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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E N 首 页 H o m e 关 于 我 们 A b o u t W a n Y i 万 益 概 览 奖 项 荣 誉 万 益 党 建 P a r t y 万 益 党 建 清 廉 律 所 建 设 万 益 说 法 O u r I n s i g h t s 专 业 文 章 新 闻 资 讯 万 益 视 频 业 务 领 域 P r a c t i c e s / S e c t o r s 律 师 团 队 O u r T e a m 社 会 责 任 S o c i a l R e s p o n s i b i l i t y 加 入 我 们 C a r e e r s 联 系 我 们 C o n t a c t U s 贸 易 摩 擦 专 栏 T r a d e A l e r t H u b 首 页 关 于 我 们 万 益 党 建 万 益 说 法 专 业 文 章 新 闻 资 讯 万 益 视 频 业 务 领 域 律 师 团 队 社 会 责 任 加 入 我 们 联 系 我 们 贸 易 摩 擦 专 栏 E N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了 解 万 益 常 用 网 站 : 裁 判 文 书 网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网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中 国 庭 审 公 开 网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数 据 库 N e w s & E v e n t s 新 闻 资 讯 新 加 坡 2 0 2 5 年 起 可 线 上 申 请 办 理 海 牙 认 证 2 0 2 4 年 9 月 1 2 日 , 新 加 坡 法 律 学 会 ( S i n g a p o r e A c a d e m y o f L a w , 简 称 S A L ) 在 其 官 网 发 文 宣 布 , 2 0 2 5 年 开 始 , 公 共 文 件 ( P u b l i c d o c u m e n t s ) 将 可 以 进 行 线 上 认 证 。 据 文 章 介 绍 , 该 程 序 的 数 字 化 是 由 新 加 坡 法 律 学 会 S A L 和 信 息 通 信 媒 体 发 展 局 ( I n f o c o m m M e d i a D e v e l o p m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, 简 称 I M D A ) 共 同 合 作 促 成 的 , 这 将 使 得 海 外 使 用 认 证 的 公 共 文 件 更 加 便 利 快 捷 。 对 于 有 此 类 文 件 认 证 需 求 的 人 群 , 其 将 不 必 线 下 递 交 申 请 材 料 , 而 是 可 以 直 接 通 过 在 新 加 坡 法 律 学 会 认 证 门 户 S A L L e g a l i s a t i o n P o r t a l ( h t t p s : / / l e g a l i s a t i o n . s a l . s g / ) 上 上 传 材 料 进 行 数 字 认 证 。 通 过 认 证 后 , 电 子 附 加 证 明 书 ( e A p o s t i l l e ) 将 会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反 馈 给 申 请 人 。 此 认 证 服 务 的 收 费 为 每 份 文 件 1 0 . 7 新 元 ( 含 税 ) , 与 线 下 收 费 一 致 。 当 然 , 尽 管 有 此 线 上 申 请 渠 道 , 线 下 申 请 及 纸 质 附 加 证 明 书 出 具 业 务 也 依 然 开 放 。 第 一 阶 段 的 电 子 附 加 证 明 书 将 覆 盖 由 新 加 坡 会 计 与 企 业 管 理 局 A C R A 出 具 的 文 件 , 譬 如 企 业 概 况 ( B P ) 和 企 业 证 书 ( B C ) ( 注 册 / 成 立 ) 。 新 系 统 将 先 使 用 A C R A 的 t r u s t B a r 验 证 服 务 , 在 文 件 认 证 之 前 验 证 企 业 概 况 ( B P s ) / 企 业 证 书 ( B C s ) 的 真 实 性 。 该 门 户 同 时 提 供 证 书 验 证 , 附 加 证 明 书 ( A p o s t i l l e ) 可 以 在 该 平 台 进 行 核 验 。 上 述 新 加 坡 法 律 学 会 S A L 所 提 供 的 文 件 认 证 服 务 , 是 根 据 《 取 消 外 国 公 文 书 认 证 要 求 的 公 约 》 ( C o n v e n t i o n A b o l i s h i n g t h e R e q u i r e m e n t o f L e g a l i s a t i o n f o r F o r e i g n P u b l i c D o c u m e n t s , 简 称 《 海 牙 认 证 公 约 》 ) 出 具 的 认 证 证 书 , 该 证 书 称 为 “ 附 加 证 明 书 ” ( A p o s t i l l e ) 。 