤 销 不 当 商 标 注 册 注 册 商 标 续 展 、 转 让 、 变 更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备 案 与 商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宜 版 权 业 务 版 权 的 国 内 和 国 外 登 记 代 理 服 务 国 内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登 记 代 理 服 务 版 权 的 侵 权 诉 讼 和 其 它 相 关 法 律 事 务 专 利 托 管 专 利 年 费 的 缴 费 商 标 续 展 的 缴 费 缴 费 数 据 的 核 实 其 他 与 知 识 产 权 缴 费 业 务 相 关 的 法 律 服 务 科 技 项 目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申 报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入 库 培 育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其 他 科 技 项 目 了 解 更 多 电 子 证 据 固 化 诉 讼 业 务 数 据 监 测 新 闻 资 讯 中 国 外 观 专 利 保 护 期 将 延 长 至 1 5 年 中 国 外 观 专 利 保 护 期 将 延 长 至 1 5 年 2 0 2 0 年 1 0 月 1 7 日 ,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》 的 决 定 ,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保 护 期 限 从 1 0 年 延 长 至 1 5 年 ,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. . .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建 设 的 通 知 》 解 读 近 日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印 发 了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建 设 的 通 知 》 ( 国 知 发 运 字 〔 2 0 2 1 〕 2 4 号 ) 。 现 对 有 关 政 策 要 点 解 读 如 下 。 一 、 出 台 背 景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知 识 产 权 和 品 牌 工 作 ,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第 二 十 五 次 集 体 学 习 中 强 调 “ 必 须 从 国 家 战 略 高 度 和 进 入 新 发 展 阶 段 要 求 出 发 , 全 面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工 作 , 促 进 建 设 现 代 化 经 济 体 系 , 激 发 全 社 会 创 新 活 力 , 推 动 构 建 新 发 展 格 局 ” 。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把 知 识 产 权 摆 在 更 加 突 出 的 位 置 , 知 识 产 权 对 激 励 创 新 、 打 造 品 牌 、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、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。 商 标 是 重 要 的 知 识 产 权 类 别 , 也 是 品 牌 的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, 是 对 品 牌 进 行 法 律 保 护 的 重 要 载 体 。 加 强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, 培 育 一 批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企 业 、 有 市 场 影 响 力 的 商 标 品 牌 , 才 能 切 实 提 高 供 给 质 量 , 有 效 支 撑 知 识 产 权 强 国 建 设 , 加 快 供 给 侧 改 革 和 经 济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进 程 。 近 年 来 , 部 分 地 方 深 入 实 施 商 标 品 牌 战 略 , 成 立 了 一 批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, 取 得 了 良 好 成 效 , 积 累 了 丰 富 经 验 。 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和 品 牌 发 展 的 决 策 部 署 , 在 深 入 调 研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决 定 进 一 步 开 展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建 设 工 作 , 面 向 企 业 、 产 业 和 基 层 加 强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, 切 实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。 二 、 重 要 意 义 当 前 , 我 国 经 济 已 经 由 高 速 增 长 阶 段 转 向 高 质 量 发 展 阶 段 , 市 场 竞 争 正 由 “ 数 量 扩 张 ” “ 价 格 竞 争 ” 逐 步 转 向 “ 质 量 型 ” “ 差 异 化 ” 为 主 的 商 标 品 牌 竞 争 , 消 费 模 式 正 由 “ 产 品 消 费 ” 逐 步 转 向 “ 商 标 品 牌 消 费 ” 。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是 加 强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的 重 要 载 体 , 是 推 动 企 业 打 造 知 名 品 牌 , 丰 富 优 质 供 给 ,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, 培 育 经 济 增 长 新 动 能 的 重 要 举 措 。 