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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公司【订购热线13673730330】是生产振动电机和振动筛分设备的厂家,公司1996年创业至今,规模不断扩大,由一个名不见经转的小厂,如今已是拥有百名员工,厂房占地近9000平方米,并已建立完善的科研和售后服务队伍的行业知名企业。2006年宏达振动电机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;2008年公司再次通过了国家强制性CCC质量认证。主要产品有卧式振动电机、仓壁振动器、振动平台、提升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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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乡 市 宏 达 振 动 设 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: 1 3 6 7 3 7 3 0 3 3 0 网 站 首 页 公 司 简 介 产 品 中 心 新 闻 中 心 产 品 优 势 成 功 案 例 资 质 荣 誉 售 后 服 务 联 系 我 们 热 门 关 键 词 : 振 动 电 机 振 动 平 台 仓 壁 振 动 器 防 爆 振 动 电 机 p r o d u c t c e n t e r 产 品 展 示 产 品 分 类 振 动 电 机 振 动 平 台 仓 壁 振 动 器 防 爆 振 动 电 机 给 料 设 备 振 动 筛 分 设 备 精 细 筛 分 设 备 提 升 设 备 粉 碎 设 备 振 动 设 备 配 件 振 动 设 备 振 动 电 机 电 子 样 本 1 3 6 7 3 7 3 0 3 3 0 ( 也 可 添 加 微 信 ) 同 手 机 号 Y Z S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Y Z D 、 Y Z S 、 Y Z U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L Z F 、 B Z F 系 列 仓 壁 振 动 器 X V M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J Z O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C Z 电 磁 仓 壁 振 动 器 Z W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Z G Y 振 动 电 机 Z W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Y Z S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Y Z D 、 Y Z S 、 Y Z U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L Z F 、 B Z F 系 列 仓 壁 振 动 器 X V M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J Z O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C Z 电 磁 仓 壁 振 动 器 Z W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Z G Y 振 动 电 机 Z W 系 列 振 动 电 机 电 子 样 本 电 子 样 本 Z P S 直 排 式 振 动 筛 X Z S 系 列 旋 振 筛 T S 三 次 元 振 动 筛 分 ・ 过 滤 机 S 系 列 2 0 0 拍 击 筛 S 3 0 0 系 列 标 准 检 验 筛 4 5 0 型 过 滤 筛 分 机 S 4 9 A C 系 列 超 声 振 动 筛 Q S 系 列 气 流 筛 Z S S 系 列 水 泥 振 动 筛 S i x r e a s o n s f o r c h o o s i n g u s 选 择 我 们 的 六 大 理 由 技 术 力 量 雄 厚 集 研 发 、 加 工 制 造 与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创 新 型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认 证 I S O 9 0 0 1 : 2 0 0 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厂 家 直 接 销 售 成 本 可 控 , 让 您 的 利 益 大 增 数 万 客 户 选 择 多 年 行 业 经 验 , 数 万 客 户 的 选 择 解 决 方 案 定 制 根 据 您 的 需 求 , 提 供 合 适 您 的 产 品 完 善 售 后 服 务 一 站 式 服 务 , 让 您 省 心 、 放 心 技 术 力 量 雄 厚 集 研 发 、 加 工 制 造 与 服 务 为 一 体 的 创 新 型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认 证 I S O 9 0 0 1 : 2 0 0 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厂 家 直 接 销 售 成 本 可 控 , 让 您 的 利 益 大 增 数 万 客 户 选 择 多 年 行 业 经 验 , 数 万 客 户 的 选 择 解 决 方 案 定 制 根 据 您 的 需 求 , 提 供 合 适 您 的 产 品 完 善 售 后 服 务 一 站 式 服 务 , 让 您 省 心 、 放 心 C a s e p r e s e n t a t i o n 案 例 展 示 案 例 展 示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+ 案 例 展 示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+ 案 例 展 示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+ 案 例 展 示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+ E n g i n e e r i n g c a s e 工 程 案 例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案 例 展 示 合 作 多 年 了 , 和 宏 达 振 动 的 合 作 一 直 很 顺 利 , 想 长 期 合 作 的 厂 家 找 宏 达 振 动 准 没 错 。 更 多 综 合 性 实 体 企 业 新 乡 市 宏 达 振 动 设 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座 落 在 豫 北 政 治 、 经 济 、 文 化 和 交 通 中 心 城 市 河 南 省 新 乡 市 。 我 公 司 是 生 产 振 动 电 机 和 振 动 筛 分 设 备 的 * * 厂 家 , 公 司 1 9 9 6 年 创 业 至 今 ,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, 由 一 个 名 不 见 经 转 的 小 厂 , 如 今 已 是 拥 有 百 名 员 工 , 厂 房 占 地 近 9 0 0 0 平 方 米 , 并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科 研 和 售 后 服 务 队 伍 的 行 业 知 名 企 业 。 2 0 0 6 年 宏 达 振 动 电 机 通 过 了 I S O 9 0 0 1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; 2 0 0 8 年 公 司 再 次 通 过 了 国 家 强 制 性 C C C 质 量 认 证 。 主 要 . . . . . . a b o u t u s 新 乡 市 宏 达 振 动 设 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专 注 振 动 筛 、 振 动 电 机 、 震 动 电 机 生 产 制 造 , 我 们 更 专 业 ! 查 看 更 多 公 司 新 闻 查 看 更 多 0 9 2 3 0 9 : 1 免 责 声 明 本 公 司 就 本 网 站 所 展 示 的 信 息 在 此 声 明 : 极 限 词 、 绝   对 性 用 词 及 功 能 性 用 词 失 效 声 明 新 广 告 法 规 定 所 有 页 面 不 得 出 现 绝   对 化 用 词 和 功 能 性 用 词 。 并 在 此 郑 重 声 明 : 我 司 所 有 页 面 上 的 绝   对 化 用 词 与 功 能 性 用 词 在 此 声 明 前 全 部 失 效 , 不 作 为 赔 付 理 由 。 对 于 不 明 显 区 域 和 未 检 查 到 区 域 , 会 逐 步 进 行 修 改 完 善 。 但 人 工 排 查 并 不 能 保 证 1 0 0 % 的 排 查 完 整 , 我 司 不 接 受 并 且 不 妥 协 以 任 何 形 式 的 极 限 用 词 赔 付 要 求 及 打 假 名 义 进 行 网 络 欺 诈 , 请 为 真 正 的 消 费 者 让 路 , 维 权 是 双 向 的 。 望 新 老 客 户 理 解 支 持 并 联 系 客 服 帮 助 完 善 。 一 、 本 网 站 部 分 内 容 转 载 自 其 他 媒 体 , 目 的 在 于 传 递 更 多 信 息 , 并 不 代 表 本 网 赞 同 其 观 点 或 证 实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, 不 承 担 此 类 作 品 侵 权 行 为 的 直 接 责 任 及 连 带 责 任 。 如 若 本 网 有 任 何 内 容 侵 犯 您 的 权 益 , 请 联 系 本 站 站 长 处 理 。 二 、 本 网 站 所 展 示 的 信 息 为 网 站 所 有 者 自 行 提 供 , 内 容 真 实 性 、 准 确 性 、 合 法 性 由 网 站 所 有 者 独 立 承 担 。 