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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司 法 网 拍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微 信 法 院 公 告 ・ 2 0 2 4 年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2 0 2 4 年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表 ・ 1 月 3 1 日 ,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在 一 号 审 判 庭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王 某 某 等 2 5 人 敲 诈 勒 索 涉 恶 势 力 犯 罪 集 团 一 案 。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, 自 2 0 2 1 年 以 来 , 王 某 某 、 王 某 纠 集 多 人 , 形 成 了 以 被 告 人 王 某 某 、 王 某 为 首 要 分 子 , 以 被 告 人 孙 某 某 、 赵 某 某 、 詹 某 某 等 人 为 骨 干 成 员 , 以 被 告 人 李 某 某 、 余 某 甲 、 宋 某 某 等 人 为 积 极 参 加 者 , 以 被 告 人 余 某 燕 、 韩 某 某 、 曹 某 某 、 唐 某 某 等 人 为 一 般 参 加 者 的 恶 势 力 犯 罪 集 团 。 该 犯 罪 集 团 在 实 施 犯 罪 活 动 过 程 中 组 织 、 纪 律 严 密 , 统 一 着 装 、 统 一 话 术 、 定 期 清 除 手 机 数 据 , 冒 充 “ 某 某 杂 志 社 ” 、 “ 河 南 某 某 杂 志 社 ” 、 等 记 者 身 份 , 分 组 多 次 到 平 顶 山 市 、 洛 阳 市 、 焦 作 市 、 南 阳 市 等 地 市 , 威 胁 厂 矿 企 业 、 党 政 机 关 , 以 向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企 业 存 在 环 保 污 染 问 题 或 在 网 络 上 发 布 党 政 机 关 负 面 新 闻 为 由 , 以 “ 订 购 杂 志 ” 、 “ 帮 助 企 业 发 宣 传 稿 件 ” 等 名 义 作 为 幌 子 对 厂 矿 企 业 实 施 敲 诈 勒 索 。 该 犯 罪 集 团 自 2 0 2 1 年 以 来 先 后 对 平 顶 山 及 周 边 地 区 厂 矿 企 业 、 党 政 机 关 等 4 0 0 余 家 单 位 实 施 敲 诈 勒 索 5 0 0 余 次 , 涉 及 敲 诈 勒 索 金 额 共 计 1 9 0 万 余 元 。 该 犯 罪 集 团 的 行 为 严 重 影 响 了 企 业 的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, 造 成 了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, 具 有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险 性 。 该 案 被 告 人 数 多 , 2 5 名 被 告 人 分 别 羁 押 在 4 个 看 守 所 , 庭 审 难 度 大 。 为 此 , 宝 丰 法 院 提 请 县 委 政 法 委 牵 头 提 前 召 开 庭 审 预 备 会 , 制 定 了 周 密 的 庭 审 安 全 保 障 预 案 , 成 立 了 工 作 专 班 , 下 设 安 保 、 后 勤 、 医 疗 保 障 等 工 作 小 组 , 在 庭 审 现 场 安 排 了 医 护 人 员 和 1 2 0 急 救 车 辆 值 班 , 各 小 组 明 确 分 工 , 各 司 其 职 。 当 天 宝 丰 法 院 全 体 法 警 和 抽 调 的 5 0 名 公 安 干 警 共 同 参 加 庭 审 安 保 及 押 解 工 作 。 庭 审 活 动 从 1 月 3 1 日 上 午 9 点 持 续 到 晚 上 1 1 点 , 历 时 1 4 个 小 时 , 共 有 8 0 余 人 次 参 加 旁 听 。 整 个 庭 审 活 动 顺 利 安 全 , 该 案 待 合 议 庭 合 议 后 择 期 宣 判 。 ・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度 省 直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说 明 ・ 平 顶 山 市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 6 号 《 平 顶 山 市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》 已 于 2 0 2 2 年 4 月 2 7 日 平 顶 山 市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, 2 0 2 2 年 5 月 2 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 次 会 议 批 准 , 现 予 公 布 , 自 2 0 2 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平 顶 山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2 0 2 2 年 6 月 2 5 日 平 顶 山 市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( 2 0 2 2 年 4 月 2 7 日 平 顶 山 市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2 0 2 2 年 5 月 2 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 次 会 议 批 准 ) 第 一 条 为 了 持 续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, 维 护 市 场 主 体 合 法 权 益 , 激 发 市 场 活 力 ,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高 质 量 发 展 , 根 据 国 务 院 《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》 《 河 南 省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》 等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,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, 制 定 本 条 例 。