这 是 一 种 用 于 证 明 公 文 书 上 的 签 名 和 印 章 真 实 性 的 国 际 认 证 , 旨 在 简 化 跨 国 文 书 的 认 证 流 程 , 使 文 件 在 海 牙 公 约 成 员 国 之 间 得 到 互 相 承 认 。 新 加 坡 于 2 0 2 1 年 1 月 1 8 日 递 交 了 加 入 《 海 牙 认 证 公 约 》 的 申 请 书 , 该 公 约 于 2 0 2 1 年 9 月 1 6 日 对 新 加 坡 生 效 。 我 国 于 2 0 2 3 年 3 月 8 日 加 入 《 海 牙 认 证 公 约 》 ,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7 日 对 我 国 生 效 。 免 责 声 明 : 本 文 章 仅 为 交 流 目 的 而 作 , 不 构 成 法 律 意 见 , 也 不 构 成 对 新 加 坡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法 律 解 释 , 作 者 与 平 台 不 对 任 何 依 赖 本 文 任 何 内 容 而 采 取 或 不 采 取 行 动 所 导 致 的 后 果 承 担 责 任 。 作 者 简 介 潘 海 清 ,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、 涉 外 法 律 部 部 长 。 擅 长 领 域 : 涉 外 民 商 事 、 公 司 并 购 、 银 行 金 融 等 法 律 事 务 。 兰 珊 ,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涉 外 法 律 部 专 职 律 师 。 擅 长 领 域 : 金 融 证 券 、 涉 外 商 事 、 民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、 反 洗 钱 合 规 。 更 多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0 5 3 条 研 究 : 关 于 可 撤 销 婚 姻 “ 重 大 疾 病 ” 的 认 定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0 5 3 条 一 方 患 有 重 大 疾 病 的 , 应 当 在 结 婚 登 记 前 如 实 告 知 另 一 方 ; 不 如 实 告 知 的 , 另 一 方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撤 销 婚 姻 。 请 求 撤 销 婚 姻 的 , 应 当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提 出 。 原 《 婚 姻 法 》 规 定 “ 疾 病 婚 ” 为 无 效 婚 姻 , 而 《 民 法 典 》 对 此 进 行 了 变 更 , 以 “ 撤 销 婚 姻 ” 取 代 了 “ 婚 姻 无 效 ” , 反 映 出 立 法 对 婚 姻 自 由 的 尊 重 程 度 的 提 高 。 是 否 患 有 疾 病 已 不 是 导 致 无 法 缔 结 婚 姻 的 理 由 , 而 是 将 婚 姻 当 事 人 的 自 由 意 志 放 在 第 一 位 , 但 若 在 婚 后 方 才 发 现 配 偶 患 有 重 大 疾 病 , 立 法 仍 赋 予 其 撤 销 婚 姻 的 权 利 。 撤 销 婚 姻 , 应 当 满 足 以 下 两 个 条 件 : 所 患 疾 病 为 重 大 疾 病 和 婚 前 已 如 实 告 知 。 本 文 拟 针 对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0 5 3 条 规 定 中 “ 重 大 疾 病 ” 的 实 务 认 定 情 况 进 行 简 要 分 析 。 图 片 来 源 : U n s p l a s h . c o m 重 大 疾 病 , 指 的 是 在 较 长 的 时 间 内 严 重 影 响 病 患 的 正 常 生 产 、 生 活 且 医 治 花 费 巨 大 的 疾 病 。 近 年 来 , 医 学 技 术 的 飞 速 发 展 进 步 以 及 新 型 疾 病 的 出 现 , 试 图 在 立 法 中 列 明 全 部 影 响 结 婚 的 疾 病 并 不 周 延 。 因 此 , 《 民 法 典 》 并 未 对 “ 不 应 当 结 婚 的 疾 病 ” 予 以 列 明 。 笔 者 综 合 实 务 办 案 经 验 及 类 案 裁 判 思 路 , 认 为 符 合 可 撤 销 婚 姻 的 重 大 疾 病 认 定 应 当 关 注 如 下 方 面 ( 本 文 所 列 三 大 方 面 均 应 综 合 考 量 , 且 应 以 疾 病 是 否 严 重 影 响 当 事 人 结 婚 意 愿 与 婚 后 正 常 生 活 为 主 要 判 断 原 则 ) : 一 综 合 现 行 立 法 及 行 业 规 范 进 行 整 体 解 读 尽 管 《 民 法 典 》 并 未 对 重 大 疾 病 的 类 型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, 但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等 已 对 达 到 严 重 影 响 婚 姻 当 事 人 结 婚 意 愿 及 婚 姻 生 活 的 疾 病 进 行 了 列 明 , 若 实 务 中 遇 到 具 体 疾 病 , 笔 者 认 为 , 可 参 照 如 下 立 法 规 定 比 对 确 定 是 否 属 于 可 撤 销 婚 姻 中 的 重 大 疾 病 : 异 常 情 况 的 分 类 指 导 标 准 ( 试 行 ) 规 定 : “ 一 、 不 许 结 婚 者 : 1 . 