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网 络 安 全 法     * * 章 总 则     * * 条     为 了 保 障 网 络 安 全 , 维 护 网 络 空 间 主 权 和 国 家 安 全 、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, 保 护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,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信 息 化 健 康 发 展 , 制 定 本 法 。     第 二 条   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建 设 、 运 营 、 维 护 和 使 用 网 络 , 以 及 网 络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, 适 用 本 法 。     第 三 条     国 家 坚 持 网 络 安 全 与 信 息 化 发 展 并 重 , 遵 循 积 极 利 用 、 科 学 发 展 、 依 法 管 理 、 确 保 安 全 的 方 针 , 推 进 网 络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互 联 互 通 , 鼓 励 网 络 技 术 创 新 和 应 用 , 支 持 培 养 网 络 安 全 人 才 , 建 立 健 全 网 络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, 提 高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能 力 。     第 四 条     国 家 制 定 并 不 断 完 善 网 络 安 全 战 略 , 明 确 保 障 网 络 安 全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主 要 目 标 , 提 出 重 点 领 域 的 网 络 安 全 政 策 、 工 作 任 务 和 措 施 。     第 五 条    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, 监 测 、 防 御 、 处 置 来 源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外 的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和 威 胁 , 保 护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免 受 攻 击 、 侵 入 、 干 扰 和 破 坏 , 依 法 惩 治 网 络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, 维 护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和 秩 序 。     第 六 条     国 家 倡 导 诚 实 守 信 、 健 康 文 明 的 网 络 行 为 , 推 动 传 播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网 络 安 全 意 识 和 水 平 , 形 成 全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促 进 网 络 安 全 的 良 好 环 境 。     第 七 条     国 家 积 极 开 展 网 络 空 间 治 理 、 网 络 技 术 研 发 和 标 准 制 定 、 打 击 网 络 违 法 犯 罪 等 方 面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, 推 动 构 建 和 平 、 安 全 、 开 放 、 合 作 的 网 络 空 间 , 建 立 多 边 、 民 主 、 透 明 的 网 络 治 理 体 系 。     第 八 条    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网 络 安 全 工 作 和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。 国 务 院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、 公 安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,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。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,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。     第 九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开 展 经 营 和 服 务 活 动 ,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,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, 遵 守 商 业 道 德 , 诚 实 信 用 , 履 行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, 接 受 政 府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,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。     第 十 条     建 设 、 运 营 网 络 或 者 通 过 网 络 提 供 服 务 ,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,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和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, 保 障 网 络 安 全 、 稳 定 运 行 , 有 效 应 对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, 防 范 网 络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, 维 护 网 络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、 保 密 性 和 可 用 性 。     第 十 一 条     网 络 相 关 行 业 组 织 按 照 章 程 ,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, 制 定 网 络 安 全 行 为 规 范 , 指 导 会 员 加 强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, 提 高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水 平 ,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。     第 十 二 条     国 家 保 护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使 用 网 络 的 权 利 , 促 进 网 络 接 入 普 及 , 提 升 网 络 服 务 水 平 , 为 社 会 提 供 安 全 、 便 利 的 网 络 服 务 , 保 障 网 络 信 息 依 法 有 序 自 由 流 动 。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使 用 网 络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,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,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, 不 得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, 不 得 利 用 网 络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、 荣 誉 和 利 益 , 煽 动 颠 覆 国 家 政 权 、 推 翻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, 煽 动 分 裂 国 家 、 破 坏 国 家 统 一 ,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、 极 端 主 义 , 宣 扬 民 族 仇 恨 、 民 族 歧 视 , 传 播 暴 力 、 淫 秽 色 情 信 息 , 编 造 、 传 播 虚 假 信 息 扰 乱 经 济 秩 序 和 社 会 秩 序 , 以 及 侵 害 他 人 名 誉 、 隐 私 、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等 活 动 。     第 十 三 条     国 家 支 持 研 究 开 发 有 利 于 未 成 年 人 健 康 成 长 的 网 络 产 品 和 服 务 , 依 法 惩 治 利 用 网 络 从 事 危 害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的 活 动 , 为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安 全 、 健 康 的 网 络 环 境 。     第 十 四 条    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有 权 对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的 行 为 向 网 信 、 电 信 、 公 安 等 部 门 举 报 。 收 到 举 报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;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职 责 的 , 应 当 及 时 移 送 有 权 处 理 的 部 门 。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举 报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, 保 护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。     