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适 用 本 条 例 。 本 条 例 未 作 规 定 的 , 适 用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的 规 定 。 第 三 条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应 当 坚 持 市 场 化 、 法 治 化 、 国 际 化 和 便 利 化 原 则 , 以 市 场 主 体 需 求 为 导 向 , 以 市 场 主 体 获 得 感 为 评 价 标 准 , 优 化 市 场 环 境 , 提 升 政 务 服 务 , 强 化 法 治 保 障 , 为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营 造 稳 定 、 公 平 、 透 明 、 可 预 期 的 发 展 环 境 。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本 行 政 区 域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, 制 定 和 完 善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目 标 和 政 策 措 施 , 统 筹 推 进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, 及 时 协 调 、 解 决 营 商 环 境 中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 。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是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, 负 责 指 导 、 组 织 、 协 调 、 监 督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, 及 时 受 理 督 办 有 关 营 商 环 境 问 题 的 诉 求 ,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依 法 查 处 破 坏 营 商 环 境 的 违 法 行 为 。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, 做 好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相 应 工 作 。 第 五 条 市 场 主 体 在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中 权 利 平 等 、 机 会 平 等 、 规 则 平 等 , 依 法 享 有 人 身 权 、 财 产 权 、 经 营 自 主 权 和 用 工 自 主 权 受 保 护 的 权 利 , 享 有 知 悉 政 策 、 服 务 等 情 况 的 权 利 。 市 场 主 体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, 恪 守 社 会 公 德 和 商 业 道 德 , 诚 实 守 信 、 公 平 竞 争 ,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,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,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。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, 在 法 治 框 架 内 积 极 探 索 原 创 性 、 差 异 化 的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具 体 措 施 。 第 七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涉 企 经 营 许 可 事 项 全 部 纳 入 “ 证 照 分 离 ” 改 革 事 项 清 单 , 通 过 直 接 取 消 审 批 、 审 批 改 为 备 案 、 实 行 告 知 承 诺 、 优 化 审 批 服 务 等 方 式 , 分 类 推 进 改 革 。 除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特 定 领 域 外 , 涉 企 经 营 许 可 事 项 不 得 作 为 企 业 登 记 的 前 置 条 件 。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推 进 “ 一 业 一 证 ” 审 批 模 式 改 革 , 将 一 个 行 业 准 入 涉 及 的 多 张 许 可 证 整 合 为 一 张 行 业 综 合 许 可 证 。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企 业 自 主 申 报 的 经 营 范 围 , 明 确 告 知 企 业 需 要 办 理 的 许 可 事 项 , 同 时 将 需 要 申 请 许 可 的 企 业 信 息 告 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。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企 业 申 请 及 时 办 理 涉 企 经 营 许 可 事 项 , 并 将 办 理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。 第 八 条 本 市 推 广 实 施 开 办 企 业 全 程 电 子 化 , 建 立 企 业 信 息 共 享 互 认 体 系 ; 简 化 开 办 企 业 程 序 , 优 化 业 务 流 程 , 推 行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, 推 动 各 部 门 通 过 平 台 同 步 并 联 开 办 企 业 涉 及 业 务 。 本 市 推 行 开 办 企 业 “ 一 网 通 办 、 一 窗 通 取 ” 模 式 。 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一 网 通 办 平 台 一 次 性 申 请 办 理 涉 及 业 务 , 通 过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开 办 企 业 专 窗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、 印 章 、 发 票 等 。