直 系 血 亲 或 3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之 间 。 2 . 婚 配 双 方 均 患 有 重 症 智 力 低 下 者 。 二 、 暂 缓 结 婚 者 : 1 . 性 病 、 麻 风 病 未 治 愈 者 。 2 . 精 神 分 裂 症 、 躁 狂 抑 郁 症 和 其 他 精 神 病 发 病 期 间 。 3 . 各 种 法 定 报 告 传 染 病 规 定 的 隔 离 期 。 ” 《 母 婴 保 健 法 》 第 9 条 规 定 : 经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, 对 患 指 定 传 染 病 在 传 染 期 内 或 者 有 关 精 神 病 在 发 病 期 内 的 , 医 师 应 当 提 出 医 学 意 见 ; 准 备 结 婚 的 男 女 双 方 应 当 暂 缓 结 婚 。 第 3 8 条 规 定 , 本 法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: 指 定 传 染 病 , 是 指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》 中 规 定 的 艾 滋 病 、 淋 病 、 梅 毒 、 麻 风 病 以 及 医 学 上 认 为 影 响 结 婚 和 生 育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。 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, 是 指 由 于 遗 传 因 素 先 天 形 成 , 患 者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, 后 代 再 现 风 险 高 ,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宜 生 育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。 有 关 精 神 病 , 是 指 精 神 分 裂 症 、 躁 狂 抑 郁 型 精 神 病 以 及 其 他 重 型 精 神 病 … … 《 婚 前 保 健 工 作 规 范 ( 修 订 ) 》 规 定 : “ 2 . 婚 前 医 学 检 查 的 主 要 疾 病 : ( 1 ) 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: 由 于 遗 传 因 素 先 天 形 成 , 患 者 全 部 或 部 分 丧 失 自 主 生 活 能 力 , 子 代 再 现 风 险 高 ,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宜 生 育 的 疾 病 。 ( 2 ) 指 定 传 染 病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》 中 规 定 的 艾 滋 病 、 淋 病 、 梅 毒 以 及 医 学 上 认 为 影 响 结 婚 和 生 育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。 ( 3 ) 有 关 精 神 病 : 精 神 分 裂 症 、 躁 狂 抑 郁 型 精 神 病 以 及 其 他 重 型 精 神 病 。 ( 4 ) 其 他 与 婚 育 有 关 的 疾 病 , 如 重 要 脏 器 疾 病 和 生 殖 系 统 疾 病 等 。 ” 笔 者 认 为 , 可 撤 销 婚 姻 中 的 重 大 疾 病 应 当 是 以 是 否 适 宜 结 婚 、 是 否 严 重 影 响 当 事 人 婚 后 正 常 生 活 为 标 准 , 因 此 可 结 合 上 述 立 法 规 定 归 结 出 重 大 疾 病 应 当 包 括 重 症 智 力 低 下 、 严 重 遗 传 性 疾 病 , 包 含 艾 滋 病 、 淋 病 、 梅 毒 、 麻 风 病 等 在 内 的 传 染 病 、 精 神 分 裂 症 、 躁 狂 抑 郁 型 精 神 病 以 及 其 他 重 型 精 神 病 等 。 以 精 神 分 裂 症 为 例 , 在 朱 某 诉 陈 某 撤 销 婚 姻 纠 纷 案 中 , 朱 某 以 陈 某 婚 前 患 有 偏 执 型 精 神 分 裂 症 且 未 如 实 告 知 为 由 , 诉 请 撤 销 双 方 婚 姻 关 系 , 该 案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朱 某 与 陈 某 的 婚 姻 关 系 , 二 审 法 院 亦 维 持 原 判 。 法 院 认 为 : 陈 某 所 患 偏 执 型 精 神 分 裂 症 具 有 长 期 性 、 反 复 性 等 特 征 , 需 要 长 期 服 药 控 制 , 且 停 药 后 容 易 复 犯 , 在 发 病 期 间 亦 伴 有 暴 力 行 为 。 综 合 本 案 实 际 情 况 , 陈 某 所 患 精 神 疾 病 对 日 常 生 活 存 在 较 为 严 重 的 不 利 影 响 , 对 朱 某 而 言 , 陈 某 的 患 病 情 况 亦 会 对 双 方 的 共 同 生 活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, 且 足 以 成 为 影 响 其 决 定 是 否 缔 结 婚 姻 的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, 故 认 定 陈 某 所 患 精 神 疾 病 属 于 《 民 法 典 》 第 1 0 5 3 条 规 定 的 “ 重 大 疾 病 ” 。 