第 二 章 网 络 安 全 支 持 与 促 进     第 十 五 条     国 家 建 立 和 完 善 网 络 安 全 标 准 体 系 。 国 务 院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的 职 责 , 组 织 制 定 并 适 时 修 订 有 关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以 及 网 络 产 品 、 服 务 和 运 行 安 全 的 国 家 标 准 、 行 业 标 准 。 国 家 支 持 企 业 、 研 究 机 构 、 高 等 学 校 、 网 络 相 关 行 业 组 织 参 与 网 络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、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定 。     第 十 六 条     国 务 院 和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规 划 , 加 大 投 入 , 扶 持 重 点 网 络 安 全 技 术 产 业 和 项 目 , 支 持 网 络 安 全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发 和 应 用 , 推 广 安 全 可 信 的 网 络 产 品 和 服 务 , 保 护 网 络 技 术 知 识 产 权 , 支 持 企 业 、 研 究 机 构 和 高 等 学 校 等 参 与 国 家 网 络 安 全 技 术 创 新 项 目 。     第 十 七 条     国 家 推 进 网 络 安 全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, 鼓 励 有 关 企 业 、 机 构 开 展 网 络 安 全 认 证 、 检 测 和 风 险 评 估 等 安 全 服 务 。     第 十 八 条     国 家 鼓 励 开 发 网 络 数 据 安 全 保 护 和 利 用 技 术 , 促 进 公 共 数 据 资 源 开 放 , 推 动 技 术 创 新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。 国 家 支 持 创 新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方 式 , 运 用 网 络 新 技 术 , 提 升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水 平 。     第 十 九 条   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网 络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, 并 指 导 、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做 好 网 络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。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应 当 有 针 对 性 地 面 向 社 会 进 行 网 络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。     第 二 十 条     国 家 支 持 企 业 和 高 等 学 校 、 职 业 学 校 等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开 展 网 络 安 全 相 关 教 育 与 培 训 ,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培 养 网 络 安 全 人 才 , 促 进 网 络 安 全 人 才 交 流 。     第 三 章 网 络 运 行 安 全     第 二 十 一 条     国 家 实 行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。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的 要 求 , 履 行 下 列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, 保 障 网 络 免 受 干 扰 、 破 坏 或 者 未 经 授 权 的 访 问 , 防 止 网 络 数 据 泄 露 或 者 被 窃 取 、 篡 改 : ( 一 ) 制 定 内 部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, 确 定 网 络 安 全 负 责 人 ,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责 任 ; ( 二 ) 采 取 防 范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网 络 攻 击 、 网 络 侵 入 等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行 为 的 技 术 措 施 ; ( 三 ) 采 取 监 测 、 记 录 网 络 运 行 状 态 、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的 技 术 措 施 , 并 按 照 规 定 留 存 相 关 的 网 络 日 志 不 少 于 六 个 月 ; ( 四 ) 采 取 数 据 分 类 、 重 要 数 据 备 份 和 加 密 等 措 施 ; ( 五 )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。     第 二 十 二 条     网 络 产 品 、 服 务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。 网 络 产 品 、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不 得 设 置 恶 意 程 序 ; 发 现 其 网 络 产 品 、 服 务 存 在 安 全 缺 陷 、 漏 洞 等 风 险 时 ,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,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告 知 用 户 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。 网 络 产 品 、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应 当 为 其 产 品 、 服 务 持 续 提 供 安 全 维 护 ; 在 规 定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, 不 得 终 止 提 供 安 全 维 护 。 网 络 产 品 、 服 务 具 有 收 集 用 户 信 息 功 能 的 , 其 提 供 者 应 当 向 用 户 明 示 并 取 得 同 意 ; 涉 及 用 户 个 人 信 息 的 , 还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关 于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的 规 定 。     第 二 十 三 条     网 络 关 键 设 备 和 网 络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, 由 具 备 资 格 的 机 构 安 全 认 证 合 格 或 者 安 全 检 测 符 合 要 求 后 , 方 可 销 售 或 者 提 供 。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、 公 布 网 络 关 键 设 备 和 网 络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目 录 , 并 推 动 安 全 认 证 和 安 全 检 测 结 果 互 认 , 避 免 重 复 认 证 、 检 测 。     第 二 十 四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为 用 户 办 理 网 络 接 入 、 域 名 注 册 服 务 , 办 理 固 定 电 话 、 移 动 电 话 等 入 网 手 续 , 或 者 为 用 户 提 供 信 息 发 布 、 即 时 通 讯 等 服 务 , 在 与 用 户 签 订 协 议 或 者 确 认 提 供 服 务 时 , 应 当 要 求 用 户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。 用 户 不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的 , 网 络 运 营 者 不 得 为 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。 国 家 实 施 网 络 可 信 身 份 战 略 , 支 持 研 究 开 发 安 全 、 方 便 的 电 子 身 份 认 证 技 术 , 推 动 不 同 电 子 身 份 认 证 之 间 的 互 认 。     第 二 十 五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制 定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, 及 时 处 置 系 统 漏 洞 、 计 算 机 病 毒 、 网 络 攻 击 、 网 络 侵 入 等 安 全 风 险 ; 在 发 生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的 事 件 时 ,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, 采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措 施 , 并 按 照 规 定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。     第 二 十 六 条     开 展 网 络 安 全 认 证 、 检 测 、 风 险 评 估 等 活 动 , 向 社 会 发 布 系 统 漏 洞 、 计 算 机 病 毒 、 网 络 攻 击 、 网 络 侵 入 等 网 络 安 全 信 息 ,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。     