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、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, 相 关 部 门 应 当 当 场 办 结 。 第 九 条 本 市 推 动 实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企 业 登 记 业 务 规 范 、 标 准 和 条 件 , 采 用 统 一 的 数 据 标 准 、 平 台 服 务 接 口 、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进 行 登 记 管 理 ; 实 行 企 业 名 称 自 主 申 报 制 和 住 所 、 经 营 场 所 自 主 承 诺 申 报 制 ; 允 许 多 个 企 业 按 规 定 将 同 一 地 址 登 记 、 备 案 为 住 所 或 者 经 营 场 所 ; 推 广 实 施 企 业 登 记 全 程 网 上 办 理 。 申 请 企 业 登 记 和 备 案 , 申 请 人 承 诺 所 提 交 的 章 程 、 协 议 、 决 议 、 住 所 使 用 证 明 、 任 职 资 格 证 明 等 材 料 和 填 报 的 信 息 真 实 、 合 法 、 有 效 的 ,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对 提 交 的 材 料 实 行 形 式 审 查 。 申 请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登 记 或 者 备 案 的 ,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。 第 十 条 推 动 企 业 通 过 一 网 通 办 平 台 申 请 注 销 , 由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、 税 务 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分 类 处 置 、 同 步 办 理 、 一 次 办 结 相 关 事 项 。 企 业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未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、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前 未 发 生 债 权 债 务 或 者 债 权 债 务 清 算 完 结 的 ,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简 易 注 销 登 记 程 序 。 适 用 简 易 注 销 登 记 程 序 的 , 企 业 应 当 通 过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进 行 公 告 。 公 告 期 届 满 且 无 异 议 的 ,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为 企 业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。 企 业 破 产 管 理 人 、 清 算 组 依 据 人 民 法 院 终 结 破 产 程 序 裁 定 文 书 、 强 制 清 算 终 结 裁 定 文 书 提 出 适 用 简 易 注 销 登 记 程 序 办 理 企 业 注 销 申 请 的 ,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办 理 。 第 十 一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优 化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流 程 , 推 广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履 约 保 证 金 使 用 电 子 保 函 , 降 低 市 场 主 体 交 易 成 本 。 第 十 二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鼓 励 和 支 持 金 融 机 构 提 高 对 民 营 企 业 、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信 贷 规 模 和 比 重 , 降 低 综 合 融 资 成 本 , 增 加 中 长 期 贷 款 和 信 用 贷 款 支 持 。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盲 目 抽 贷 、 压 贷 、 断 贷 行 为 的 监 管 督 导 力 度 。 第 十 三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整 合 中 小 微 企 业 服 务 机 构 资 源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、 人 才 培 训 、 技 术 支 持 和 对 接 投 资 融 资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财 会 税 务 、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。 鼓 励 和 支 持 中 小 微 科 技 企 业 , 加 大 科 技 创 新 和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, 提 升 科 技 研 发 能 力 , 通 过 给 予 科 技 金 融 、 创 业 孵 化 、 技 术 转 移 、 项 目 资 助 等 服 务 和 政 策 扶 持 , 帮 助 中 小 微 科 技 企 业 发 展 。 第 十 四 条 供 电 企 业 应 当 提 高 电 力 报 装 接 入 效 率 。 依 托 先 进 技 术 手 段 , 提 升 配 电 网 运 行 维 护 效 率 , 减 少 计 划 和 故 障 停 电 时 间 。 供 水 企 业 应 当 加 快 推 进 用 水 工 作 信 息 化 、 智 能 化 、 便 利 化 建 设 , 丰 富 用 水 报 装 申 请 渠 道 , 简 化 用 水 报 装 申 请 手 续 , 提 升 市 场 主 体 用 水 便 利 化 程 度 。 供 气 企 业 应 当 加 快 天 然 气 储 备 能 力 建 设 , 提 高 供 气 的 可 靠 性 。 加 快 推 进 市 政 燃 气 管 网 建 设 , 实 现 管 网 全 覆 盖 。 提 升 燃 气 管 网 维 护 水 平 、 提 高 燃 气 泄 露 应 急 抢 险 效 率 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、 住 建 、 公 安 、 城 市 管 理 、 园 林 绿 化 、 交 通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优 化 水 电 气 等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流 程 , 实 施 并 联 审 批 , 提 高 审 批 效 率 , 为 公 用 企 事 业 单 位 便 民 服 务 提 供 便 利 。 