二 从 是 否 足 以 影 响 当 事 人 结 婚 意 愿 进 行 分 析 无 论 立 法 是 否 对 某 一 疾 病 是 否 为 重 大 疾 病 进 行 列 明 , 通 过 对 立 法 原 意 的 解 读 , 对 可 撤 销 婚 姻 中 的 重 大 疾 病 认 定 均 应 以 是 否 足 以 严 重 影 响 婚 姻 当 事 人 的 结 婚 意 愿 及 婚 后 生 活 为 首 要 认 定 原 则 。 我 国 遵 循 婚 姻 自 由 原 则 , 婚 姻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结 婚 、 何 时 结 婚 、 同 谁 结 婚 。 婚 姻 自 由 的 本 质 是 婚 姻 双 方 当 事 人 作 出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的 意 思 表 示 是 无 暇 的 。 笔 者 认 为 , 一 方 所 患 疾 病 是 否 属 于 可 撤 销 婚 姻 中 的 重 大 疾 病 , 亟 需 综 合 该 疾 病 是 否 足 以 影 响 另 一 方 的 结 婚 意 愿 进 行 慎 重 把 握 。 以 有 生 理 性 缺 陷 不 能 发 生 性 行 为 为 例 , 和 谐 稳 定 的 性 生 活 对 婚 姻 的 幸 福 稳 定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。 在 顾 某 与 何 某 撤 销 婚 姻 纠 纷 中 , 顾 某 以 何 某 在 婚 前 就 患 有 严 重 的 男 性 功 能 障 碍 且 并 未 如 实 告 知 为 由 诉 请 撤 销 婚 姻 关 系 。 法 院 认 为 , 夫 妻 双 方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是 否 生 育 子 女 , 现 代 生 活 中 婚 姻 也 并 非 必 然 与 生 育 挂 钩 , 但 因 有 生 理 性 缺 陷 而 不 能 发 生 性 行 为 会 导 致 生 育 权 行 使 与 否 不 能 由 当 事 人 自 主 选 择 , 亦 会 直 接 影 响 双 方 的 生 活 幸 福 指 数 。 因 此 , 一 方 在 婚 前 告 知 对 方 自 身 患 有 该 疾 病 , 足 以 对 对 方 是 否 同 意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产 生 决 定 性 影 响 , 故 该 类 疾 病 应 当 认 定 为 可 撤 销 婚 姻 中 的 “ 重 大 疾 病 ” 。 但 一 方 在 婚 前 已 对 自 身 病 情 进 行 如 实 告 知 , 另 一 方 仍 选 择 与 其 缔 结 婚 姻 关 系 的 , 则 不 再 具 有 婚 后 申 请 撤 销 婚 姻 的 法 定 条 件 , 唯 有 患 病 方 在 婚 前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, 婚 后 方 可 申 请 撤 销 。 三 从 专 业 医 疗 知 识 体 系 进 行 判 断 虽 然 《 母 婴 保 健 法 》 《 异 常 情 况 的 分 类 指 导 标 准 》 ( 试 行 ) 《 婚 前 保 健 工 作 规 范 ( 修 订 ) 》 对 应 当 暂 缓 结 婚 或 是 不 宜 结 婚 的 常 见 疾 病 类 型 作 了 列 明 , 但 并 未 规 定 此 类 疾 病 即 属 于 可 撤 销 婚 姻 中 的 “ 重 大 疾 病 ” , 且 许 多 婚 姻 当 事 人 所 遇 到 的 疾 病 亦 并 非 在 上 述 规 定 范 围 内 , 对 于 该 疾 病 是 否 会 影 响 婚 姻 当 事 人 的 结 婚 意 愿 及 婚 后 生 活 的 判 断 亦 存 在 主 观 判 断 成 分 。 因 此 , 是 否 属 于 可 撤 销 婚 姻 中 “ 重 大 疾 病 ” 类 型 , 仍 可 结 合 专 业 医 疗 知 识 体 系 对 该 疾 病 是 否 对 双 方 的 婚 后 生 活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进 行 客 观 层 面 的 评 价 。 例 如 , 可 申 请 法 院 向 当 地 专 业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函 询 , 由 医 疗 机 构 从 疾 病 概 况 、 危 险 程 度 及 病 情 未 来 发 展 情 况 、 治 愈 可 能 性 及 治 愈 周 期 、 治 疗 成 本 、 是 否 影 响 生 育 子 女 等 方 面 进 行 专 业 分 析 和 反 馈 , 以 此 由 法 院 判 断 案 涉 疾 病 是 否 属 于 对 婚 姻 双 方 的 婚 后 生 活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。 E N D 作 者 简 介 黎 森 荣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家 事 与 财 富 传 承 部 专 职 律 师 。 擅 长 领 域 : 婚 姻 家 事 与 财 富 传 承 。 