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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司 法 网 拍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一 、 项 目 编 号 : H N Z Z X Z B 2 0 2 3 1 2 0 1 二 、 项 目 名 称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2 4 2 0 2 5 年 移 动 办 公 办 案 流 量 服 务 项 目 三 、 中 标 ( 成 交 ) 信 息 供 应 商 名 称 :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河 南 有 限 公 司 鹤 壁 分 公 司 供 应 商 地 址 : 鹤 壁 市 淇 滨 区 淇 水 大 道 与 柳 江 路 交 汇 处 东 北 角 中 标 ( 成 交 ) 金 额 : 陆 拾 玖 万 壹 仟 柒 佰 柒 拾 元 整 ( ¥ 6 9 1 , 7 7 0 . 0 0 ) 四 、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服 务 类 项 目 名 称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2 4 2 0 2 5 年 移 动 办 公 办 案 流 量 服 务 项 目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( 服 务 期 ) : 两 年 五 、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: 熊 玉 亮 、 李 冬 梅 、 张 树 周 六 、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: 参 照 《 河 南 省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指 导 意 见 》 豫 招 协 【 2 0 2 3 】 0 0 2 号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计 取 。 七 、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 个 工 作 日 。 八 、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: 本 次 结 果 公 告 在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网 站 上 发 布 九 、 凡 对 本 次 公 告 内 容 提 出 询 问 ,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。 采 购 人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地 址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联 系 方 式 : 熊 先 生 0 3 9 2 2 6 0 6 1 8 8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: 河 南 中 州 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: 鹤 壁 市 淇 滨 区 1 0 7 国 道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柳 江 牧 业 8 楼 联 系 方 式 : 王 女 士 1 5 5 3 9 2 2 1 9 2 0 ・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2 4 2 0 2 5 年 移 动 办 公 办 案 流 量 服 务 项 目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鹤 壁 市 淇 滨 区 1 0 7 国 道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柳 江 牧 业 8 楼 河 南 中 州 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, 并 于 2 0 2 3 年 1 2 月 1 8 日 1 0 点 0 0 分 ( 北 京 时 间 )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。 一 、 项 目 名 称 、 编 号 及 预 算 金 额 : 1 . 项 目 名 称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2 0 2 4 2 0 2 5 年 移 动 办 公 办 案 流 量 服 务 项 目 2 . 项 目 编 号 : H N Z Z X Z B 2 0 2 3 1 2 0 1 3 . 预 算 金 额 : 7 9 万 元 4 . 资 金 来 源 : 财 政 资 金 5 . 项 目 内 容 : 移 动 办 公 办 案 流 量 服 务 采 购 , 不 分 包 。 ( 详 见 磋 商 文 件 ) 二 、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: 1 .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: 项 目 执 行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( 含 监 狱 企 业 、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) 发 展 政 策 , 强 制 优 化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等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; 2 .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; 下 属 分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作 为 投 标 人 的 , 须 提 供 总 公 司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资 格 授 权 文 件 , 可 使 用 总 公 司 资 格 、 企 业 资 质 、 业 绩 案 例 、 人 员 证 书 参 与 投 标 ; 3 .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以 下 相 应 条 款 的 信 用 承 诺 ( 后 附 格 式 ) : 2 . 1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; 2 . 2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; 2 .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; 2 .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,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; 4 . 根 据 《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》 ( 财 库 [ 2 0 1 6 ] 1 2 5 号 ) 的 规 定 , 对 列 入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( w w w . c r e d i t c h i n a . g o v . c n )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查 询 和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、 “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” ( h t t p : / / z x g k . c o u r t , g o v . c n )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“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” 网 站 ( w w w . c c g p . g o v . c n )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的 ( 指 政 府 采 购 行 政 处 罚 有 效 期 内 ) ,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;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承 诺 书 ( 格 式 自 拟 ) , 对 承 诺 书 真 实 性 负 责 , 提 供 虚 假 承 诺 供 应 商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; 5 .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参 加 。 三 、 报 名 及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信 息 : 1 . 时 间 : 2 0 2 3 年 1 2 月 7 日 至 2 0 2 3 年 1 2 月 1 7 日 ( 北 京 时 间 ,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) 每 日 0 8 : 3 0 1 2 : 0 0 、 1 4 : 3 0 1 7 : 3 0 ( 北 京 时 间 ) 。 2 . 地 点 : 河 南 省 鹤 壁 市 1 0 7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柳 江 牧 业 8 楼 河 南 中 州 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。 3 . 方 式 : 现 场 报 名 4 . 报 名 提 供 材 料 :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; 授 权 委 托 书 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、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、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。 四 、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及 磋 商 有 关 信 息 :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(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, 下 同 ) : 2 0 2 3 年 1 2 月 1 8 日 1 0 时 0 0 分 ( 北 京 时 间 ) 地 点 : 河 南 省 鹤 壁 市 1 0 7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柳 江 牧 业 8 楼 五 、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,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: 采 购 人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地 址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联 系 方 式 : 熊 先 生 0 3 9 2 2 6 0 6 1 8 8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: 河 南 中 州 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: 鹤 壁 市 淇 滨 区 1 0 7 国 道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柳 江 牧 业 8 楼 联 系 方 式 : 王 女 士 1 5 5 3 9 2 2 1 9 2 0 ・ 一 、 项 目 编 号 : H N Z Z X Z B 2 0 2 3 1 7 二 、 项 目 名 称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廉 政 文 化 长 廊 项 目 三 、 中 标 ( 成 交 ) 信 息 供 应 商 名 称 : 中 州 梦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供 应 商 地 址 : 河 南 省 鹤 壁 市 浚 县 浚 州 街 道 浚 州 大 道 与 卫 河 路 交 叉 口 东 北 角 麦 多 商 城 1 楼 1 0 6 号 中 标 ( 成 交 ) 金 额 : 贰 拾 肆 万 捌 仟 叁 佰 元 整 ( ¥ 2 4 8 , 3 0 0 . 