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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 事 律 师 网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( 0 1 0 ) 5 3 3 2 9 3 7 7   ( 0 1 0 ) 5 3 3 8 5 6 1 1 首 页 团 队 介 绍 律 师 团 队 团 队 动 态 律 师 视 点 离 婚 纠 纷 协 议 离 婚 诉 讼 离 婚 子 女 抚 养 涉 外 离 婚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同 居 纠 纷 继 承 纠 纷 法 定 继 承 遗 嘱 继 承 遗 赠 ( 抚 养 ) 分 家 析 产 涉 外 继 承 非 诉 讼 解 决 财 产 约 定 遗 嘱 公 证 意 定 监 护 涉 外 收 养 法 律 法 规 常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地 方 法 院 审 判 意 见 涉 外 规 范 资 料 下 载 常 用 文 书 婚 姻 家 事 法 资 讯 简 报 未 成 年 保 护 资 讯 简 报 其 他 专 题 资 讯 简 报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方 式 工 作 机 会 收 费 标 准 品 牌 项 目 微 信 公 号 家 事 法 主 题 Q Q 群 家 事 法 实 务 微 信 群 读 书 会 ( 资 料 分 享 日 ) 家 事 法 讲 坛 家 事 法 实 务 沙 龙 中 国 婚 姻 家 事 法 实 务 论 坛 年 轻 家 事 律 师 访 谈 项 目 法 科 生 实 习 项 目 走 进 通 力 通 力 简 介 我 们 的 理 念 我 们 的 特 色 我 们 的 服 务 发 展 历 程 通 力 荣 誉 业 务 领 域 新 闻 资 讯 通 力 新 闻 行 业 资 讯 法 规 解 析 成 功 案 例 加 入 通 力 人 才 招 聘 通 力 合 伙 人 联 系 我 们 中 国 家 事 律 师 团 队 “ 家 事 法 苑 ” 是 自 创 品 牌 , 近 十 年 , 在 婚 姻 家 事 法 领 域 构 建 法 律 职 业 共 同 体 和 谐 交 流 平 台 方 面 做 出 一 些 探 索 。 律 师 团 队 第 七 届 中 国 婚 姻 家 事 法 实 务 论 坛 顺 利 召 开 2 0 2 0 年 8 月 2 9 日 , 第 七 届 中 国 婚 姻 家 事 法 实 务 论 坛 于 北 邮 科 技 酒 店 成 功 举 办 2 0 2 0 年 8 月 2 9 日 , 第 七 届 中 国 婚 姻 家 事 法 实 务 论 坛 隆 重 召 开 。 本 次 论 坛 采 取 腾 讯 视 频 会 议 和 现 场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举 办 。 线 上 、 线 下 共 计 参 会 嘉 宾 近 3 0 0 位 , 论 坛 共 收 到 交 流 论 文 2 5 0 篇 。 了 解 详 情 2 0 1 9 . 1 2 . 2 1 , “ 家 事 法 苑 ” 团 队 第 三 期 电 影 原 声 音 乐 沙 龙 如 期 举 办 因 为 一 部 电 影 , 爱 上 一 首 音 乐 ; 因 为 一 首 音 乐 , 爱 上 一 部 电 影 。 2 0 1 9 年 1 2 月 2 1 日 , 由 蓝 海 电 视 、 法 律 人 电 影 · 音 乐 微 信 群 主 办 , 北 京 天 驰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“ 家 事 法 苑 ” 团 队 承 办 的 电 影 音 乐 沙 龙 在 来 劲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园 如 期 召 开 , 本 次 电 影 音 乐 沙 龙 涉 及 到 的 电 影 及 音 乐 2 5 余 首 , 给 大 家 带 来 了 一 场 原 汁 原 味 的 视 觉 与 听 觉 饕 餮 盛 宴 。 了 解 详 情 2 0 1 9 . 1 2 . 1 6 , 家 事 生 活 中 的 法 理 第 一 期 ( 第 二 次 课 程 ) 顺 利 进 行 本 次 课 程 由 杨 晓 林 、 段 凤 丽 、 李 凯 文 律 师 带 来 《 情 、 理 、 法 : 父 母 为 子 女 出 资 购 房 的 家 事 难 题 》 既 2 0 1 9 年 1 2 月 2 日 家 事 生 活 中 的 法 理 第 一 期 课 程 结 束 后 , 杨 晓 林 、 段 凤 丽 、 李 凯 文 三 位 律 师 , 再 赴 吉 林 大 学 , 为 学 子 们 带 来 《 情 、 理 、 法 : 父 母 为 子 女 出 资 购 房 的 家 事 难 题 》 讲 座 , 讲 述 关 于 父 母 为 子 女 出 资 购 房 的 热 点 、 难 点 问 题 。 