加 强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建 设 , 一 是 有 助 于 引 导 企 业 提 升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能 力 , 提 升 企 业 品 牌 价 值 , 打 造 国 内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; 二 是 有 助 于 支 撑 产 业 集 群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工 作 , 推 动 开 展 地 理 标 志 运 用 促 进 工 程 , 加 强 对 集 体 商 标 、 证 明 商 标 的 保 护 、 运 用 、 管 理 、 推 广 工 作 , 切 实 提 高 供 给 质 量 , 推 动 区 域 经 济 高 质 量 发 展 ; 三 是 有 助 于 落 实 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“ 我 为 群 众 办 实 事 ” 实 践 活 动 的 工 作 部 署 , 着 力 解 决 基 层 急 难 愁 盼 的 问 题 , 推 动 市 场 主 体 强 化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。 三 、 重 要 作 用 通 过 开 展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建 设 , 充 分 发 挥 指 导 站 的 服 务 、 联 络 、 宣 传 、 辅 导 作 用 , 加 强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, 提 升 商 标 品 牌 价 值 , 促 进 企 业 融 通 发 展 、 产 业 协 同 创 新 , 推 动 经 济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一 是 当 好 “ 服 务 员 ” , 充 分 发 挥 公 益 窗 口 作 用 , 面 对 面 地 解 决 市 场 主 体 和 社 会 公 众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需 求 和 实 际 难 题 。 二 是 当 好 “ 宣 传 员 ” , 充 分 发 挥 宣 传 阵 地 作 用 , 开 展 商 标 品 牌 、 知 识 产 权 等 法 律 法 规 、 政 策 的 普 及 宣 传 , 向 公 众 宣 传 商 标 品 牌 相 关 知 识 和 理 念 , 营 造 培 育 商 标 品 牌 的 良 好 氛 围 。 三 是 当 好 “ 联 络 员 ” , 充 分 发 挥 联 络 平 台 作 用 , 汇 聚 政 府 和 市 场 、 线 上 和 线 下 专 业 资 源 , 充 分 调 动 各 方 资 源 力 量 的 积 极 性 , 投 身 商 标 品 牌 创 建 行 动 。 四 是 当 好 “ 辅 导 员 ” ,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辅 导 功 能 ,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扶 持 品 牌 培 育 、 运 用 、 管 理 、 维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一 站 式 服 务 。 四 、 主 要 内 容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根 据 需 求 导 向 、 问 题 导 向 , 面 向 企 业 、 产 业 、 基 层 , 提 供 便 利 化 、 高 质 量 的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和 服 务 。 一 是 服 务 于 企 业 , 推 动 优 化 企 业 商 标 管 理 体 系 。 规 范 企 业 商 标 品 牌 管 理 制 度 , 指 导 企 业 管 理 商 标 品 牌 , 引 导 企 业 正 确 使 用 和 有 效 保 护 商 标 品 牌 , 提 升 企 业 运 营 商 标 品 牌 的 能 力 , 鼓 励 外 向 型 企 业 运 用 国 际 商 标 注 册 开 拓 海 外 市 场 , 提 升 品 牌 价 值 , 培 育 知 名 品 牌 。 二 是 服 务 于 产 业 , 赋 能 区 域 品 牌 经 济 发 展 。 围 绕 地 方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, 支 撑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加 强 产 业 集 群 区 域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工 作 , 促 进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与 产 业 发 展 深 度 融 合 。 推 动 实 施 地 理 标 志 运 用 促 进 工 程 , 加 强 地 理 标 志 商 标 品 牌 培 育 和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的 协 同 保 护 , 助 力 乡 村 振 兴 。 指 导 开 展 集 体 商 标 、 证 明 商 标 的 保 护 、 运 用 、 管 理 、 推 广 工 作 ,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, 切 实 维 护 区 域 品 牌 形 象 和 声 誉 。 三 是 服 务 于 基 层 , 提 升 社 会 商 标 品 牌 意 识 。 充 分 利 用 “ 中 国 品 牌 日 ” “ 中 国 国 际 进 口 博 览 会 ” “ 中 国 国 际 商 标 品 牌 节 ” 等 重 要 活 动 以 及 各 地 有 关 商 标 品 牌 的 特 色 活 动 , 多 途 径 提 升 当 地 商 标 品 牌 知 名 度 和 影 响 力 。 组 织 开 展 商 标 品 牌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质 量 、 标 准 化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宣 讲 , 提 升 社 会 公 众 商 标 品 牌 意 识 。 有 效 连 接 线 上 线 下 专 业 资 源 , 因 地 制 宜 、 分 级 分 类 举 办 商 标 品 牌 专 题 培 训 和 沙 龙 活 动 , 提 升 企 业 商 标 品 牌 建 设 能 力 。 五 、 组 织 实 施 《 通 知 》 通 过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、 载 体 建 设 、 专 业 指 导 、 经 验 推 广 等 四 个 方 面 加 大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建 设 的 组 织 实 施 力 度 。 一 是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。 加 强 政 策 支 持 、 业 务 指 导 和 资 源 统 筹 , 并 将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建 设 成 效 列 为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体 系 中 的 重 要 考 核 评 价 指 标 。 二 是 加 强 载 体 建 设 。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, 以 各 类 知 识 产 权 公 益 事 业 单 位 、 行 业 协 会 、 高 校 院 所 等 为 依 托 , 可 优 先 在 各 类 产 业 园 区 设 立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。 