0 0 ) 四 、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工 程 类 项 目 名 称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廉 政 文 化 长 廊 项 目 项 目 经 理 : 李 玮 执 业 证 书 信 息 : 豫 2 4 1 1 5 1 6 8 8 7 2 1 计 划 完 工 期 : 签 订 合 同 后 7 日 历 天 保 修 期 : 一 年 五 、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: 毛 爱 红 、 申 玉 香 、 熊 玉 亮 六 、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: 参 照 发 改 价 格 [ 2 0 1 1 ] 5 3 4 号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计 取 。 七 、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 个 工 作 日 。 八 、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: 本 项 目 结 果 公 告 在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外 网 、 《 河 南 省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》 上 发 布 。 九 、 凡 对 本 次 公 告 内 容 提 出 询 问 ,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。 采 购 人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地 址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联 系 方 式 : 熊 先 生 0 3 9 2 2 6 0 6 1 8 8 名 称 : 河 南 中 州 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: 鹤 壁 市 淇 滨 区 1 0 7 国 道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柳 江 牧 业 8 楼 联 系 方 式 : 王 女 士 1 5 5 3 9 2 2 1 9 2 0 ・ 本 项 目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廉 政 文 化 长 廊 项 目 , 采 购 人 为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,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为 河 南 中 州 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, 该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, 现 进 行 磋 商 采 购 。 一 、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编 号 : H N Z Z X Z B 2 0 2 3 1 7 项 目 名 称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廉 政 文 化 长 廊 项 目 采 购 方 式 :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: 2 6 7 , 4 1 6 . 6 5 元 采 购 内 容 : 廉 政 文 化 长 廊 , 不 分 包 。 二 、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要 求 : 1 .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: 项 目 执 行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( 含 监 狱 企 业 、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) 发 展 政 策 , 强 制 优 化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等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; 2 .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, 具 有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; 3 .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、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;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建 筑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( B 证 ) ,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(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1 2 0 天 内 , 有 在 其 他 工 程 项 目 上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任 职 变 更 事 项 的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) ; 4 . 投 标 人 符 合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》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( 格 式 自 拟 ) ; ( 1 )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; ( 2 )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; ( 3 )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; ( 4 )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,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; 5 . 根 据 《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》 ( 财 库 [ 2 0 1 6 ] 1 2 5 号 ) 的 规 定 , 对 列 入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( w w w . c r e d i t c h i n a . g o v . c n )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查 询 和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、 “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” ( h t t p : / / z x g k . c o u r t , g o v . c n )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“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” 网 站 ( w w w . c c g p . g o v . c n )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的 ( 指 政 府 采 购 行 政 处 罚 有 效 期 内 ) ,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;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承 诺 书 , 对 承 诺 书 真 实 性 负 责 , 提 供 虚 假 承 诺 供 应 商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; 6 .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报 名 。 三 、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时 间 : 2 0 2 3 年 9 月 2 6 日 至 2 0 2 3 年 1 0 月 8 日 , 每 天 上 午 0 8 : 3 0 至 1 2 : 0 0 , 下 午 1 5 : 0 0 至 1 8 : 0 0 ( 北 京 时 间 ,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。 ) 地 点 : 鹤 壁 市 淇 滨 区 1 0 7 国 道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柳 江 牧 业 8 楼 , 携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、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、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, 以 上 资 料 复 印 件 各 一 份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, 现 场 领 取 。 售 价 : 0 元 。 四 、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: 2 0 2 3 年 1 0 月 9 日 1 5 时 3 0 分 ( 北 京 时 间 ) 地 点 : 鹤 壁 市 淇 滨 区 1 0 7 国 道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柳 江 牧 业 8 楼 五 、 开 启 时 间 : 同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地 点 :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地 点 六 、 采 购 方 式 采 取 竞 争 性 磋 商 方 式 。 