了 解 详 情 律 师 团 队 “ 家 事 法 苑 ” 婚 姻 家 事 律 师 团 队 杨 晓 林 电 话 : + 8 6 1 3 3 6 6 1 5 6 0 8 9 ( 0 1 0 ) 6 1 8 4 8 0 7 8 婚 姻 家 事 领 域 + 自 2 0 0 4 年 起 专 注 于 婚 姻 继 承 法 领 域 , 中 国 最 早 的 婚 姻 家 事 继 承 法 方 向 专 业 律 师 之 一 。 了 解 更 多 杨 晓 林 婚 姻 家 事 领 域 执 业 经 验 一 、 专 业 教 育 背 景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政 治 教 育 专 业 法 学 士 学 位 , 1 9 8 9 年 9 月 — 1 9 9 3 年 6 月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在 职 法 律 硕 士 学 位 , 2 0 0 4 年 4 月 — 2 0 0 7 年 4 月 二 、 工 作 经 历 北 京 天 驰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, 2 0 1 4 年 7 月 — — 今 北 京 天 驰 洪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, 2 0 1 3 年 6 月 — 2 0 1 4 年 7 月 北 京 岳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, 2 0 0 4 年 9 月 — 2 0 1 3 年 6 月 国 家 特 大 型 企 业 党 校 , 1 9 9 3 年 7 月 — 2 0 0 4 年 7 月 , 高 级 讲 师 ( 副 高 级 职 称 ) 三 、 专 业 领 域 杨 晓 林 律 师 曾 在 国 家 特 大 型 企 业 党 校 执 教 十 年 , 2 0 0 1 年 起 律 师 执 业 。 2 0 0 4 年 起 专 注 于 婚 姻 继 承 法 领 域 , 是 中 国 最 早 涌 现 出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婚 姻 家 事 继 承 法 方 向 专 业 律 师 之 一 , 经 办 过 各 类 离 婚 ( 含 涉 外 离 婚 ) 、 继 承 ( 含 涉 外 继 承 ) 、 分 家 析 产 、 物 权 确 认 等 婚 姻 家 事 继 承 案 件 近 千 件 , 办 案 经 验 丰 富 。 办 案 之 余 , 经 常 参 与 婚 姻 家 事 继 承 律 师 实 务 、 公 民 婚 恋 及 财 富 传 承 等 相 关 课 题 的 行 业 及 群 众 性 普 法 培 训 工 作 。      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行 业 规 范 《 律 师 办 理 婚 姻 家 庭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》 、 《 律 师 办 理 继 承 业 务 操 作 指 引 》 课 题 组 起 草 活 动 ; 参 与 《 婚 姻 法 》 司 法 解 释 ( 三 ) 、 《 继 承 法 》 修 订 的 律 师 建 议 稿 课 题 组 起 草 活 动 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 0 1 5 年 重 大 调 研 课 题 : “ 关 于 家 事 案 件 审 判 程 序 有 关 问 题 的 调 研 ” 课 题 组 成 员 。 北 京 市 妇 女 儿 童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聘 为 “ 北 京 市 十 三 五 时 期 妇 女 儿 童 发 展 研 究 专 家 ” 。 自 2 0 0 8 年 起 编 辑 《 “ 家 事 法 苑 ” 婚 姻 家 事 法 律 资 讯 简 报 》 , 2 0 1 2 年 1 1 月 , 被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研 究 会 授 予 “ 科 研 成 果 贡 献 奖 ” 特 别 奖 项 。 四 、 行 业 及 社 会 兼 职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律 师 协 会 民 事 业 务 研 究 会 副 主 任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家 庭 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会 理 事 中 国 国 际 私 法 学 会 理 事 中 国 法 学 会 案 例 法 学 研 究 会 理 事 北 京 市 法 学 会 妇 女 法 学 研 究 会 副 秘 书 长 中 华 女 子 学 院 客 座 教 授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律 师 学 院 客 座 教 