第 十 五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奖 励 补 助 等 措 施 , 加 大 高 层 次 人 才 、 高 技 能 人 才 引 进 力 度 , 对 市 场 需 要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在 职 称 评 定 、 医 疗 社 保 、 住 房 安 居 、 配 偶 安 置 、 子 女 入 学 等 方 面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 , 对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可 以 采 取 “ 一 事 一 议 ” 的 方 式 提 供 个 性 化 服 务 。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、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增 加 市 场 主 体 义 务 , 变 相 延 长 货 物 、 工 程 、 服 务 等 验 收 和 账 款 结 算 。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拖 欠 账 款 行 为 约 束 惩 戒 机 制 , 通 过 预 算 管 理 、 审 计 监 督 、 严 格 追 究 责 任 等 措 施 , 防 止 和 纠 正 国 家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拖 欠 市 场 主 体 账 款 。 第 十 七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与 人 民 法 院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破 产 处 置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, 统 筹 推 进 业 务 协 调 、 信 息 共 享 、 民 生 保 障 、 风 险 防 范 、 经 费 保 障 等 工 作 , 依 法 支 持 市 场 化 债 务 重 组 ,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企 业 破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财 产 处 置 、 税 务 办 理 、 股 权 变 动 、 证 照 更 换 、 信 用 修 复 、 企 业 注 销 、 档 案 管 理 、 职 工 权 益 保 护 等 问 题 。 支 持 破 产 管 理 人 开 展 破 产 企 业 的 清 算 和 重 整 工 作 , 破 产 管 理 人 依 法 申 请 查 询 破 产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、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缴 纳 、 银 行 存 款 、 不 动 产 、 车 辆 、 知 识 产 权 等 信 息 时 , 有 关 部 门 、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。 第 十 八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鼓 励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搭 建 各 类 产 业 对 接 交 流 平 台 , 举 办 具 有 影 响 力 的 行 业 活 动 , 开 展 招 商 引 资 、 人 才 引 进 等 工 作 。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对 符 合 资 质 条 件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已 作 出 评 估 认 证 的 , 不 得 要 求 市 场 主 体 重 复 评 估 认 证 。 第 二 十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增 强 服 务 意 识 , 按 照 减 流 程 、 减 时 限 、 减 环 节 、 减 材 料 、 优 服 务 的 原 则 , 创 新 政 务 服 务 方 式 , 提 升 政 务 服 务 效 能 , 为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规 范 、 便 利 、 高 效 的 政 务 服 务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规 范 政 务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, 建 设 标 准 化 市 、 县 ( 市 、 区 ) 、 乡 镇 ( 街 道 ) 、 村 ( 社 区 ) 四 级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, 并 统 一 场 所 标 识 及 名 称 。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等 情 形 外 ,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应 当 全 部 纳 入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集 中 办 理 , 按 照 要 求 提 供 标 准 化 、 规 范 化 、 便 利 化 服 务 。 政 务 服 务 标 准 化 、 规 范 化 、 便 利 化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市 政 务 服 务 和 大 数 据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完 善 全 市 统 一 的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, 推 进 协 调 政 务 数 据 和 公 共 服 务 数 据 的 整 合 共 享 。 有 关 部 门 、 公 用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依 据 职 责 , 准 确 、 及 时 、 完 整 地 向 大 数 据 管 理 平 台 汇 集 相 关 信 息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推 行 惠 企 政 策 “ 免 申 即 享 ” 办 理 模 式 , 实 现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免 予 申 报 、 直 接 享 受 政 策 。