更 多 马 来 西 亚 商 标 注 册 全 攻 略 : 为 品 牌 出 海 保 驾 护 航 ! 随 着 中 马 建 交 5 0 周 年 庆 典 活 动 如 火 如 荼 地 展 开 , 两 国 高 层 互 访 不 仅 传 递 出 深 化 合 作 、 共 谋 发 展 的 新 信 号 , 更 为 中 国 企 业 拓 展 海 外 市 场 开 启 了 新 的 篇 章 。 在 全 球 化 日 益 加 深 的 今 天 , 商 标 作 为 企 业 的 “ 名 片 ” , 其 注 册 与 保 护 成 为 企 业 在 国 际 舞 台 上 站 稳 脚 跟 、 提 升 品 牌 影 响 力 的 关 键 一 环 。 本 文 将 为 有 志 于 出 海 的 广 西 企 业 提 供 全 面 解 析 马 来 西 亚 注 册 商 标 的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, 助 您 顺 利 扬 帆 出 海 ! 一 注 册 流 程 第 一 步 : 精 准 查 询 , 避 免 侵 权 在 申 请 注 册 商 标 之 前 , 申 请 人 首 先 需 要 在 马 来 西 亚 知 识 产 权 局 官 网 或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查 询 , 避 免 所 申 请 的 商 标 与 已 经 或 正 在 注 册 的 商 标 构 成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。 第 二 步 : 明 确 分 类 , 资 料 齐 全 申 请 人 需 要 根 据 国 际 尼 斯 分 类 系 统 选 择 商 标 适 用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类 别 , 以 及 确 定 申 请 保 护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范 围 。 需 要 准 备 的 资 料 包 括 商 标 图 案 或 文 字 描 述 、 申 请 人 的 详 细 信 息 、 优 先 权 文 件 ( 如 有 ) 等 。 第 三 步 : 提 交 申 请 , 费 用 缴 纳 申 请 人 可 以 自 由 选 择 在 线 或 邮 寄 的 方 式 , 向 马 来 西 亚 知 识 产 权 局 递 交 申 请 文 件 , 包 括 商 标 图 样 、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、 商 品 或 服 务 类 别 表 等 , 并 缴 纳 申 请 费 。 第 四 步 : 形 式 审 查 , 严 谨 细 致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受 理 后 , 审 查 员 对 商 标 注 册 要 素 是 否 具 备 核 准 注 册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。 对 于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, 会 下 发 受 理 通 知 书 。 若 发 现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欠 缺 注 册 要 素 , 审 查 员 将 向 申 请 人 下 发 商 标 补 正 通 知 。 形 式 审 查 通 常 需 要 1 2 个 月 。 第 五 步 : 实 质 审 查 , 专 业 考 量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后 , 将 迎 来 更 为 严 格 的 实 质 审 查 , 通 常 需 要 6 9 个 月 。 马 来 西 亚 知 识 产 权 局 将 评 估 申 请 商 标 是 否 具 备 可 注 册 性 , 是 否 与 在 先 商 标 相 似 , 以 及 是 否 遵 守 商 标 法 规 定 。 如 对 审 查 结 果 存 在 异 议 , 复 审 机 制 将 保 障 申 请 人 的 正 当 权 益 。 第 六 步 : 公 告 与 异 议 , 公 开 透 明 一 旦 通 过 实 质 审 查 , 审 查 员 会 将 申 请 人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商 标 、 申 请 日 等 信 息 在 商 标 总 局 发 行 的 商 标 公 告 期 刊 或 专 用 媒 体 上 对 商 标 进 行 公 告 , 公 告 期 为 3 个 月 , 其 中 异 议 期 为 2 个 月 , 在 此 期 间 , 任 何 人 都 可 以 对 公 告 的 商 标 提 出 异 议 。 第 七 步 : 注 册 成 功 , 证 书 在 手 如 果 没 有 人 提 出 异 议 , 或 者 异 议 被 驳 回 , 马 来 西 亚 知 识 产 权 局 会 将 商 标 的 详 细 资 料 记 入 注 册 记 录 册 , 在 官 方 公 报 上 刊 登 并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商 标 注 册 证 书 , 商 标 有 效 期 为 1 0 年 , 自 申 请 日 起 算 , 到 期 前 可 通 过 续 展 保 持 商 标 权 的 有 效 性 。 