授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校 外 导 师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校 外 导 师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律 硕 士 校 外 导 师 五 、 出 版 著 作 1 、 《 离 婚 有 方 专 业 律 师 帮 您 打 离 婚 官 司 》 , 主 编 ,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1 1 年 1 1 月 版 2 、 《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法 学 》 , 参 编 , 创 新 思 维 法 学 教 材 系 列 教 材 , 武 汉 大 学 出 版 社 2 0 1 1 年 1 1 月 版 3 、 《 走 出 围 城 — 婚 姻 律 师 帮 您 打 离 婚 官 司 》 , 合 著 ,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0 6 年 3 月 版 4 、 《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案 件 律 师 业 务 》 , 合 著 , 新 版 “ 律 师 业 务 必 备 丛 书 ” ,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审 定 推 荐 ,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0 8 年 1 月 版 , 2 0 1 3 年 1 1 月 修 订 再 版 5 、 《 家 事 法 实 务 》 2 0 1 5 年 卷 , 执 行 主 编 ,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1 6 年 5 月 版 。 6 、 《 家 事 法 实 务 》 2 0 1 6 年 卷 , 执 行 主 编 ,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1 7 年 4 月 版 。 7 、 《 家 事 法 实 务 》 2 0 1 7 年 卷 , 执 行 主 编 ,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1 8 年 4 月 版 。 8 、 《 家 事 法 实 务 》 2 0 1 8 年 卷 , 执 行 主 编 ,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1 9 年 4 月 版 。 六 、 发 表 专 业 论 文 1 、 《 老 年 人 再 婚 “ 房 改 房 ” 的 离 婚 分 割 实 务 问 题 探 析 》 , 合 著 , 《 家 事 法 研 究 ( 2 0 1 1 年 卷 ) 》 , 专 利 文 献 出 版 社 2 0 1 1 年 9 月 版 2 、 《 夫 妻 婚 内 确 认 财 产 所 有 权 诉 讼 之 探 讨 》 , 合 著 , 《 家 事 法 研 究 》 2 0 1 0 年 卷 , 群 众 出 版 社 2 0 1 0 年 1 2 月 版 3 、 《 论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的 法 律 适 用 — — 兼 谈 夫 妻 约 定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取 得 是 否 应 履 行 物 权 变 动 手 续 》 , 合 著 , 《 婚 姻 家 庭 法 前 沿 聚 焦 司 法 解 释 》 , 社 会 科 学 文 献 出 版 社 2 0 1 0 年 1 1 月 版 4 、 《 婚 姻 财 产 约 定 制 下 不 动 产 是 否 需 要 履 行 物 权 变 动 形 式 兼 谈 我 国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制 度 的 完 善 》 , 独 著 , 婚 姻 家 庭 法 律 师 实 务 ( 第 2 辑 ) , 中 国 法 制 出 版 社 2 0 0 8 年 1 1 月 版 5 、 《 婚 姻 财 产 协 议 中 共 同 遗 嘱 条 款 的 效 力 》 , 合 著 , 《 继 承 法 的 现 代 化 》 ,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 0 1 3 年 2 月 版 6 、 《 对 法 定 继 承 的 财 产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之 质 疑 — — 评 《 婚 姻 法 》 第 1 7 条 第 4 项 及 《 婚 姻 法 》 司 法 解 释 ( 三 ) 第 1 5 条 》 , 《 中 国 继 承 法 修 