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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| 刑 事 律 师 | 上 海 松 江 律 师 | 专 业 处 理 离 婚 房 产 案 件 |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咨 询 电 话 : 0 2 1 3 7 6 5 5 8 7 6 / 1 5 3 1 6 6 0 2 1 6 1 ( 胡 律 师 ) 首 页 H o m e 案 例 与 文 章 N a v 律 所 动 态 N a v 律 所 介 绍 A b o u t U s 线 上 咨 询 M e s s a g e s 联 系 我 们 C o n t a c t U s 律 所 案 例 律 师 文 章 律 所 新 闻 律 师 动 态 律 所 简 介 律 师 团 队 劳 动 纠 纷 专 线 提 / 供 / 专 / 业 / 法 / 律 / 服 / 务 请 联 系 我 们 专 注 优 质 法 律 服 务 H A N D I N H A N D W I T H C H I N A S A U T H O R I T A T I V E L E G A L E X P E R T S T O C R E A T E A L E G A L S E R V I C E P L A T F O R M — — 金 垚 简 介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依 法 成 立 的 综 合 性 律 师 事 务 所 , 致 力 于 发 展 为 “ 专 业 化 , 精 细 化 , 品 牌 化 ” 的 专 项 服 务 精 品 所 ; 律 所 秉 承 “ 以 客 户 为 本 , 以 专 业 立 身 ” 的 宗 旨 , 坚 持 严 谨 、 高 效 的 服 务 理 念 , 将 客 户 的 需 求 与 专 业 的 律 师 执 业 技 能 相 衔 接 、 融 合 , 同 时 引 用 先 进 的 技 术 , 定 制 个 性 化 法 律 服 务 。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位 于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茸 兴 路 时 亦 商 务 大 厦 内 一 楼 , 周 边 毗 邻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、 松 江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, 万 达 广 场 、 及 大 型 企 业 、 工 厂 。 律 所 将 办 公 区 域 以 及 客 户 接 待 区 域 区 分 , 充 分 考 虑 了 客 户 的 隐 私 性 , 营 造 了 温 馨 办 公 氛 围 。 查 看 更 多 成 功 案 例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都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利 用 信 用 卡 套 现 借 款 , 法 院 认 定 借 贷 关 系 无 效 信 用 卡 套 现 , 是 持 卡 人 未 通 过 正 常 合 法 手 续 , 如 A T M 或 银 行 柜 台 提 取 现 金 , 而 是 通 过 其 他 手 段 , 如 在 商 铺 P O S 机 上 进 行 虚 假 的 刷 卡 消 费 , 将 卡 中 的 信 用 额 度 资 金 以 现 金 的 方 式 套 取 , 同 时 不 支 付 银 行 提 现 费 用 的 行 为 。 目 前 , 刷 信 用 卡 已 经 成 为 我 们 日 常 生 活 支 付 的 重 要 方 式 . . . 交 通 事 故 之 不 服 交 警 出 具 的 事 故 认 定 书 , 怎 么 办 ? 【 案 情 摘 要 】 7 0 岁 的 王 某 驾 驶 电 动 自 行 车 与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李 某 在 有 信 号 灯 的 路 口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, 事 发 时 前 方 绿 灯 可 直 行 , 王 某 越 过 非 机 动 车 道 白 线 大 转 弯 , 李 某 直 行 遂 发 生 碰 撞 , 王 某 被 撞 后 倒 地 昏 迷 , 后 经 救 治 无 效 死 亡 。 交 警 部 门 委 托 相 关 机 构 根 据 事 发 时 的 监 控 及 事 故 车 . . . 公 民 名 誉 权 侵 权 的 认 定 【 简 要 案 情 】 宋 某 本 系 A 公 司 的 职 工 , 顾 某 为 A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、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宋 某 在 离 职 后 发 现 A 公 司 散 布 诽 谤 其 个 人 的 不 实 声 明 , 顾 某 也 在 微 信 朋 友 圈 中 对 该 声 明 进 行 了 转 发 , 将 原 告 捏 造 成 一 个 欠 缺 职 业 道 德 不 断 恶 意 诋 毁 原 公 司 的 无 耻 小 人 。 由 于 原 告 与 顾 某 均 从 事 网 络 科 . . . 未 足 额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, 待 遇 差 额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【 简 要 案 情 】 何 某 2 0 1 6 年 6 月 份 山 西 某 煤 业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“ 公 司 ” ) , 并 于 2 0 1 6 年 6 月 4 日 签 订 了 劳 动 合 同 。 2 0 1 6 年 8 月 1 9 日 , 何 某 在 井 下 开 绞 车 时 , 因 钢 丝 绳 断 裂 刺 伤 左 眼 。 2 0 1 6 年 1 1 月 8 日 , 何 某 被 认 定 为 工 伤 ; 2 0 1 7 年 3 月 2 0 日 , 何 某 被 认 . . . 交 通 事 故 之 非 医 保 部 分 保 险 公 司 要 不 要 赔 ? 【 案 例 】 王 某 驾 驶 机 动 车 撞 倒 非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李 某 至 李 某 骨 折 , 后 经 交 警 事 故 认 定 , 王 某 负 事 故 的 全 部 责 任 。 王 某 车 辆 购 买 交 强 险 及 商 业 三 者 险 , 商 业 险 保 额 1 0 0 万 元 含 不 计 免 赔 。 李 某 因 事 故 花 去 医 疗 费 1 1 万 , 其 中 自 费 部 分 5 万 元 未 进 医 保 报 销 。 后 王 某 李 某 及 保 . . . 