二 注 册 费 用 图 片 来 源 : U n s p l a s h . c o m 三 注 意 事 项 ( 1 ) 提 前 检 索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前 , 可 以 对 申 请 商 标 进 行 检 索 , 避 免 使 用 与 现 有 商 标 相 似 或 相 同 的 商 标 , 以 免 产 生 不 必 要 的 费 用 。 ( 2 )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代 理 人 马 来 西 亚 商 标 法 规 定 非 本 地 居 民 或 企 业 需 通 过 当 地 商 标 代 理 人 提 交 申 请 , 即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马 来 西 亚 没 有 居 住 地 或 营 业 场 所 , 则 必 需 委 托 该 国 委 托 人 办 理 商 标 注 册 手 续 , 提 供 代 理 授 权 委 托 书 , 以 确 保 申 请 过 程 的 有 效 性 。 图 片 来 源 : 马 来 西 亚 知 识 产 权 局 官 网 ( 3 ) 关 注 文 化 禁 忌 马 来 西 亚 主 要 由 马 来 裔 、 华 裔 和 印 度 裔 三 大 族 群 组 成 , 其 中 马 来 裔 占 多 数 且 大 多 数 信 仰 伊 斯 兰 教 。 因 此 , 在 商 标 设 计 中 应 避 免 使 用 与 伊 斯 兰 教 教 义 相 违 背 的 元 素 , 例 如 穆 斯 林 禁 食 猪 肉 , 企 业 应 避 免 使 用 猪 肉 相 关 图 像 ; 尊 重 宗 教 符 号 , 避 免 使 用 可 能 被 视 为 亵 渎 伊 斯 兰 教 神 圣 符 号 或 形 象 的 图 案 , 如 星 月 标 志 ; 避 免 使 用 可 能 冒 犯 穆 斯 林 群 体 的 内 容 , 如 暴 力 、 色 情 或 贬 低 伊 斯 兰 教 的 元 素 。 四 结 语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广 西 首 批 境 外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站 , 在 马 来 西 亚 吉 隆 坡 设 有 办 公 室 , 与 当 地 多 家 知 名 律 所 建 立 了 紧 密 的 合 作 关 系 , 形 成 了 覆 盖 东 南 亚 地 区 的 法 律 服 务 网 络 , 在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经 验 , 能 够 为 客 户 提 供 从 商 标 注 册 、 专 利 申 请 到 维 权 诉 讼 等 全 方 位 的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。 如 果 您 在 马 来 西 亚 或 其 他 国 家 有 商 标 登 记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方 面 的 需 求 , 请 随 时 联 系 我 们 , 我 们 将 竭 诚 为 您 提 供 优 质 、 专 业 的 服 务 , 让 你 的 品 牌 在 商 业 海 洋 中 稳 健 航 行 ! (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外 语 学 院 晁 小 晴 参 与 本 文 撰 写 。 ) E N D 律 师 简 介 苏 云 飞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涉 外 法 律 部 专 职 律 师 。 擅 长 领 域 : 法 律 顾 问 、 金 融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涉 外 民 商 事 。 更 多 所 有 新 闻 P r a c t i c e s & S e c t o r s 业 务 领 域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部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部 拥 有 在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领 域 法 律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资 深 律 师 及 专 业 人 员 , 可 提 供 与 房 地 产 及 建 设 工 程 有 关 的 诉 讼 及 非 诉 讼 法 律 服 务 。 部 门 下 设 房 地 产 、 建 设 工 程 、 二 手 房 交 易 、 房 地 产 金 融 等 专 业 小 组 , 可 根 据 客 户 不 同 需 求 进 一 步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法 律 服 务 。 公 司 业 务 部 公 司 业 务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的 专 注 服 务 于 公 司 客 户 的 专 业 部 门 , 致 力 于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、 合 伙 企 业 等 各 类 公 司 提 供 从 设 立 、 变 更 、 投 资 、 并 购 、 重 组 、 清 算 到 解 散 的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。 