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梳 理 需 要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支 付 的 行 政 奖 励 、 资 助 、 补 贴 等 各 项 优 惠 政 策 和 产 业 促 进 政 策 , 编 制 政 策 兑 现 事 项 清 单 和 办 事 指 南 ,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在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中 ,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全 程 跟 踪 服 务 机 制 , 对 重 大 招 商 引 资 项 目 ,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项 目 报 批 、 建 设 和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规 范 化 常 态 化 政 企 沟 通 机 制 , 为 企 业 提 供 高 效 政 务 服 务 。 健 全 完 善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领 导 联 系 服 务 企 业 等 工 作 机 制 , 落 实 联 系 服 务 企 业 责 任 , 协 调 解 决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。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健 全 完 善 县 域 经 济 发 展 、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观 摩 机 制 , 发 现 和 解 决 影 响 营 商 环 境 方 面 的 问 题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市 实 施 工 业 用 地 “ 标 准 地 ” 出 让 制 度 , 具 体 办 法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: ( 一 ) 按 照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标 准 化 办 理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, 不 得 对 市 场 主 体 提 出 规 定 以 外 的 要 求 ; ( 二 ) 能 够 通 过 政 府 部 门 之 间 信 息 共 享 获 取 的 材 料 , 不 得 要 求 市 场 主 体 提 供 ; ( 三 )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、 现 场 核 查 、 技 术 审 查 、 听 证 论 证 的 ,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及 时 安 排 , 不 得 推 诿 、 拖 延 ; ( 四 )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, 不 得 与 市 场 主 体 有 任 何 影 响 依 法 履 职 的 交 往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政 务 服 务 实 施 “ 好 差 评 ” 制 度 。 “ 好 差 评 ” 制 度 覆 盖 本 市 全 部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、 被 评 价 对 象 、 服 务 渠 道 。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差 评 和 投 诉 问 题 调 查 核 实 、 督 促 整 改 和 反 馈 机 制 。 对 实 名 差 评 事 项 ,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联 系 核 实 。 对 于 情 况 清 楚 、 诉 求 合 理 的 事 项 , 立 即 整 改 ; 对 于 情 况 复 杂 、 一 时 难 以 解 决 的 事 项 , 限 期 整 改 。 整 改 情 况 及 时 向 企 业 和 群 众 反 馈 。 政 务 服 务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实 名 差 评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回 访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涉 及 限 制 性 措 施 需 要 市 场 主 体 调 整 经 营 活 动 的 , 应 当 设 置 合 理 过 渡 期 , 维 护 公 平 有 序 的 市 场 秩 序 。 第 三 十 条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协 作 , 提 高 跨 部 门 、 跨 领 域 联 合 检 查 效 能 。 需 要 在 特 定 区 域 或 者 时 段 对 监 管 对 象 实 施 不 同 监 管 部 门 多 项 监 管 内 容 检 查 的 , 应 当 经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, 采 用 联 合 检 查 的 方 式 , 由 牵 头 部 门 组 织 、 多 部 门 参 加 , 在 同 一 时 间 、 针 对 同 一 对 象 , 实 施 一 次 检 查 , 完 成 所 有 检 查 内 容 。 同 一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同 一 时 期 对 同 一 检 查 对 象 实 施 多 项 检 查 的 , 原 则 上 应 当 合 并 进 行 。 