及 时 指 导 和 督 促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制 定 工 作 规 程 和 业 务 规 范 , 提 升 基 层 和 区 域 商 标 品 牌 工 作 效 能 。 三 是 加 强 专 业 指 导 。 充 分 发 挥 专 家 作 用 , 提 供 业 务 指 导 和 帮 扶 服 务 , 加 大 业 务 培 训 力 度 ,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和 效 能 。 四 是 加 强 经 验 推 广 。 动 态 跟 踪 商 标 品 牌 指 导 站 建 设 工 作 , 总 结 好 的 经 验 、 做 法 和 成 果 , 加 强 宣 传 推 广 。 . . . 关 于 施 行 修 改 后 专 利 法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一 、 2 0 2 1 年 5 月 3 1 日 ( 含 该 日 ) 以 前 申 请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, 保 护 期 限 是 多 少 年 ? 我 国 《 立 法 法 》 第 九 十 三 条 规 定 :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、 地 方 性 法 规 、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、 规 章 不 溯 及 既 往 , 但 为 了 更 好 地 保 护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而 作 的 特 别 规 定 除 外 。 2 0 2 0 年 1 0 月 ,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表 决 通 过 修 改 《 专 利 法 》 的 决 定 ,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未 就 溯 及 力 问 题 作 出 特 别 规 定 。 因 此 , 对 新 专 利 法 生 效 前 提 交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及 授 予 的 专 利 权 , 根 据 修 改 前 的 专 利 法 规 定 , 保 护 期 限 为 十 年 。 二 、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申 请 人 可 否 提 交 请 求 保 护 产 品 的 局 部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? 随 着 产 业 发 展 , 产 品 设 计 日 趋 精 细 化 , 成 熟 产 品 的 整 体 外 观 设 计 越 来 越 难 以 创 新 , 局 部 外 观 设 计 逐 渐 成 为 外 观 设 计 创 新 的 重 要 表 现 形 式 , 创 新 设 计 者 对 保 护 局 部 外 观 设 计 的 需 求 日 益 强 烈 。 因 此 , 为 了 回 应 创 新 主 体 的 诉 求 ,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二 条 第 四 款 明 确 了 对 产 品 “ 局 部 的 ” 外 观 设 计 给 予 专 利 保 护 。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交 请 求 保 护 产 品 局 部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。 但 因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尚 在 修 改 过 程 中 , 相 关 配 套 电 子 系 统 正 在 开 发 , 因 而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申 请 人 可 以 暂 时 以 纸 件 或 离 线 电 子 申 请 形 式 , 提 交 上 述 局 部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, 我 局 将 在 新 修 改 的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施 行 后 对 上 述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。 三 、 申 请 日 为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( 含 该 日 ) 后 的 专 利 申 请 , 申 请 人 可 否 请 求 外 观 设 计 本 国 优 先 权 ? 申 请 人 可 否 依 照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三 十 条 提 交 优 先 权 文 件 副 本 ? 本 次 修 改 专 利 法 引 入 了 外 观 设 计 本 国 优 先 权 制 度 , 给 予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人 进 一 步 完 善 申 请 、 明 确 保 护 范 围 的 机 会 。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, 自 外 观 设 计 在 中 国 第 一 次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, 又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就 相 同 主 题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的 , 可 以 享 有 优 先 权 。 申 请 日 为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后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,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交 书 面 声 明 , 要 求 外 观 设 计 本 国 优 先 权 。 但 因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尚 在 修 改 过 程 中 , 我 局 将 在 新 修 改 的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施 行 后 对 上 述 申 请 以 及 作 为 要 求 优 先 权 基 础 的 在 先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。 此 外 , 为 了 落 实 “ 放 管 服 ” 改 革 , 进 一 步 便 利 申 请 人 , 本 次 修 改 专 利 法 适 当 调 整 了 优 先 权 文 件 副 本 提 交 期 限 的 相 关 规 定 。