高 端 民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部 高 端 民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是 万 益 的 传 统 优 势 领 域 , 经 过 2 0 多 年 的 经 验 积 累 , 万 益 培 养 了 一 批 具 有 丰 富 理 论 与 实 务 经 验 的 专 业 律 师 。 本 部 门 律 师 以 出 色 的 沟 通 技 巧 和 敬 业 精 神 , 有 效 帮 助 客 户 厘 清 各 种 重 大 、 疑 难 、 复 杂 案 件 法 律 逻 辑 , 致 力 于 通 过 恰 当 的 应 诉 方 案 与 执 行 策 略 , 在 各 . . . 刑 事 辩 护 部 刑 事 辩 护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的 专 注 代 理 刑 事 辩 护 业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, 专 门 提 供 刑 事 案 件 全 过 程 法 律 服 务 和 刑 事 合 规 管 理 法 律 服 务 。 行 政 法 律 部 行 政 法 律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的 、 专 门 提 供 行 政 法 律 服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, 致 力 于 为 各 党 政 机 关 、 事 业 单 位 依 法 决 策 、 依 法 行 政 、 争 议 化 解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, 为 维 护 公 民 、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等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。 万 益 行 政 法 律 部 办 理 的 行 政 法 律 事 . . . 涉 外 法 律 部 涉 外 法 律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设 立 的 专 业 部 门 , 与 万 益 新 加 坡 办 公 室 及 马 来 西 亚 办 公 室 联 动 , 并 依 托 于 紧 密 联 系 的 东 盟 国 家 合 作 律 所 及 合 作 机 构 ,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及 有 成 效 的 涉 外 民 商 事 法 律 服 务 。 家 事 与 财 富 传 承 部 家 事 与 财 富 传 承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的 专 注 于 家 事 法 律 事 务 专 业 部 门 , 致 力 于 为 客 户 解 决 各 类 婚 姻 家 庭 、 财 富 传 承 疑 难 纠 纷 , 为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、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的 一 站 式 家 事 法 律 服 务 方 案 。 金 融 证 券 部 金 融 证 券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的 专 注 于 金 融 领 域 法 律 服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, 致 力 于 为 银 行 、 基 金 、 信 托 、 证 券 等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。 本 所 为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会 员 。 综 合 法 律 部 综 合 法 律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的 专 注 服 务 于 民 商 事 、 侵 权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劳 动 争 议 以 及 涉 军 法 律 事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。 案 件 执 行 部 案 件 执 行 部 是 我 所 针 对 目 前 我 国 司 法 领 域 执 行 难 的 现 状 而 设 置 的 专 业 部 门 。 破 产 法 律 事 务 部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评 定 入 选 《 广 西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名 册 》 的 一 级 管 理 人 机 构 , 破 产 法 律 事 务 部 是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的 专 注 提 供 企 业 破 产 、 清 算 、 重 组 法 律 服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, 致 力 于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、 合 伙 企 业 . . . 