改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研 究 》 , 家 事 法 研 究 学 术 文 库 , 陈 苇 ( 编 者 ) , 群 众 出 版 社 2 0 1 3 年 1 0 月 第 1 版 7 、 《 从 8 、 《 婚 后 购 房 父 母 出 资 房 屋 产 权 归 属 及 离 婚 分 割 — — 如 何 理 解 9 、 《 再 论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与 夫 妻 赠 与 的 关 系 — 简 评 《 婚 姻 法 》 司 法 解 释 ( 三 ) 第 六 条 》 , 《 家 事 法 实 务 》 2 0 1 5 年 卷 , 执 行 主 编 ,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1 6 年 5 月 版 。 1 0 、 《 子 女 婚 内 与 父 母 间 借 贷 关 系 的 举 证 责 任 — 以 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民 间 借 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》 》 第 1 7 条 与 《 婚 姻 法 》 司 法 解 释 ( 二 ) 第 2 2 条 第 2 款 的 关 系 为 纽 带 ) , 《 家 事 法 实 务 》 2 0 1 6 年 卷 ,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1 7 年 4 月 版 。 1 1 、 《 享 用 已 故 配 偶 工 龄 优 惠 所 购 “ 房 改 房 ” 的 权 属 探 析 》 , 《 家 事 法 实 务 》 2 0 1 7 年 卷 , 法 律 出 版 社 2 0 1 8 年 4 月 版 。 段 凤 丽 电 话 : + 8 6 1 0 6 1 8 4 8 1 2 7 婚 姻 家 事 领 域 + 家 事 法 苑 家 事 团 队 主 管 , 北 京 市 法 学 会 妇 女 法 学 研 究 会 理 事 ,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研 究 会 会 员 ,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未 成 年 人 法 律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, 北 京 市 婚 姻 家 庭 研 究 会 会 员 。 全 国 妇 联 维 权 志 愿 服 务 律 师 团 成 员 。 了 解 更 多 段 凤 丽 婚 姻 家 事 领 域 执 业 经 验 一 、 求 学 经 历 1 9 9 2 年 7 月 毕 业 于 武 汉 工 程 大 学 ( 原 武 汉 化 工 学 院 ) , 获 工 学 学 士 学 位 2 0 0 5 年 7 月 毕 业 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, 获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二 、 工 作 经 历 2 0 1 1 年 1 月 — 2 0 1 3 年 7 月 在 北 京 岳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执 业 律 师 2 0 1 3 年 7 月 至 今 在 北 京 天 驰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( 前 身 为 北 京 天 驰 洪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, 后 与 北 京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并 为 北 京 天 驰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) 担 任 执 业 律 师 , 现 为 合 伙 人 。 三 、 执 业 领 域 段 凤 丽 律 师 的 法 律 服 务 涵 盖 婚 姻 家 事 方 面 以 及 以 婚 姻 家 事 为 中 心 而 扩 展 开 的 相 关 法 律 服 务 。 自 2 0 1 1 年 开 始 执 业 以 来 , 一 直 专 注 于 婚 姻 家 事 继 承 领 域 , 擅 长 于 处 理 复 杂 的 婚 姻 家 事 继 承 法 律 事 务 。 坚 持 走 专 业 化 道 路 , 在 坚 定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同 时 , 努 力 通 过 个 案 推 动 中 国 婚 姻 法 制 进 程 。 