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, 申 请 人 要 求 发 明 、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优 先 权 的 , 应 当 在 申 请 的 时 候 提 出 书 面 声 明 , 并 且 在 第 一 次 提 出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六 个 月 内 , 提 交 第 一 次 提 出 的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副 本 ; 申 请 人 要 求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优 先 权 的 , 应 当 在 申 请 的 时 候 提 出 书 面 声 明 , 并 且 在 三 个 月 内 提 交 第 一 次 提 出 的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副 本 。 申 请 日 为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后 的 专 利 申 请 , 申 请 人 可 以 依 照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三 十 条 提 交 优 先 权 文 件 副 本 。 四 、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申 请 人 可 否 依 照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, 提 交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宽 限 期 的 请 求 ? 在 国 家 出 现 紧 急 状 态 或 者 非 常 情 况 时 ( 如 发 生 重 大 疫 情 ) , 一 些 发 明 创 造 需 要 立 即 在 实 践 中 投 入 使 用 , 以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, 但 由 于 这 种 公 开 行 为 不 属 于 修 改 前 专 利 法 规 定 的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的 例 外 情 形 , 会 导 致 相 关 发 明 创 造 因 丧 失 新 颖 性 而 面 临 不 能 获 得 专 利 保 护 的 风 险 。 为 满 足 防 控 疫 情 等 非 常 情 况 的 需 要 , 促 进 这 些 发 明 创 造 在 疾 病 治 疗 等 方 面 的 及 时 应 用 , 解 决 公 众 健 康 问 题 , 回 应 创 新 主 体 放 宽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例 外 规 定 的 需 求 , 更 好 地 保 护 发 明 创 造 ,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新 增 一 项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的 例 外 情 形 , 即 : 在 国 家 出 现 紧 急 状 态 或 者 非 常 情 况 时 , 为 公 共 利 益 目 的 首 次 公 开 的 。 对 于 申 请 日 为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( 含 该 日 ) 后 的 专 利 申 请 , 如 申 请 人 认 为 存 在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, 可 以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出 不 丧 失 新 颖 性 宽 限 期 的 请 求 。 但 因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尚 在 修 改 过 程 中 , 相 关 配 套 电 子 系 统 正 在 开 发 , 因 而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申 请 人 可 以 暂 时 以 纸 件 形 式 提 出 请 求 , 我 局 将 在 新 修 改 的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施 行 后 对 上 述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。 五 、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公 告 授 权 的 发 明 专 利 , 专 利 权 人 可 否 依 照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提 出 专 利 权 期 限 补 偿 请 求 ? 我 国 《 立 法 法 》 第 九 十 三 条 规 定 :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、 地 方 性 法 规 、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、 规 章 不 溯 及 既 往 , 但 为 了 更 好 地 保 护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而 作 的 特 别 规 定 除 外 。 2 0 2 0 年 1 0 月 ,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表 决 通 过 修 改 《 专 利 法 》 的 决 定 ,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未 就 溯 及 力 问 题 作 出 特 别 规 定 。 因 此 , 对 于 2 0 2 1 年 5 月 3 1 日 ( 含 该 日 ) 以 前 公 告 授 权 的 发 明 专 利 , 专 利 权 期 限 补 偿 制 度 不 溯 及 既 往 。 作 为 专 利 法 的 配 套 法 规 , 目 前 正 在 修 改 的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对 专 利 权 期 限 补 偿 制 度 的 相 关 内 容 , 包 括 请 求 时 间 、 属 于 申 请 人 引 起 的 不 合 理 延 迟 的 情 形 等 作 出 了 细 化 规 定 。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修 改 草 案 已 于 2 0 2 0 年 1 1 月 2 7 日 至 2 0 2 1 年 1 月 1 1 日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。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和 调 研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, 草 案 中 建 议 专 利 权 人 应 当 自 授 权 公 告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我 局 提 出 。 