第 二 十 七 条    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不 得 从 事 非 法 侵 入 他 人 网 络 、 干 扰 他 人 网 络 正 常 功 能 、 窃 取 网 络 数 据 等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的 活 动 ; 不 得 提 供 专 门 用 于 从 事 侵 入 网 络 、 干 扰 网 络 正 常 功 能 及 防 护 措 施 、 窃 取 网 络 数 据 等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活 动 的 程 序 、 工 具 ; 明 知 他 人 从 事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的 活 动 的 , 不 得 为 其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、 广 告 推 广 、 支 付 结 算 等 帮 助 。     第 二 十 八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为 公 安 机 关 、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依 法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侦 查 犯 罪 的 活 动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和 协 助 。     第 二 十 九 条     国 家 支 持 网 络 运 营 者 之 间 在 网 络 安 全 信 息 收 集 、 分 析 、 通 报 和 应 急 处 置 等 方 面 进 行 合 作 , 提 高 网 络 运 营 者 的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。 有 关 行 业 组 织 建 立 健 全 本 行 业 的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规 范 和 协 作 机 制 , 加 强 对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的 分 析 评 估 , 定 期 向 会 员 进 行 风 险 警 示 , 支 持 、 协 助 会 员 应 对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。     第 三 十 条     网 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在 履 行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职 责 中 获 取 的 信 息 , 只 能 用 于 维 护 网 络 安 全 的 需 要 ,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。     第 三 十 一 条     国 家 对 公 共 通 信 和 信 息 服 务 、 能 源 、 交 通 、 水 利 、 金 融 、 公 共 服 务 、 电 子 政 务 等 重 要 行 业 和 领 域 , 以 及 其 他 一 旦 遭 到 破 坏 、 丧 失 功 能 或 者 数 据 泄 露 , 可 能 严 重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、 国 计 民 生 、 公 共 利 益 的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, 在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, 实 行 重 点 保 护 。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具 体 范 围 和 安 全 保 护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。 国 家 鼓 励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以 外 的 网 络 运 营 者 自 愿 参 与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体 系 。     第 三 十 二 条    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, 负 责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的 部 门 分 别 编 制 并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业 、 本 领 域 的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规 划 , 指 导 和 监 督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运 行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。     第 三 十 三 条     建 设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应 当 确 保 其 具 有 支 持 业 务 稳 定 、 持 续 运 行 的 性 能 , 并 保 证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同 步 规 划 、 同 步 建 设 、 同 步 使 用 。     第 三 十 四 条     除 本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外 ,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还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: ( 一 ) 设 置 专 门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和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, 并 对 该 负 责 人 和 关 键 岗 位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背 景 审 查 ; ( 二 ) 定 期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网 络 安 全 教 育 、 技 术 培 训 和 技 能 考 核 ; ( 三 ) 对 重 要 系 统 和 数 据 库 进 行 容 灾 备 份 ; ( 四 ) 制 定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, 并 定 期 进 行 演 练 ; ( 五 )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。     第 三 十 五 条    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采 购 网 络 产 品 和 服 务 , 可 能 影 响 国 家 安 全 的 , 应 当 通 过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。     第 三 十 六 条    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采 购 网 络 产 品 和 服 务 ,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与 提 供 者 签 订 安 全 保 密 协 议 , 明 确 安 全 和 保 密 义 务 与 责 任 。     第 三 十 七 条    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运 营 中 收 集 和 产 生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重 要 数 据 应 当 在 境 内 存 储 。 因 业 务 需 要 , 确 需 向 境 外 提 供 的 ,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办 法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;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, 依 照 其 规 定 。     第 三 十 八 条    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应 当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网 络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对 其 网 络 的 安 全 性 和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检 测 评 估 , 并 将 检 测 评 估 情 况 和 改 进 措 施 报 送 相 关 负 责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的 部 门 。     第 三 十 九 条    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应 当 统 筹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对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安 全 保 护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: ( 一 ) 对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抽 查 检 测 ,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, 必 要 时 可 以 委 托 网 络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对 网 络 存 在 的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检 测 评 估 ; ( 二 ) 定 期 组 织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进 行 网 络 安 全 应 急 演 练 , 提 高 应 对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的 水 平 和 协 同 配 合 能 力 ; ( 三 ) 促 进 有 关 部 门 、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以 及 有 关 研 究 机 构 、 网 络 安 全 服 务 机 构 等 之 间 的 网 络 安 全 信 息 共 享 ; ( 四 ) 对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与 网 络 功 能 的 恢 复 等 ,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和 协 助 。     