四 、 行 业 身 份 及 社 会 兼 职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秘 书 长 、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教 育 与 未 成 年 人 法 律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北 京 市 婚 姻 家 庭 研 究 会 会 员 , 北 京 市 法 学 会 妇 女 法 学 研 究 会 理 事 ,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研 究 会 会 员 全 国 妇 联 志 愿 服 务 专 家 律 师 团 成 员 、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校 外 导 师 五 、 获 奖 情 况 1 、 被 北 京 市 妇 女 联 合 会 、 北 京 市 总 工 会 授 予 2 0 1 8 年 度 北 京 市 三 八 红 旗 奖 章 2 、 被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律 师 协 会 授 予 “ 2 0 1 5 2 0 1 8 年 度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优 秀 律 师 ” 称 号 3 、 代 理 的 “ 李 X 2 ( 男 ) 诉 李 X 1 ( 女 ) 离 婚 纠 纷 案 父 母 为 子 女 出 资 购 房 所 给 付 的 首 付 款 性 质 及 恶 意 转 移 财 产 的 认 定 ” 的 成 功 案 例 , 被 收 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编 辑 的 《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选 》 2 0 1 7 年 第 7 辑 。 该 案 例 在 由 全 国 妇 联 权 益 部 、 全 国 总 工 会 女 职 工 委 员 会 、 中 国 女 法 官 协 会 等 联 合 举 办 的 “ 第 二 届 全 国 维 护 妇 女 儿 童 合 法 权 益 优 秀 案 例 评 选 ” 活 动 中 入 围 优 秀 案 例 并 出 版 。 六 、 代 理 典 型 案 例 1 、 代 理 涉 《 婚 姻 法 》 第 十 九 条 与 《 婚 姻 法 》 司 法 解 释 ( 三 ) 第 六 条 关 系 的 “ 师 X X 诉 陈 X 离 婚 纠 纷 案 ” 被 收 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编 辑 的 《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选 》 2 0 1 5 年 第 4 辑 。 本 案 一 、 二 审 判 决 结 果 支 持 了 代 理 人 关 于 《 婚 内 协 议 书 》 属 于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, 双 方 约 定 共 同 所 有 的 房 产 归 一 方 所 有 , 无 需 履 行 物 权 变 动 手 续 即 具 有 不 可 撤 销 之 法 律 效 力 之 主 张 2 、 代 理 涉 《 婚 姻 法 》 司 法 解 释 ( 三 ) 第 七 条 婚 后 父 母 为 子 女 购 房 部 分 出 资 界 定 重 大 争 议 问 题 的 离 婚 案 被 收 入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应 用 法 学 研 究 所 编 辑 的 《 人 民 法 院 案 例 选 》 2 0 1 7 年 第 7 辑 。 在 本 案 一 、 二 审 判 决 均 对 女 方 不 利 的 情 况 下 , 成 功 通 过 再 审 获 得 改 判 , 诉 讼 跨 度 近 四 年 时 间 , 维 护 了 弱 势 妇 女 的 在 婚 姻 家 庭 中 平 等 的 财 产 权 利 , 并 努 力 推 动 该 问 题 的 最 终 纠 错 及 解 决 。 七 、 撰 写 的 实 务 文 章 1 、 《 婚 姻 财 产 协 议 中 共 同 遗 嘱 条 款 的 效 力 》 , 与 杨 晓 林 律 师 合 著 , 收 入 《 继 承 法 的 现 代 化 》 ,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 0 1 3 年 2 月 版 2 、 《 对 法 定 继 承 的 财 产 为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之 质 疑 — — 评 《 婚 姻 法 》 第 1 7 条 第 4 项 及 《 婚 姻 法 》 司 法 解 释 ( 三 ) 第 1 5 条 》 , 《 中 国 继 承 法 修 改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研 究 》 , 与 杨 晓 林 律 师 合 著 , 家 事 法 研 究 学 术 文 库 , 陈 苇 ( 主 编 ) , 群 众 出 版 社 2 0 1 3 年 1 0 月 第 1 版 3 、 《 老 年 人 再 婚 “ 房 改 房 ” 的 