此 外 , 因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尚 在 修 改 过 程 中 , 相 关 配 套 电 子 系 统 正 在 开 发 , 对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公 告 授 权 的 发 明 专 利 , 专 利 权 人 可 以 自 专 利 权 授 权 公 告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, 暂 时 通 过 纸 件 形 式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出 专 利 权 期 限 补 偿 请 求 , 后 续 再 按 我 局 发 出 的 缴 费 通 知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。 我 局 将 在 新 修 改 的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施 行 后 对 上 述 请 求 进 行 审 查 。 六 、 新 药 上 市 许 可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的 ,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专 利 权 人 可 否 依 照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提 出 专 利 权 期 限 补 偿 请 求 ? 我 国 《 立 法 法 》 第 九 十 三 条 规 定 :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、 地 方 性 法 规 、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、 规 章 不 溯 及 既 往 , 但 为 了 更 好 地 保 护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而 作 的 特 别 规 定 除 外 。 2 0 2 0 年 1 0 月 ,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表 决 通 过 修 改 《 专 利 法 》 的 决 定 ,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未 就 溯 及 力 问 题 作 出 特 别 规 定 。 因 此 , 对 于 2 0 2 1 年 5 月 3 1 日 ( 含 该 日 ) 以 前 获 得 上 市 许 可 的 新 药 相 关 发 明 专 利 , 药 品 专 利 权 期 限 补 偿 制 度 不 溯 及 既 往 。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, 为 补 偿 新 药 上 市 审 评 审 批 占 用 的 时 间 , 对 在 中 国 获 得 上 市 许 可 的 新 药 相 关 发 明 专 利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应 专 利 权 人 的 请 求 给 予 专 利 权 期 限 补 偿 。 补 偿 期 限 不 超 过 五 年 , 新 药 批 准 上 市 后 总 有 效 专 利 权 期 限 不 超 过 十 四 年 。 作 为 专 利 法 的 配 套 法 规 , 目 前 正 在 修 改 的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对 药 品 专 利 权 期 限 补 偿 制 度 的 相 关 内 容 , 包 括 适 用 药 品 和 专 利 范 围 、 补 偿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、 补 偿 期 间 的 保 护 范 围 、 补 偿 条 件 等 作 出 细 化 规 定 。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修 改 草 案 已 于 2 0 2 0 年 1 1 月 2 7 日 至 2 0 2 1 年 1 月 1 1 日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。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和 调 研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, 草 案 建 议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新 药 产 品 、 制 备 方 法 、 医 药 用 途 相 关 专 利 , 给 予 药 品 专 利 期 限 补 偿 , 补 偿 请 求 自 该 新 药 获 得 上 市 许 可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向 我 局 提 出 。 因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尚 在 修 改 过 程 中 , 相 关 配 套 电 子 系 统 正 在 开 发 ,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专 利 权 人 可 以 依 照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, 自 新 药 上 市 许 可 请 求 获 得 批 准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, 暂 时 通 过 纸 件 形 式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出 专 利 权 期 限 补 偿 请 求 , 后 续 再 按 照 我 局 发 出 的 缴 费 通 知 要 求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。 我 局 将 在 新 修 改 的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施 行 后 对 上 述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。 七 、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专 利 权 人 可 否 自 愿 声 明 对 其 专 利 实 施 开 放 许 可 ? 为 促 进 专 利 的 转 化 和 运 用 , 解 决 专 利 市 场 供 需 信 息 不 对 称 等 问 题 , 本 次 修 改 专 利 法 引 入 了 开 放 许 可 制 度 。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五 十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, 专 利 权 人 自 愿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声 明 愿 意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实 施 其 专 利 , 并 明 确 许 可 使 用 费 支 付 方 式 、 标 准 的 , 由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予 以 公 告 , 实 行 开 放 许 可 。