固 定 价 合 同 下 工 程 造 价 突 破 鉴 定 的 问 题 分 析 合 同 履 行 中 原 材 料 价 格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A 公 司 与 B 公 司 签 订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, 约 定 : B 公 司 对 A 公 司 的 健 身 房 进 行 装 修 , 工 程 总 造 价 1 2 0 万 元 , 且 为 固 定 总 价 等 。 然 而 在 B 公 司 施 工 完 毕 后 , A 公 司 却 以 工 程 量 与 工 程 造 价 严 重 不 符 为 由 , 拒 绝 支 付 剩 余 工 程 款 8 0 万 元 , 并 向 法 院 起 诉 要 求 对 工 程 量 和 工 程 造 价 进 行 鉴 . . . 查 看 更 多 律 师 — — H O T S T O P S — — 动 态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胡 晶 晶 主 任 律 师 个 人 简 介 2 0 2 3 0 2 0 9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为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李 某 出 庭 代 理 2 0 2 4 1 0 2 2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为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李 某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、 陈 诚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佘 山 法 庭 为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贺 某 出 庭 代 理 2 0 2 4 1 0 2 2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、 陈 诚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佘 山 法 庭 为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贺 某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佘 山 法 庭 为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章 某 出 庭 代 理 2 0 2 4 1 0 2 1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佘 山 法 庭 为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章 某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、 陈 诚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为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资 格 认 定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某 公 司 出 庭 代 理 2 0 2 4 1 0 1 7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、 陈 诚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为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资 格 认 定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某 公 司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人 民 法 院 颛 桥 人 民 法 庭 为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王 某 出 庭 代 理 2 0 2 4 1 0 1 6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人 民 法 院 颛 桥 人 民 法 庭 为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王 某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勾 家 辉 律 师 、 肖 天 基 实 习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为 计 算 机 软 件 开 发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当 事 人 某 公 司 出 庭 代 理 2 0 2 4 1 0 1 1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勾 家 辉 律 师 、 肖 天 基 实 习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为 计 算 机 软 件 开 发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当 事 人 某 公 司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胡 晶 晶 主 任 律 师 个 人 简 介 2 0 2 3 0 2 0 9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胡 晶 晶 主 任 律 师 个 人 简 介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为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李 某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为 变 更 抚 养 关 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李 某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、 陈 诚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佘 山 法 庭 为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贺 某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、 陈 诚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佘 