第 四 章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    第 四 十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对 其 收 集 的 用 户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, 并 建 立 健 全 用 户 信 息 保 护 制 度 。     第 四 十 一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收 集 、 使 用 个 人 信 息 ,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、 正 当 、 必 要 的 原 则 , 公 开 收 集 、 使 用 规 则 , 明 示 收 集 、 使 用 信 息 的 目 的 、 方 式 和 范 围 , 并 经 被 收 集 者 同 意 。 网 络 运 营 者 不 得 收 集 与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无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,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双 方 的 约 定 收 集 、 使 用 个 人 信 息 , 并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与 用 户 的 约 定 , 处 理 其 保 存 的 个 人 信 息 。     第 四 十 二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不 得 泄 露 、 篡 改 、 毁 损 其 收 集 的 个 人 信 息 ; 未 经 被 收 集 者 同 意 , 不 得 向 他 人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。 但 是 , 经 过 处 理 无 法 识 别 特 定 个 人 且 不 能 复 原 的 除 外 。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和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, 确 保 其 收 集 的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, 防 止 信 息 泄 露 、 毁 损 、 丢 失 。 在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个 人 信 息 泄 露 、 毁 损 、 丢 失 的 情 况 时 ,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,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告 知 用 户 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。     第 四 十 三 条     个 人 发 现 网 络 运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双 方 的 约 定 收 集 、 使 用 其 个 人 信 息 的 , 有 权 要 求 网 络 运 营 者 删 除 其 个 人 信 息 ; 发 现 网 络 运 营 者 收 集 、 存 储 的 其 个 人 信 息 有 错 误 的 , 有 权 要 求 网 络 运 营 者 予 以 更 正 。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删 除 或 者 更 正 。     第 四 十 四 条    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不 得 窃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非 法 方 式 获 取 个 人 信 息 , 不 得 非 法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。     第 四 十 五 条     依 法 负 有 网 络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, 必 须 对 在 履 行 职 责 中 知 悉 的 个 人 信 息 、 隐 私 和 商 业 秘 密 严 格 保 密 , 不 得 泄 露 、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。     第 四 十 六 条    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应 当 对 其 使 用 网 络 的 行 为 负 责 , 不 得 设 立 用 于 实 施 诈 骗 , 传 授 犯 罪 方 法 , 制 作 或 者 销 售 违 禁 物 品 、 管 制 物 品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网 站 、 通 讯 群 组 , 不 得 利 用 网 络 发 布 涉 及 实 施 诈 骗 , 制 作 或 者 销 售 违 禁 物 品 、 管 制 物 品 以 及 其 他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信 息 。     第 四 十 七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加 强 对 其 用 户 发 布 的 信 息 的 管 理 , 发 现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信 息 的 ,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传 输 该 信 息 , 采 取 消 除 等 处 置 措 施 , 防 止 信 息 扩 散 ,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, 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。     第 四 十 八 条    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发 送 的 电 子 信 息 、 提 供 的 应 用 软 件 , 不 得 设 置 恶 意 程 序 , 不 得 含 有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信 息 。 电 子 信 息 发 送 服 务 提 供 者 和 应 用 软 件 下 载 服 务 提 供 者 , 应 当 履 行 安 全 管 理 义 务 , 知 道 其 用 户 有 前 款 规 定 行 为 的 , 应 当 停 止 提 供 服 务 , 采 取 消 除 等 处 置 措 施 ,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, 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。     第 四 十 九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投 诉 、 举 报 制 度 , 公 布 投 诉 、 举 报 方 式 等 信 息 , 及 时 受 理 并 处 理 有 关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的 投 诉 和 举 报 。 网 络 运 营 者 对 网 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,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。     第 五 十 条    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, 发 现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信 息 的 , 应 当 要 求 网 络 运 营 者 停 止 传 输 , 采 取 消 除 等 处 置 措 施 ,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; 对 来 源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的 上 述 信 息 , 应 当 通 知 有 关 机 构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和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阻 断 传 播 。     第 五 章 监 测 预 警 与 应 急 处 置     第 五 十 一 条     国 家 建 立 网 络 安 全 监 测 预 警 和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。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应 当 统 筹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网 络 安 全 信 息 收 集 、 分 析 和 通 报 工 作 , 按 照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网 络 安 全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。     