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专 利 权 人 可 以 依 据 专 利 法 第 五 十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, 自 愿 声 明 对 其 专 利 实 施 开 放 许 可 。 但 因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尚 在 修 改 过 程 中 , 相 关 配 套 电 子 系 统 正 在 开 发 , 因 而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专 利 权 人 可 以 暂 时 以 纸 件 形 式 自 愿 声 明 对 其 专 利 实 施 开 放 许 可 。 我 局 将 在 新 修 改 的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施 行 后 对 上 述 声 明 进 行 审 查 。 八 、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被 控 侵 权 人 可 否 请 求 出 具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?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六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,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涉 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, 人 民 法 院 或 者 管 理 专 利 工 作 的 部 门 可 以 要 求 专 利 权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出 具 由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对 相 关 实 用 新 型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进 行 检 索 、 分 析 和 评 价 后 作 出 的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, 作 为 审 理 、 处 理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的 证 据 ; 专 利 权 人 、 利 害 关 系 人 或 者 被 控 侵 权 人 也 可 以 主 动 出 具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。 本 次 专 利 法 修 改 将 可 以 请 求 出 具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的 主 体 扩 大 到 被 控 侵 权 人 , 这 一 修 改 有 利 于 其 充 分 评 估 侵 权 风 险 , 采 取 合 理 的 应 对 措 施 , 有 利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专 利 权 形 成 合 理 预 期 , 促 进 纠 纷 解 决 , 降 低 维 权 成 本 。 因 此 ,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被 控 侵 权 人 可 以 请 求 出 具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。 但 因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尚 在 修 改 过 程 中 , 相 关 配 套 电 子 系 统 正 在 开 发 ,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被 控 侵 权 人 暂 时 可 以 通 过 纸 件 形 式 请 求 我 局 出 具 专 利 权 评 价 报 告 。 九 、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可 否 根 据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对 初 步 审 查 、 实 质 审 查 和 复 审 程 序 中 的 专 利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?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我 国 民 法 最 重 要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, 早 在 1 9 8 6 年 通 过 的 民 法 通 则 第 四 条 中 就 规 定 民 事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、 公 平 、 等 价 有 偿 、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; 2 0 2 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民 法 典 第 七 条 规 定 “ 民 事 主 体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, 应 当 遵 循 诚 信 原 则 , 秉 持 诚 实 , 恪 守 承 诺 ” 。 专 利 权 作 为 一 种 重 要 的 民 事 权 利 , 无 论 是 申 请 专 利 还 是 行 使 权 利 , 都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, 不 能 通 过 抄 袭 、 伪 造 等 手 段 获 得 专 利 权 , 不 得 违 反 诚 信 原 则 滥 用 专 利 权 。 因 此 , 专 利 法 第 一 条 开 宗 明 义 阐 述 了 立 法 宗 旨 , 鼓 励 发 明 创 造 , 推 动 发 明 创 造 的 应 用 , 提 高 创 新 能 力 ; 第 五 条 规 定 , 对 违 反 法 律 、 社 会 公 德 或 者 妨 害 公 共 利 益 的 发 明 创 造 , 不 授 予 专 利 权 。 在 申 请 专 利 中 的 非 正 常 申 请 专 利 行 为 不 仅 违 反 专 利 法 立 法 宗 旨 , 也 有 违 民 法 诚 实 信 用 的 基 本 原 则 。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,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对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作 出 了 一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, 强 调 要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, 提 高 知 识 产 权 审 查 质 量 和 审 查 效 率 。 