山 法 庭 为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贺 某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佘 山 法 庭 为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章 某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佘 山 法 庭 为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章 某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、 陈 诚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为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资 格 认 定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某 公 司 出 庭 代 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周 隐 鹤 律 师 、 陈 诚 律 师 前 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为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资 格 认 定 纠 纷 案 件 当 事 人 某 公 司 出 庭 代 理 律 所 新 闻 金 垚 律 师 珍 惜 每 一 次 信 任 , 忠 于 每 一 次 委 托 胡 晶 晶 律 师 王 喆 ( 行 政 主 任 ) 王 春 律 师 勾 家 辉 律 师 杨 玲 玲 律 师 周 隐 鹤 律 师 徐 敏 律 师 陈 诚 律 师 胡 晶 晶 律 师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创 始 人 现 担 任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,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, 2 0 1 0 年 获 得 律 师 职 业 资 格 证 。 现 已 在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执 业 十 余 年 , 从 业 以 来 成 功 的 处 理 过 上 千 起 案 件 , 获 得 了 很 多 客 户 的 好 评 和 信 任 , 同 时 , 胡 晶 晶 律 师 还 担 任 多 家 企 业 的 法 律 顾 问 , 为 企 业 的 安 全 高 效 发 展 提 供 专 业 支 持 。 胡 晶 晶 律 师 曾 荣 获 了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第 三 届 优 秀 青 年 律 师 提 名 奖 ; 曾 担 任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律 师 学 院 “ 太 平 洋 律 师 杯 ”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评 委 老 师 ; 2 0 1 8 年 4 月 1 3 日 受 上 海 第 一 财 经 邀 请 作 为 直 播 嘉 宾 , 录 制 工 程 类 合 同 诈 骗 犯 罪 专 题 节 目 。 多 次 参 加 企 业 法 律 风 险 防 控 类 和 刑 事 辩 护 培 训 及 会 议 , 荣 获 了 “ 刑 辩 匠 人 ” 、 “ 智 慧 刑 辩 律 师 ” 等 荣 誉 ; 胡 晶 晶 律 师 参 加 的 部 分 重 大 经 济 案 件 : ( 1 ) 2 0 1 5 年 至 2 0 1 7 年 间 , 代 理 上 海 云 峰 ( 集 团 ) 有 限 公 司 诉 上 海 励 奥 石 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石 油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系 列 案 件 , 作 为 被 告 代 理 人 , 案 件 经 历 一 审 、 二 审 、 再 审 、 发 回 重 审 , 最 终 替 客 户 挽 回 一 亿 一 千 余 万 元 ( 人 民 币 ) 的 损 失 。 ( 2 ) 2 0 1 6 年 , 代 理 深 圳 市 前 海 中 企 国 储 石 化 有 限 公 司 诉 华 大 石 化 ( 南 通 ) 有 限 公 司 返 还 原 物 纠 纷 , 作 为 被 告 代 理 人 替 客 户 避 免 了 三 千 余 万 元 ( 人 民 币 ) 损 失 。 ( 3 ) 2 0 1 9 年 , 代 理 深 圳 钱 虎 一 期 优 选 投 资 企 业 、 上 海 观 轩 管 理 咨 询 中 心 与 上 海 麦 希 影 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, 涉 案 金 额 两 千 余 万 元 ( 人 民 币 ) , 最 终 成 功 化 解 纠 纷 。 ( 4 ) 2 0 1 9 年 , 代 理 上 海 易 德 臻 投 资 管 理 中 心 与 上 海 美 岩 石 油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借 款 纠 纷 系 列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两 亿 余 元 ( 人 民 币 ) , 案 件 目 前 正 在 审 理 当 中 。 王 喆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行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行 政 办 公 室 主 任 王 春 律 师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、 中 共 党 员 毕 业 于 郑 州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, 2 0 0 7 年 取 得 法 律 执 业 证 , 2 0 0 9 年 开 始 从 事 专 职 律 师 。 曾 任 洛 阳 市 上 海 市 百 货 大 楼 法 制 室 主 任 、 审 计 科 科 长 职 务 ; 曾 任 奔 腾 电 器 ( 上 海 ) 有 限 公 司 法 务 主 任 ; 先 后 于 上 海 海 脉 律 师 事 务 所 、 上 海 磊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专 职 律 师 。 王 春 律 师 致 力 于 企 业 风 险 防 控 , 多 年 的 企 业 法 务 及 律 师 工 作 经 验 , 让 王 春 律 师 深 知 企 业 经 营 中 合 法 、 合 规 健 康 发 展 的 必 要 性 。 