除 重 点 监 管 企 业 外 , 同 一 系 统 上 级 部 门 已 对 同 一 企 业 检 查 的 , 下 级 部 门 原 则 上 不 得 再 次 实 施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, 防 止 和 纠 正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,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, 切 实 保 障 市 场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每 年 向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, 人 大 常 委 会 可 以 通 过 听 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、 执 法 检 查 、 询 问 、 质 询 或 者 代 表 视 察 等 方 式 , 对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监 察 机 关 依 法 对 所 有 行 使 公 权 力 的 公 职 人 员 履 行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, 依 法 对 招 标 投 标 、 政 府 采 购 、 国 有 资 产 资 源 出 让 、 政 务 服 务 、 监 管 执 法 等 活 动 中 的 职 务 违 法 和 职 务 犯 罪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、 处 置 。 第 三 十 四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鼓 励 和 支 持 对 营 商 环 境 进 行 舆 论 监 督 , 建 立 健 全 舆 情 收 集 和 回 应 机 制 。 新 闻 媒 体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涉 及 市 场 主 体 的 报 道 , 应 当 真 实 、 客 观 , 不 得 捏 造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进 行 不 实 报 道 , 不 得 利 用 新 闻 报 道 向 市 场 主 体 索 取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建 立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奖 惩 机 制 , 将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。 按 照 规 定 对 在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。 第 三 十 六 条 市 、 县 ( 市 ) 、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不 履 行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职 责 ,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由 法 律 、 法 规 规 定 的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: ( 一 ) 应 当 进 驻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没 有 进 驻 的 ; ( 二 ) 市 场 主 体 办 理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需 要 提 交 的 有 关 信 息 , 能 够 通 过 政 府 服 务 数 据 共 享 平 台 提 取 、 核 验 、 确 认 的 , 要 求 市 场 主 体 重 复 提 交 的 ; ( 三 ) 申 请 人 申 报 材 料 完 备 和 手 续 齐 全 的 情 况 下 , 政 务 服 务 事 项 没 有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办 结 的 ; ( 四 ) 不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行 政 检 查 , 妨 碍 市 场 主 体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; ( 五 ) 未 经 批 准 , 擅 自 要 求 相 关 行 业 、 领 域 的 市 场 主 体 普 遍 停 产 、 停 业 的 ; ( 六 ) 委 托 、 指 派 非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执 法 行 为 的 ; ( 七 ) 违 反 规 定 不 受 理 、 推 诿 、 敷 衍 、 拖 延 市 场 主 体 申 请 办 理 事 项 或 者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的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, 法 律 、 法 规 已 经 规 定 法 律 责 任 的 , 适 用 其 规 定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条 例 自 2 0 2 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・ 2 0 2 3 年 宝 丰 法 院 第 二 季 度 专 职 调 解 员 业 绩 考 核 表 。 ・ 2 0 2 3 年 宝 丰 法 院 第 二 季 度 特 邀 调 解 组 织 业 绩 考 核 排 名 情 况 ・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调 整 执 行 案 件 分 案 规 则 及 团 队 职 责 的 意 见 ・ 2 0 2 3 年 宝 丰 法 院 第 一 季 度 专 职 调 解 员 业 绩 考 核 表 。 诉 讼 指 南 ・ 平 顶 山 市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印 发 指 导 意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加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《 关 于 . . ・ 让 合 适 层 级 的 法 院 审 理 合 . .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办 理 人 . . ・ 平 顶 山 市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条 例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森 . . ・ 最 高 法 发 布 《 关 于 修 改 〈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生 活 中 , 她 阳 光 自 信 , . . 表 彰 先 进 鼓 干 劲 实 干 担 当 谋 新 篇 慰 问 鼓 干 劲 情 暖 干 警 心 宝 丰 法 院 工 作 报 告 获 县 十 六 届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全 票 通 过 市 中 院 党 组 书 记 、 代 院 长 史 昶 伟 到 宝 丰 法 院 调 研 指 . . 