海 商 海 事 部 海 商 海 事 部 由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门 成 立 , 是 广 西 律 师 行 业 中 率 先 设 立 的 专 注 于 海 商 海 事 法 律 事 务 的 专 业 部 门 。 该 部 门 依 托 北 部 湾 沿 海 港 口 、 西 江 内 河 黄 金 水 道 核 心 港 贵 港 等 优 良 的 港 口 区 位 优 势 , 以 万 益 南 宁 总 部 为 核 心 , 辐 射 万 益 防 城 港 、 贵 港 、 北 海 、 新 加 坡 、 马 来 西 亚 . . . 全 部 业 务 O u r T e a m 律 师 团 队 客 户 至 上 团 队 合 作 我 们 的 团 队 全 部 律 师 W a n Y i P r e s e n c e 万 益 机 构 南 宁 办 公 室 来 宾 办 公 室 防 城 港 办 公 室 贵 港 办 公 室 北 海 办 公 室 柳 州 办 公 室 新 加 坡 办 公 室 马 来 西 亚 办 公 室 南 宁 办 公 室 地 址 : 广 西 南 宁 市 中 新 路 9 号 九 洲 国 际 大 厦 2 7 层 电 话 : 0 7 7 1 2 8 5 4 8 8 0 传 真 : 0 7 7 1 2 8 2 6 6 3 6 邮 箱 : g x w y l s s w s @ w a n y i m a i l .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来 宾 办 公 室 地 址 : 来 宾 市 兴 宾 区 滨 江 北 路 2 5 6 号 裕 达 新 天 地 3 号 楼 6 全 层 电 话 : 0 7 7 2 6 6 8 8 7 7 7 传 真 : 0 7 7 2 6 6 8 8 7 7 7 邮 箱 : l b f s @ w a n y i m a i l .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防 城 港 办 公 室 地 址 : 广 西 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马 正 开 路 7 2 号 三 生 国 贸 中 心 广 场 2 号 写 字 楼 2 5 楼 电 话 : 0 7 7 0 2 8 2 8 6 8 8 传 真 : 0 7 7 0 2 8 2 6 1 1 1 邮 箱 : f c g f s @ w a n y i m a i l .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贵 港 办 公 室 地 址 : 贵 港 市 港 北 区 荷 城 路 1 1 0 8 号 普 罗 旺 斯 交 通 银 行 大 厦 6 楼 全 层 电 话 : 0 7 7 5 4 2 9 7 8 8 8 传 真 : 0 7 7 5 4 2 9 8 3 6 8 邮 箱 : g g f s @ w a n y i m a i l .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北 海 办 公 室 地 址 : 北 海 市 云 南 路 2 8 6 号 北 部 湾 海 洋 科 技 创 新 港 A 幢 1 5 楼 全 层 电 话 : 0 7 7 9 3 9 0 8 8 8 5 邮 箱 : b h f s @ w a n y i m a i l .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柳 州 办 公 室 地 址 : 柳 州 市 城 中 区 高 新 南 路 1 1 号 君 庭 商 住 楼 4 单 元 3 层 电 话 : ( 0 7 7 2 ) 2 2 0 9 2 0 8 邮 箱 : l z f s @ w a n y i m a i l .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新 加 坡 办 公 室 地 址 : 新 加 坡 莱 佛 士 坊 2 4 号 吉 利 福 中 心 2 0 楼 0 3 室 电 话 : ( 6 5 ) 6 2 2 8 3 4 9 2 邮 箱 : x j p f s @ w a n y i m a i l . c o m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马 来 西 亚 办 公 室 地 址 : 马 来 西 亚 吉 隆 坡 ( 直 辖 区 ) 白 沙 罗 高 地 龙 运 基 里 巷 2 号 威 斯 马 大 厦 8 层 8 . 0 1 室 电 话 : ( 6 0 ) 0 1 8 9 0 2 2 0 8 8 邮 箱 : 查 看 办 公 室 介 绍 地 址 : 广 西 南 宁 市 中 新 路 9 号 九 洲 国 际 大 厦 2 7 层 电 话 : 0 7 7 1 2 8 5 4 8 8 0 传 真 : 0 7 7 1 2 8 2 6 6 3 6 邮 箱 : g x w y l s s w s @ w a n y i m a i l . c o m 技 术 支 持 : 上 海 必 智 版 权 所 有 © 2 0 0 7 2 0 1 6 广 西 万 益 律 师 事 务 所 桂 I C P 备 0 5 0 0 4 0 8 5 号 扫 一 扫 , 关 注 我 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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