在 多 年 从 事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事 务 的 实 践 中 , 王 春 律 师 总 结 出 一 系 列 的 企 业 管 理 风 险 防 控 服 务 项 目 , 得 到 了 客 户 高 度 评 价 。 勾 家 辉 律 师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、 执 业 律 师 现 担 任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, 毕 业 于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专 业 , 获 得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,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学 理 论 功 底 。 勾 家 辉 律 师 自 执 业 以 来 代 理 了 大 量 民 商 事 诉 讼 案 件 , 包 括 合 同 纠 纷 、 婚 姻 继 承 纠 纷 、 人 身 侵 权 纠 纷 等 , 均 出 色 完 成 了 当 事 人 的 委 托 , 获 得 当 事 人 的 高 度 认 可 。 勾 家 辉 律 师 现 还 担 任 多 家 公 司 的 法 律 顾 问 ,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及 起 草 各 类 法 律 文 件 , 为 公 司 日 常 法 律 实 务 的 处 理 提 供 了 极 大 帮 助 。 勾 家 辉 律 师 自 执 业 以 来 始 终 秉 持 “ 明 法 笃 行 、 唯 理 至 诚 ” 的 宗 旨 ,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, 其 认 真 负 责 的 工 作 态 度 、 客 户 至 上 的 敬 业 操 守 以 及 完 备 的 专 业 能 力 经 常 赢 得 当 事 人 的 信 任 与 赞 誉 , 且 多 次 获 得 律 所 优 秀 员 工 、 最 佳 专 业 律 师 的 荣 誉 称 号 。 勾 家 辉 律 师 参 与 的 部 分 民 事 案 件 : ( 1 ) 代 理 朱 某 与 某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案 , 作 为 朱 某 的 代 理 律 师 , 经 过 庭 前 扎 实 充 分 的 准 备 工 作 , 仲 裁 庭 对 我 方 仲 裁 请 求 完 全 支 持 , 超 预 期 完 成 了 客 户 的 委 托 。 ( 2 ) 代 理 钱 某 与 何 某 的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纠 纷 案 , 作 为 钱 某 的 代 理 律 师 , 在 一 审 证 据 不 足 、 诉 请 被 完 全 驳 回 的 不 利 情 况 下 , 二 审 中 成 功 通 过 法 律 分 析 说 服 法 官 , 为 当 事 人 争 取 了 最 大 利 益 。 ( 3 ) 代 理 任 某 与 上 海 某 建 筑 有 限 公 司 的 劳 动 纠 纷 案 , 作 为 任 某 的 代 理 律 师 , 该 案 一 波 三 折 , 但 是 通 过 律 师 的 努 力 , 最 终 取 得 了 胜 诉 判 决 。 杨 玲 玲 律 师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律 师 现 担 任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律 师 。 本 科 毕 业 于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, 具 有 房 地 产 经 营 管 理 、 银 行 系 统 培 训 、 商 业 地 产 招 投 标 等 多 项 工 作 经 验 。 2 0 2 1 年 高 分 通 过 国 家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, 带 着 其 他 行 业 工 作 经 验 正 式 步 入 法 律 行 业 , 现 主 要 协 助 带 教 律 师 开 展 各 项 法 律 研 究 和 案 件 办 理 工 作 。 擅 常 工 作 如 下 : 1 、 善 于 搜 索 、 整 理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案 例 , 形 成 规 范 查 询 报 告 。 2 、 擅 常 与 当 事 人 沟 通 , 准 确 分 析 当 事 人 诉 求 要 点 并 形 成 专 业 文 字 稿 。 3 、 独 立 撰 写 各 项 法 律 文 书 , 包 括 律 师 函 、 回 复 函 、 起 诉 状 、 答 辩 状 、 代 理 词 、 辩 护 词 等 。 擅 常 案 件 类 型 : 1 、 医 疗 纠 纷 类 案 件 , 协 助 当 事 人 进 行 医 院 病 例 封 存 、 联 系 医 调 委 调 解 、 起 诉 至 法 院 等 各 环 节 工 作 。 2 、 工 伤 类 案 件 : 制 作 工 伤 赔 偿 E x c e l 明 细 表 , 帮 助 当 事 人 在 初 次 咨 询 即 可 掌 握 可 获 得 的 赔 偿 数 额 。 3 、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和 各 类 合 同 纠 纷 : 各 类 起 诉 材 料 和 手 续 准 备 、 协 助 主 办 律 师 拟 写 开 庭 材 料 。 4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: 协 助 主 办 律 师 和 当 事 人 沟 通 , 从 财 产 分 割 、 子 女 抚 养 、 赔 偿 额 主 张 等 角 度 提 出 专 业 指 导 意 见 。 5 、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: 协 助 劳 动 者 整 理 和 收 集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证 据 ; 熟 练 运 用 《 劳 动 法 》 、 《 劳 动 合 同 》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为 劳 动 者 争 取 经 济 补 偿 金 、 赔 偿 金 等 合 法 权 益 。 周 隐 鹤 律 师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律 师 现 担 任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实 习 律 师 。 本 科 毕 业 于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专 业 , 取 得 法 学 学 士 学 位 ,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学 理 论 知 识 。 