特 别 是 在 2 0 2 0 年 中 央 政 治 局 第 二 十 五 次 集 体 学 习 时 , 总 书 记 明 确 提 出 要 实 现 “ 从 知 识 产 权 引 进 大 国 向 知 识 产 权 创 造 大 国 转 变 , 从 追 求 数 量 向 提 高 质 量 转 变 ” 。 为 严 厉 打 击 非 正 常 申 请 专 利 行 为 , 从 源 头 上 促 进 专 利 质 量 提 升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自 2 0 0 7 年 起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。 2 0 0 7 年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发 布 了 第 4 5 号 局 令 《 关 于 规 范 专 利 申 请 行 为 的 若 干 规 定 》 , 对 非 正 常 申 请 专 利 行 为 及 其 处 理 措 施 进 行 了 规 制 ; 2 0 1 7 年 又 对 其 进 行 了 修 改 , 发 布 了 第 7 5 号 局 令 , 增 加 了 非 正 常 申 请 专 利 行 为 认 定 , 加 大 处 理 力 度 。 根 据 第 7 5 号 局 令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于 2 0 1 8 年 至 2 0 2 0 年 对 非 正 常 申 请 专 利 行 为 进 行 了 排 查 处 置 , 多 次 向 地 方 通 报 了 不 以 保 护 创 新 为 目 的 的 非 正 常 专 利 申 请 线 索 。 本 次 专 利 法 修 改 新 增 了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, 在 法 律 层 面 为 规 范 申 请 专 利 行 为 提 供 了 明 确 的 、 直 接 的 法 律 依 据 , 有 利 于 提 高 专 利 质 量 。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坚 决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。 2 0 2 1 年 以 来 ,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专 利 申 请 行 为 , 加 大 对 非 正 常 专 利 申 请 的 打 击 力 度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于 1 月 2 7 日 向 地 方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印 发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严 格 规 范 专 利 申 请 行 为 的 通 知 》 , 并 于 2 月 底 向 各 地 通 报 了 非 正 常 专 利 申 请 排 查 情 况 。 对 于 此 次 及 后 续 通 报 未 及 时 主 动 撤 回 的 专 利 申 请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将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。 因 此 , 自 2 0 2 1 年 6 月 1 日 起 ,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依 照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一 款 对 初 步 审 查 、 实 质 审 查 和 复 审 程 序 中 的 专 利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。 . . . 2 0 2 1 年 7 月 各 省 ( 区 、 市 )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数 据 统 计 各 省 ( 区 、 市 )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案 件 立 案 数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行 政 裁 决 案 件 结 案 数 北 京 市 6 2 1 9 天 津 市 2 2 河 北 省 2 3 9 2 2 5 山 西 省 1 9 1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5 5 辽 宁 省 3 2 吉 林 省 7 9 4 9 黑 龙 江 省 4 9 4 9 上 海 市 6 6 6 4 江 苏 省 5 4 6 6 8 8 浙 江 省 2 0 3 9 2 1 0 3 安 徽 省 2 6 5 0 福 建 省 1 1 8 江 西 省 2 4 8 2 山 东 省 3 7 2 8 河 南 省 1 5 4 0 湖 北 省 1 9 0 1 6 9 湖 南 省 5 3 广 东 省 1 2 2 9 1 0 6 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3 2 海 南 省 1 0 重 庆 市 1 1 4 1 1 8 四 川 省 3 7 9 贵 州 省 0 0 云 南 省 0 0 西 藏 自 治 区 0 0 陕 西 省 1 6 7 1 3 2 甘 肃 省 1 0 青 海 省 0 0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5 4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8 7 1 0 5 新 疆 兵 团 0 0 合 计 5 4 2 4 4 9 0 0 . . . 联 系 方 式 电 话 : 0 7 5 7 8 3 1 2 0 3 4 2 传 真 : 0 7 5 7 8 3 1 2 0 3 4 2 官 网 : w w w . h u i n e n g i p . c o m E m a i l : i p @ h u i n e n g i p . c o m 地 址 :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桂 城 瀚 天 科 技 城 B 区 3 号 楼 6 0 1 1 扫 一 扫 联 系 我 们 : 关 于 汇 能 | 服 务 介 绍 | 新 闻 资 讯 | 联 系 我 们 | 加 入 我 们 c o p y r i g h t © 2 0 2 1 佛 山 汇 能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事 务 所 粤 I C P 备 2 0 2 1 1 1 1 0 3 0 号 粤 公 网 安 备 4 4 0 6 0 5 0 2 0 0 2 6 8 1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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