第 五 十 二 条     负 责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的 部 门 ,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行 业 、 本 领 域 的 网 络 安 全 监 测 预 警 和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, 并 按 照 规 定 报 送 网 络 安 全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。     第 五 十 三 条    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和 应 急 工 作 机 制 , 制 定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,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。 负 责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安 全 保 护 工 作 的 部 门 应 当 制 定 本 行 业 、 本 领 域 的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, 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 。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按 照 事 件 发 生 后 的 危 害 程 度 、 影 响 范 围 等 因 素 对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进 行 分 级 , 并 规 定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置 措 施 。     第 五 十 四 条    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发 生 的 风 险 增 大 时 ,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, 并 根 据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的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,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: ( 一 )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、 机 构 和 人 员 及 时 收 集 、 报 告 有 关 信 息 , 加 强 对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的 监 测 ; ( 二 )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、 机 构 和 * * 人 员 , 对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, 预 测 事 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、 影 响 范 围 和 危 害 程 度 ; ( 三 ) 向 社 会 发 布 网 络 安 全 风 险 预 警 , 发 布 避 免 、 减 轻 危 害 的 措 施 。     第 五 十 五 条     发 生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,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, 对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和 评 估 , 要 求 网 络 运 营 者 采 取 技 术 措 施 和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,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, 防 止 危 害 扩 大 , 并 及 时 向 社 会 发 布 与 公 众 有 关 的 警 示 信 息 。     第 五 十 六 条    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履 行 网 络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中 , 发 现 网 络 存 在 较 大 安 全 风 险 或 者 发 生 安 全 事 件 的 ,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对 该 网 络 的 运 营 者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进 行 约 谈 。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采 取 措 施 , 进 行 整 改 , 消 除 隐 患 。     第 五 十 七 条     因 网 络 安 全 事 件 ,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, 应 当 依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》 、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》 等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置 。     第 五 十 八 条     因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, 处 置 重 大 突 发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的 需 要 , 经 国 务 院 决 定 或 者 批 准 , 可 以 在 特 定 区 域 对 网 络 通 信 采 取 限 制 等 临 时 措 施 。    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    第 五 十 九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不 履 行 本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、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的 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, 给 予 警 告 ;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导 致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等 后 果 的 ,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不 履 行 本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、 第 三 十 四 条 、 第 三 十 六 条 、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的 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, 给 予 警 告 ;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导 致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等 后 果 的 ,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    第 六 十 条    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* * 款 、 第 二 款 和 第 四 十 八 条 * * 款 规 定 ,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, 给 予 警 告 ;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导 致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等 后 果 的 ,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: ( 一 ) 设 置 恶 意 程 序 的 ; ( 二 ) 对 其 产 品 、 服 务 存 在 的 安 全 缺 陷 、 漏 洞 等 风 险 未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,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告 知 用 户 并 向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; ( 三 ) 擅 自 终 止 为 其 产 品 、 服 务 提 供 安 全 维 护 的 。     