在 校 期 间 获 得 过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、 优 秀 青 年 志 愿 者 和 校 级 优 秀 毕 业 生 等 荣 誉 。 曾 在 某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和 上 海 市 某 公 司 监 察 部 门 实 习 , 主 要 参 与 协 作 案 件 办 理 、 文 书 写 作 和 材 料 整 理 等 工 作 , 积 累 了 一 定 的 工 作 经 验 和 社 会 经 验 。 2 0 2 1 年 通 过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后 开 始 从 事 律 师 行 业 工 作 。 主 要 协 助 律 师 从 事 诉 讼 方 面 的 工 作 ,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撰 写 各 类 法 律 文 书 、 整 理 材 料 、 法 律 检 索 、 合 同 审 核 等 。 已 经 协 助 执 业 律 师 办 理 多 起 案 件 , 主 要 包 括 : 1 、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: 代 理 申 请 立 案 、 组 织 调 解 , 成 功 帮 助 委 托 人 讨 回 借 款 , 高 效 的 化 解 纠 纷 。 2 、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: 代 理 委 托 人 应 诉 、 积 极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沟 通 , 达 成 调 解 , 最 大 程 度 的 为 委 托 人 减 少 损 失 。 3 、 医 疗 纠 纷 类 案 件 : 整 理 病 历 材 料 、 检 索 法 律 规 定 和 裁 判 案 例 , 计 算 赔 偿 数 额 , 联 系 医 疗 纠 纷 调 解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解 , 最 终 为 委 托 人 争 取 到 相 应 的 赔 偿 。 4 、 监 护 权 特 别 程 序 案 件 : 撰 写 申 请 书 、 查 询 相 关 规 定 与 裁 判 案 例 ; 调 取 、 摘 抄 户 籍 信 息 , 准 备 立 案 材 料 , 积 极 与 委 托 人 亲 属 进 行 沟 通 , 最 终 使 委 托 人 诉 求 得 以 实 现 。 5 、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: 代 理 委 托 人 起 诉 并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, 多 次 与 法 院 沟 通 并 递 交 说 明 材 料 , 在 法 院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裁 定 后 , 通 过 上 诉 , 最 终 使 中 院 裁 定 案 件 由 原 法 院 受 理 ; 在 立 案 后 , 积 极 联 系 法 院 和 双 方 当 事 人 促 成 调 解 , 使 纠 纷 圆 满 解 决 。 6 、 劳 动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: 在 案 件 存 在 劳 动 者 已 经 去 世 且 未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等 不 利 情 况 下 , 通 过 整 理 大 量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, 使 各 种 证 据 材 料 之 间 得 以 相 互 印 证 , 在 庭 审 中 发 表 有 效 的 代 理 意 见 和 质 证 意 见 , 最 终 经 劳 动 仲 裁 及 法 院 一 审 、 二 审 程 序 , 成 功 确 认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。 秉 持 “ 愿 天 下 无 讼 ” 的 理 念 , 愿 社 会 和 谐 , 人 民 生 活 安 定 。 徐 敏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本 科 就 读 英 语 专 业 , 硕 士 毕 业 于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院 。 擅 长 处 理 婚 姻 家 庭 、 继 承 纠 纷 、 合 同 纠 纷 、 侵 权 纠 纷 、 企 业 法 律 实 务 ( 如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、 合 同 审 核 ) 等 。 徐 律 师 做 事 认 真 负 责 , 自 从 事 律 师 执 业 以 来 , 一 贯 坚 持 “ 对 客 户 负 责 、 对 法 律 负 责 、 对 社 会 负 责 ” 的 理 念 , 受 人 之 托 , 忠 人 之 事 ,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, 受 到 客 户 的 一 直 好 评 。 陈 诚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上 海 海 事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。 擅 长 婚 姻 家 事 、 公 司 法 等 领 域 。 秉 持 “ 受 人 之 托 , 忠 人 之 事 ” 的 一 贯 理 念 为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曾 参 与 律 所 顾 问 单 位 的 法 律 谈 判 , 通 过 对 合 同 的 研 判 为 客 户 据 理 争 取 权 益 , 促 使 双 方 当 场 修 改 合 同 条 款 , 化 解 客 户 重 大 法 律 风 险 , 为 客 户 利 益 添 加 重 要 保 障 。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茸 兴 路 2 8 5 弄 时 亦 商 务 大 厦 6 号 楼 1 楼 1 0 6 室 (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) 邮 箱 : 6 3 5 4 2 3 7 3 6 @ q q . c o m 全 国 服 务 热 线 : 0 2 1 3 7 6 5 5 8 7 6 或 1 5 3 1 6 6 0 2 1 6 1 © 2 0 2 0 上 海 金 垚 律 师 事 务 所 版 权 所 有 技 术 支 持 : y o l i n k | 手 机 版 | 管 理 登 录 | 沪 I C P 备 2 0 0 0 3 8 6 1 号 1 | 本 站 支 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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