弘 扬 宪 法 精 神 维 护 宪 法 权 威 > ・ 【 标 兵 风 采 】 路 珊 珊 : 用 激 情 . . ・ 宝 丰 法 院 开 展 “ 清 明 祭 英 烈 . . ・ 【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】 深 入 企 业 走 . . ・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人 民 陪 审 . . ・ 【 标 兵 风 采 】 魏 培 培 : 怀 抱 梦 . . ・ 近 3 0 份 调 查 笔 录 背 后 的 故 事 ・ 耐 心 细 致 促 调 解 案 结 事 了 人 . . ・ 预 防 校 园 霸 凌 守 护 少 年 的 你 ・ 春 风 送 暖 暖 人 心 集 中 行 动 动 . . ・ 【 标 兵 风 采 】 王 晓 芬 : 柔 肩 担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路 珊 珊 , 女 , 汉 族 ,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, 毕 业 于 河 南 警 察 学 院 , 2 0 1 7 年 7 月 通 过 河 南 省 统 一 招 录 公 务 员 考 . . ・ 【 标 兵 风 采 】 路 珊 珊 : 用 激 情 谱 写 青 春 . . ・ 宝 丰 法 院 开 展 “ 清 明 祭 英 烈 国 防 在 心 . . ・ 【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】 深 入 企 业 走 访 调 研 . . ・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人 民 陪 审 员 专 题 培 训 ・ 【 标 兵 风 采 】 魏 培 培 : 怀 抱 梦 想 脚 踏 . .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近 日 ,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闹 店 人 民 法 庭 成 功 化 解 一 起 原 告 胡 某 某 诉 被 告 某 商 贸 公 司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. . ・ 近 3 0 份 调 查 笔 录 背 后 的 故 事 ・ 耐 心 细 致 促 调 解 案 结 事 了 人 和 谐 ・ 春 风 送 暖 暖 人 心 集 中 行 动 动 真 招 ― ― . . ・ 耐 心 调 解 暖 人 心 化 解 涉 企 纠 纷 促 发 展 ・ 【 以 案 释 法 】 承 诺 让 你 瘦 成 一 道 闪 电 的 . . 府 院 联 动 裁 判 文 书 更 多 > >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春 风 送 暖 暖 人 心 集 中 行 动 动 真 招 ― ― 宝 丰 法 院 一 天 执 行 到 位 . . 2 0 2 4 0 3 2 9 ・ 宝 丰 法 院 : 一 封 特 殊 的 来 信 2 0 2 4 0 3 0 8 ・ 宝 丰 法 院 : 快 速 执 行 维 护 法 律 权 威 送 款 上 门 彰 显 司 法 温 度 2 0 2 4 0 2 0 2 ・ 【 百 日 执 行 攻 坚 】 宝 丰 法 院 小 标 的 案 件 执 行 显 成 效 2 0 2 4 0 1 1 2 ・ 【 百 日 执 行 攻 坚 】 宝 丰 法 院 倾 力 解 决 农 民 工 的 “ 烦 薪 事 ” 2 0 2 3 1 2 2 9 ・ 【 百 日 执 行 攻 坚 】 宝 丰 法 院 开 展 第 三 次 百 日 执 行 攻 坚 专 项 集 中 . . 2 0 2 3 1 1 2 4 ・ 院 警 联 动 抓 老 赖 澳 门 同 胞 送 锦 旗 2 0 2 3 1 1 1 4 ・ 【 百 日 执 行 攻 坚 】 宝 丰 法 院 举 行 推 进 “ 百 日 执 行 攻 坚 ” 誓 师 大 . . 2 0 2 3 1 1 1 3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【 以 案 释 法 】 承 诺 让 你 瘦 成 一 道 闪 电 的 . . ・ 【 以 案 释 法 】 免 费 搭 乘 醉 汉 车 , 出 了 事 . . ・ 宝 丰 法 院 : 农 家 血 汗 当 守 护 用 心 用 情 . . ・ 几 家 欢 喜 几 家 愁 “ 高 价 彩 礼 ” 几 时 休 ・ 酒 后 “ 一 巴 掌 ” 损 失 近 三 万 ? 法 院 : 不 . . ・ 宝 丰 法 院 实 质 化 解 首 起 行 政 处 罚 纠 纷 打 . . ・ 【 能 力 作 风 建 设 年 】 宝 丰 法 院 报 请 提 级 . . ・ 【 “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” 创 建 】 为 “ 抢 生 . .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【 标 兵 风 采 】 路 珊 珊 : 用 激 情 谱 写 青 春 . . ・ 宝 丰 法 院 开 展 “ 清 明 祭 英 烈 国 防 在 心 中 . . ・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人 民 陪 审 员 专 题 培 训 ・ 【 标 兵 风 采 】 魏 培 培 : 怀 抱 梦 想 脚 踏 实 地 ・ 【 标 兵 风 采 】 魏 培 培 : 怀 抱 梦 想 脚 踏 实 地 ・ 预 防 校 园 霸 凌 守 护 少 年 的 你 ・ 【 标 兵 风 采 】 王 晓 芬 : 柔 肩 担 正 义 天 . . ・ 【 标 兵 风 采 】 姚 向 阳 : 筑 牢 信 仰 之 基 实 . .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【 标 兵 风 采 】 兰 帅 飞 : 心 . . ・ 丹 心 持 天 平 巾 帼 展 芳 华 ・ 看 清 更 要 看 轻 ・ 红 绿 灯 的 红 色 ・ 伞 ・ 忆 农 家 旧 院 ・ 要 勇 于 对 自 己 负 责 ・ 氢 气 球 的 启 示 ・ 拉 二 胡 的 人 ・ 司 法 改 革 意 义 重 大            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宝 丰 县 人 民 路 东 段 电 话 : 0 3 7 5 2 7 6 1 6 1 6 邮 编 : 4 6 7 4 0 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法 院 网 河 南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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