离 婚 分 割 实 务 问 题 探 析 》 , 与 杨 晓 林 律 师 合 著 , 《 家 事 法 研 究 》 ( 2 0 1 1 年 卷 ) , 专 利 文 献 出 版 社 2 0 1 1 年 9 月 版 4 、 《 从 《 婚 姻 法 》 司 法 解 释 ( 三 ) 的 社 会 反 响 论 我 国 夫 妻 离 婚 后 扶 养 制 度 的 完 善 》 , 与 杨 晓 林 律 师 合 著 , 《 亚 洲 女 性 论 坛 报 告 性 别 平 等 与 女 性 发 展 》 ,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 0 1 3 年 3 月 版 5 、 《 婚 后 购 房 父 母 出 资 房 屋 产 权 归 属 及 离 婚 分 割 》 , 与 杨 晓 林 律 师 合 著 , 《 北 京 律 师 》 杂 志 2 0 1 4 年 第 2 期 。 6 、 《 论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与 夫 妻 赠 与 — — 兼 评 《 婚 姻 法 》 司 法 解 释 ( 三 ) 第 六 条 》 ( 与 杨 晓 林 律 师 合 著 , 收 入 《 2 0 1 2 年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学 研 究 会 年 会 论 文 集 》 ) 7 、 《 以 结 婚 为 目 的 婚 前 按 揭 贷 款 购 房 的 产 权 认 定 及 离 婚 分 割 》 , 收 入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律 师 协 会 编 辑 《 朝 阳 律 师 优 秀 新 型 民 事 业 务 类 案 件 评 析 型 论 文 》 , 并 获 二 等 奖 8 、 《 子 女 婚 内 与 父 母 间 借 贷 关 系 的 举 证 责 任 》 , 与 杨 晓 林 律 师 合 著 , 收 入 《 家 事 法 实 务 》 2 0 1 6 年 卷 , 法 律 出 版 社 出 版 9 、 《 享 用 死 亡 配 偶 工 龄 优 惠 所 购 “ 房 改 房 ” 的 权 属 探 析 》 , 与 杨 晓 林 律 师 合 著 , 收 入 《 家 事 法 实 务 》 2 0 1 7 年 卷 , 法 律 出 版 社 出 版 1 0 . 《 夫 妻 忠 诚 协 议 效 力 之 实 务 探 析 — 以 协 议 性 质 为 重 心 》 , 收 入 《 2 0 1 8 年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研 究 会 年 会 论 文 集 》 ) , 被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婚 姻 家 庭 法 专 业 委 员 会 评 为 “ 2 0 1 9 年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论 坛 优 秀 论 文 ” 1 1 、 《 再 论 享 用 已 故 配 偶 工 龄 优 惠 所 购 “ 房 改 房 ” 的 权 属 — 写 在 1 2 、 《 从 一 则 婚 后 购 置 房 产 的 离 婚 分 割 案 看 我 国 法 定 夫 妻 财 产 制 的 立 法 完 善 》 , 与 杨 晓 林 律 师 合 著 , 收 入 《 家 事 法 实 务 》 ( 2 0 1 9 年 卷 ) 1 3 、 《 一 人 公 司 股 权 离 婚 分 割 实 务 探 析 》 , 与 杨 晓 林 律 师 合 著 , 收 入 《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研 究 会 2 0 1 9 年 年 会 论 文 集 》 刘 海 娜 电 话 : + 8 6 1 0 6 1 8 4 8 1 2 6 婚 姻 家 事 领 域 + 北 京 天 驰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, “ 家 事 法 苑 ” 婚 姻 家 事 律 师 团 队 成 员 , 婚 姻 家 事 继 承 法 方 向 专 业 律 师 。 了 解 更 多 刘 海 娜 婚 姻 家 事 领 域 执 业 经 验 一 、 工 作 经 历 2 0 1 5 年 6 月 至 今 , 北 京 天 驰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2 0 0 5 年 2 月 2 0 1 5 年 6 月 , 北 京 市 慧 海 天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二 、 专 业 领 域 “ 家 事 法 苑 ” 婚 姻 家 事 律 师 团 队 成 员 , 婚 姻 家 事 专 职 律 师 。 主 要 承 办 婚 姻 家 庭 领 域 的 非 诉 调 解 及 诉 讼 案 件 : 继 承 纠 纷 、 分 家 析 产 纠 纷 、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纠 纷 、 离 婚 纠 纷 、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、 子 女 抚 养 纠 纷 等 。 