第 六 十 一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* * 款 规 定 , 未 要 求 用 户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, 或 者 对 不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的 用 户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;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,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, 并 可 以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暂 停 相 关 业 务 、 停 业 整 顿 、 关 闭 网 站 、 吊 销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    第 六 十 二 条    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, 开 展 网 络 安 全 认 证 、 检 测 、 风 险 评 估 等 活 动 , 或 者 向 社 会 发 布 系 统 漏 洞 、 计 算 机 病 毒 、 网 络 攻 击 、 网 络 侵 入 等 网 络 安 全 信 息 的 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, 给 予 警 告 ;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,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, 并 可 以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暂 停 相 关 业 务 、 停 业 整 顿 、 关 闭 网 站 、 吊 销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    第 六 十 三 条    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, 从 事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的 活 动 , 或 者 提 供 专 门 用 于 从 事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活 动 的 程 序 、 工 具 , 或 者 为 他 人 从 事 危 害 网 络 安 全 的 活 动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、 广 告 推 广 、 支 付 结 算 等 帮 助 ,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, 由 公 安 机 关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, 处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,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; 情 节 较 重 的 ,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, 可 以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单 位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, 由 公 安 机 关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,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, 并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。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, 受 到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人 员 , 五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和 网 络 运 营 关 键 岗 位 的 工 作 ;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人 员 , 终 身 不 得 从 事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和 网 络 运 营 关 键 岗 位 的 工 作 。     第 六 十 四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、 网 络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、 第 四 十 一 条 至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, 侵 害 个 人 信 息 依 法 得 到 保 护 的 权 利 的 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, 可 以 根 据 情 节 单 处 或 者 并 处 警 告 、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、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,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, 处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; 情 节 严 重 的 , 并 可 以 责 令 暂 停 相 关 业 务 、 停 业 整 顿 、 关 闭 网 站 、 吊 销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。 违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, 窃 取 或 者 以 其 他 非 法 方 式 获 取 、 非 法 出 售 或 者 非 法 向 他 人 提 供 个 人 信 息 ,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, 由 公 安 机 关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,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,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, 处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    第 六 十 五 条    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, 使 用 未 经 安 全 审 查 或 者 安 全 审 查 未 通 过 的 网 络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使 用 , 处 采 购 金 额 一 倍 以 上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;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    第 六 十 六 条    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, 在 境 外 存 储 网 络 数 据 , 或 者 向 境 外 提 供 网 络 数 据 的 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, 给 予 警 告 ,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,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, 并 可 以 责 令 暂 停 相 关 业 务 、 停 业 整 顿 、 关 闭 网 站 、 吊 销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;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    第 六 十 七 条     违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, 设 立 用 于 实 施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网 站 、 通 讯 群 组 , 或 者 利 用 网 络 发 布 涉 及 实 施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信 息 ,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,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,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; 情 节 较 重 的 ,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,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关 闭 用 于 实 施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的 网 站 、 通 讯 群 组 。 单 位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,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, 并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。     第 六 十 八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, 对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信 息 未 停 止 传 输 、 采 取 消 除 等 处 置 措 施 、 保 存 有 关 记 录 的 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, 给 予 警 告 ,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;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,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, 并 可 以 责 令 暂 停 相 关 业 务 、 停 业 整 顿 、 关 闭 网 站 、 吊 销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证 或 者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。 