承 办 了 大 量 因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延 展 的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、 借 名 购 房 合 同 纠 纷 、 拆 迁 补 偿 合 同 纠 纷 、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等 合 同 类 型 的 纠 纷 。 自 执 业 起 至 2 0 2 0 年 2 月 承 办 诉 讼 案 件 共 计 1 2 0 5 件 , 其 中 分 家 析 产 、 继 承 纠 纷 4 5 0 件 , 离 婚 类 纠 纷 3 8 2 件 , 合 同 类 纠 纷 2 9 4 件 , 其 余 类 诉 讼 7 9 件 。 三 、 行 业 及 社 会 兼 职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研 究 会 会 员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老 龄 法 律 服 务 研 究 会 委 员    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律 师 协 会 房 地 产 与 建 设 工 程 业 务 研 究 会 委 员 邓 雯 芬 电 话 : + 8 6 1 0 6 1 8 4 8 1 2 3 离 婚 纠 纷 、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+ 家 事 法 苑 ” 婚 姻 家 事 律 师 团 队 主 办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邓 雯 芬 离 婚 纠 纷 、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执 业 经 验 家 事 法 苑 ” 婚 姻 家 事 律 师 团 队 主 办 律 师 ,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民 商 法 硕 士 ( 婚 姻 家 庭 法 方 向 ) , 中 国 法 学 会 婚 姻 法 学 研 究 会 会 员 , 北 京 市 法 学 会 妇 女 法 学 研 究 会 理 事 , 北 京 市 婚 姻 家 庭 研 究 会 会 员 , 北 京 市 “ 巾 帼 维 权 送 法 到 家 ” 宣 讲 团 成 员 。 擅 长 业 务 领 域 : 离 婚 纠 纷 、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、 子 女 抚 养 纠 纷 、 继 承 纠 纷 、 分 家 析 产 纠 纷 、 公 司 股 权 、 财 富 传 承 与 管 理 、 家 族 信 托 、 企 业 家 风 险 防 控 等 等 。 查 看 更 多 业 务 领 域 专 业 化 分 工 一 体 化 运 作 , 量 之 以 法 且 操 之 在 律 财 富 管 理 婚 姻 家 庭 相 关 法 律 讲 座 及 培 训 、 继 承 相 关 法 律 风 险 培 训 婚 姻 家 事 诉 讼 参 与 、 代 理 调 解 与 和 解 离 婚 纠 纷 遗 产 继 承 代 理 分 家 析 产 、 遗 嘱 、 继 承 纠 纷 经 验 非 常 丰 富 涉 外 及 涉 港 澳 台 婚 姻 家 事 通 过 我 们 提 供 的 周 到 、 专 业 、 优 质 的 服 务 , 圆 满 解 决 了 他 们 的 难 题 , 赢 得 了 他 们 的 信 任 和 尊 重 。 律 师 视 点 专 注 于 婚 姻 、 继 承 及 家 事 相 关 争 议 解 决 杨 晓 林 、 段 凤 丽 律 师 : 论 夫 妻 财 产 约 定 与 夫 妻 赠 与 兼 评 《 婚 姻 法 》 司 法 解 释 ( 三 ) 第 六 条 摘 要 :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, 家 庭 财 产 日 益 增 多 ,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日 益 复 杂 , 人 们 的 婚 姻 家 庭 观 念 有 了 一 定 变 化 , 部 分 婚 姻 当 事 人 产 生 了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多 样 化 要 求 。 2 5 2 0 1 9 1 2 子 女 婚 内 与 父 母 间 借 贷 关 系 的 举 证 责 任 | 杨 晓 林 段 凤 丽 | 律 师 视 点 作 者 简 介 : 杨 晓 林 , 北 京 天 驰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,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专 业 律 师 ; 段 凤 丽 , 北 京 天 驰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, 中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专 业 律 师 。 “ 家 事 法 苑 ” 团 队 原 创 文 章 , 如 欲 转 载 , 请 务 必 征 得 作 者 及 本 公 号 同 意 。 2 5 2 0 1 9 1 2 杨 晓 林 、 徐 丽 : 离 婚 财 产 分 割 协 议 撤 销 的 诉 讼 时 效 — — 对 《 婚 姻 法 》 司 法 解 释 ( 二 ) 第 9 条 的 质 疑 杨 晓 林 : 北 京 天 驰 洪 范 律 师 事 务 所 徐 丽 :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注 : 本 文 写 于 2 0 1 2 年 3 月 , 仅 供 学 术 实 务 研 讨 之 用 。 本 文 系 作 者 原 创 , 如 欲 转 推 , 请 征 得 作 者 及 “ 家 事 法 苑 ” 公 号 同 意 。 2 5 2 0 1 9 1 2 了 解 更 多 我 们 的 优 势 专 注 于 婚 姻 、 继 承 及 家 事 相 关 争 议 解 决 北 京 天 驰 君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“ 家 事 法 苑 ” 婚 姻 家 事 团 队 成 立 于 2 0 0 8 年 , 自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专 注 于 婚 姻 家 事 领 域 法 律 业 务 的 处 理 。 团 队 由 多 位 知 名 、 专 业 且 经 验 丰 富 的 律 师 组 成 , 旨 在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全 方 位 、 细 致 、 专 属 的 律 师 服 务 , 成 为 全 国 知 名 的 婚 姻 家 事 律 师 团 队 。 一 流 的 律 师 团 队 有 足 够 的 经 验 和 能 力 应 对 复 杂 疑 难 的 法 律 问 题 “ 家 事 法 苑 ” 以 客 户 为 核 心 , 为 每 一 位 委 托 人 提 供 细 致 的 服 务 , 提 供 婚 恋 法 律 问 题 咨 询 、 维 权 、 离 婚 咨 询 、 承 办 离 婚 诉 讼 、 涉 外 婚 姻 、 家 族 传 承 、 析 产 继 承 以 及 财 富 管 理 与 传 承 规 划 业 务 等 婚 姻 家 事 相 关 的 诉 讼 和 非 诉 事 项 。 一 流 的 法 律 服 务 忠 于 事 实 、 忠 于 法 律 、 捍 卫 客 户 利 益 是 家 事 法 苑 团 队 始 终 不 渝 的 执 业 理 念 留 言 咨 询 如 果 您 想 了 解 更 多 有 关 家 事 法 苑 团 队 的 信 息 或 有 法 律 相 关 问 题 咨 询 请 与 我 们 联 系 提 交 成 功 ! 我 们 的 律 师 将 及 时 与 您 联 系 提 交 失 败 ! 请 核 对 您 的 信 息 并 重 新 填 写 联 系 我 们 您 想 了 解 更 多 信 息 , 您 还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与 我 们 联 系 ( 0 1 0 ) 5 3 3 8 5 6 1 1 c l a s s = t e x t d e c o r a t i o n n o n e > 法 律 咨 询 热 线 ( 0 1 0 ) 5 3 3 2 9 3 7 7 ( 0 1 0 ) 5 3 3 8 5 6 1 1 电 子 邮 箱 y a n g x i a o l i n @ t i a n t a i l a w . c o m 团 队 介 绍 律 师 视 点 律 师 团 队 团 队 动 态 法 律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地 方 法 院 审 判 意 见 常 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资 料 下 载 常 用 文 书 婚 姻 家 事 法 资 讯 简 报 未 成 年 保 护 资 讯 简 报 其 他 专 题 资 讯 简 报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方 式 工 作 机 会 家 事 律 师 网     京 I C P 备 1 0 2 1 8 2 5 5 号 家 事 律 师 网     在 线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1 3 4 3 9 4 4 4 2 0 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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