电 子 信 息 发 送 服 务 提 供 者 、 应 用 软 件 下 载 服 务 提 供 者 , 不 履 行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安 全 管 理 义 务 的 ,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。     第 六 十 九 条     网 络 运 营 者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,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;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情 节 严 重 的 ,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,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: ( 一 ) 不 按 照 有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对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信 息 , 采 取 停 止 传 输 、 消 除 等 处 置 措 施 的 ; ( 二 ) 拒 绝 、 阻 碍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的 ; ( 三 ) 拒 不 向 公 安 机 关 、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和 协 助 的 。     第 七 十 条    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本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和 其 他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发 布 或 者 传 输 的 信 息 的 ,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处 罚 。     第 七 十 一 条     有 本 法 规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,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, 并 予 以 公 示 。     第 七 十 二 条     国 家 机 关 政 务 网 络 的 运 营 者 不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的 , 由 其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;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。     第 七 十 三 条     网 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违 反 本 法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, 将 在 履 行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职 责 中 获 取 的 信 息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的 ,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。 网 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、 滥 用 职 权 、 徇 私 舞 弊 ,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。     第 七 十 四 条   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,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,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。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,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,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    第 七 十 五 条     境 外 的 机 构 、 组 织 、 个 人 从 事 攻 击 、 侵 入 、 干 扰 、 破 坏 等 危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活 动 ,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,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;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并 可 以 决 定 对 该 机 构 、 组 织 、 个 人 采 取 冻 结 财 产 或 者 其 他 必 要 的 制 裁 措 施 。     第 七 章 附 则     第 七 十 六 条    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: ( 一 ) 网 络 , 是 指 由 计 算 机 或 者 其 他 信 息 终 端 及 相 关 设 备 组 成 的 按 照 一 定 的 规 则 和 程 序 对 信 息 进 行 收 集 、 存 储 、 传 输 、 交 换 、 处 理 的 系 统 。 ( 二 ) 网 络 安 全 , 是 指 通 过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, 防 范 对 网 络 的 攻 击 、 侵 入 、 干 扰 、 破 坏 和 非 法 使 用 以 及 意 外 事 故 , 使 网 络 处 于 稳 定 可 靠 运 行 的 状 态 , 以 及 保 障 网 络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、 保 密 性 、 可 用 性 的 能 力 。 ( 三 ) 网 络 运 营 者 , 是 指 网 络 的 所 有 者 、 管 理 者 和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。 ( 四 ) 网 络 数 据 , 是 指 通 过 网 络 收 集 、 存 储 、 传 输 、 处 理 和 产 生 的 各 种 电 子 数 据 。 ( 五 ) 个 人 信 息 , 是 指 以 电 子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记 录 的 能 够 单 独 或 者 与 其 他 信 息 结 合 识 别 自 然 人 个 人 身 份 的 各 种 信 息 ,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人 的 姓 名 、 出 生 日 期 、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、 个 人 生 物 识 别 信 息 、 住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等 。     第 七 十 七 条     存 储 、 处 理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的 网 络 的 运 行 安 全 保 护 , 除 应 当 遵 守 本 法 外 , 还 应 当 遵 守 保 密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。     第 七 十 八 条     军 事 网 络 的 安 全 保 护 , 由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另 行 规 定 。     第 七 十 九 条     本 法 自 2 0 1 7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新 乡 市 宏 达 振 动 设 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振 动 电 机 发 货 现 场 P a r t n e r 合 作 伙 伴 友 情 链 接 : 网 站 首 页 公 司 简 介 产 品 中 心 新 闻 中 心 产 品 优 势 成 功 案 例 资 质 荣 誉 售 后 服 务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新 乡 市 环 宇 大 桥 3 0 0 米 路 南 联 系 人 : 张 经 理 手 机 : 1 3 6 7 3 7 3 0 3 3 0 电 话 : 0 3 7 3 2 6 2 3 3 3 1 传 真 : 0 3 7 3 2 6 1 5 0 6 8 邮 箱 : 7 2 3 7 2 6 2 7 7 @ q q . c o m 网 址 : h t t p : / / w w w . z d s h d . c o m / 产 品 中 心 振 动 电 机 振 动 平 台 仓 壁 振 动 器 防 爆 振 动 电 机 给 料 设 备 振 动 筛 分 设 备 扫 描 微 信 咨 询 服 务 热 线 : 1 3 6 7 3 7 3 0 3 3 0       新 乡 市 宏 达 振 动 设 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备 案 号 : 豫 I C P 备 1 6 0 3 9 5 1 5 号 4 【 免 责 声 明 】 返 回 顶 部 1 3 6 7 3 7 3 0 3 3 0 在 线 咨 询 扫 描 微 信 咨 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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