七 、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: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外 网 、 《 河 南 省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》 上 发 布 , 网 址 : h t t p : / / h n z t b k h d . f g w . h e n a n . g o v . c n / 八 、 凡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,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。 1 . 采 购 人 信 息 采 购 人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地 址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联 系 方 式 : 熊 先 生 0 3 9 2 2 6 0 6 1 8 8 2 .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: 河 南 中 州 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: 鹤 壁 市 淇 滨 区 1 0 7 国 道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柳 江 牧 业 8 楼 联 系 方 式 : 王 女 士 1 5 5 3 9 2 2 1 9 2 0 ・ 一 、 项 目 编 号 : H N Z Z X Z B 2 0 2 3 1 7 二 、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廉 政 文 化 长 廊 项 目 三 、 项 目 信 息 本 项 目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, 采 购 失 败 。 四 、 公 告 期 限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 个 工 作 日 。 五 、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本 次 公 告 在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外 网 上 发 布 。 六 、 凡 对 本 次 公 告 内 容 提 出 询 问 ,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。 采 购 人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地 址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联 系 方 式 : 熊 先 生 0 3 9 2 2 6 0 6 1 8 8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: 河 南 中 州 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: 河 南 省 鹤 壁 市 1 0 7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柳 江 牧 业 8 楼 联 系 方 式 : 王 女 士 1 5 5 3 9 2 2 1 9 2 0 ・ 为 推 进 司 法 公 开 ,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, 提 升 司 法 公 信 , 保 障 公 民 有 序 参 与 司 法 活 动 ,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陪 审 员 法 》 和 司 法 部 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、 公 安 部 《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办 法 》 要 求 , 经 山 城 区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确 认 ,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、 鹤 壁 市 公 安 局 山 城 区 分 局 、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决 定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选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。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: 一 、 公 告 时 间 公 告 期 为 三 十 日 , 从 2 0 2 3 年 9 月 1 3 日 起 至 2 0 2 3 年 1 0 月 1 2 日 止 。 二 、 选 任 名 额 全 区 2 0 2 3 年 共 计 选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名 额 数 为 7 0 名 , 其 中 通 过 随 机 抽 选 方 式 选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5 6 名 , 通 过 个 人 申 请 和 组 织 推 荐 方 式 选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1 4 名 。 三 、 选 任 条 件 ( 一 )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: 1 .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; 2 . 年 满 二 十 八 周 岁 ; 3 . 遵 纪 守 法 、 品 行 良 好 、 公 道 正 派 ; 4 . 具 有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身 体 条 件 ; 5 . 有 时 间 和 精 力 保 证 按 时 从 事 陪 审 工 作 ; 6 . 一 般 应 当 具 有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。 ( 二 ) 下 列 人 员 不 能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: 1 .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人 员 , 监 察 委 员 会 、 人 民 法 院 、 人 民 检 察 院 、 公 安 机 关 、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、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; 2 . 律 师 、 公 证 员 、 仲 裁 员 、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; 3 . 其 他 因 职 务 原 因 不 适 宜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人 员 。 ( 三 )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, 不 得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: 1 .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; 2 . 被 开 除 公 职 的 ; 3 . 被 吊 销 律 师 、 公 证 员 执 业 证 书 的 ; 4 . 被 纳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的 ; 5 . 因 受 惩 戒 被 免 除 人 民 陪 审 员 职 务 的 ; 6 . 其 他 有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, 可 能 影 响 司 法 公 信 的 。 ( 四 ) 其 它 要 求 :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任 期 为 五 年 , 一 般 不 得 连 任 。 公 民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不 得 超 过 两 次 。 公 民 应 当 在 常 住 地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,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以 上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。 四 、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机 关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工 作 由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会 同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、 鹤 壁 市 公 安 局 山 城 区 分 局 组 织 开 展 。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负 责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的 具 体 实 施 。 五 、 选 任 程 序 ( 一 ) 候 选 人 的 产 生 。 1 . 随 机 抽 选 。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会 同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、 鹤 壁 市 公 安 局 山 城 区 分 局 , 从 辖 区 内 的 常 住 居 民 名 单 中 随 机 抽 选 。 2 . 个 人 申 请 。 符 合 担 任 人 民 陪 审 员 条 件 的 公 民 请 于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1 0 月 1 2 日 向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。 3 . 组 织 推 荐 。 公 民 所 在 单 位 、 户 籍 所 在 地 或 经 常 居 住 地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、 人 民 团 体 征 得 本 人 同 意 后 , 请 于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1 0 月 1 2 日 进 行 推 荐 。 ( 二 ) 资 格 审 查 。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会 同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、 鹤 壁 市 公 安 局 山 城 区 分 局 对 随 机 抽 选 、 个 人 申 请 和 组 织 推 荐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候 选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, 并 征 求 随 机 抽 选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候 选 人 意 见 。 ( 三 ) 确 定 人 选 。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会 同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从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并 同 意 担 人 民 陪 审 员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候 选 人 信 息 库 中 , 随 机 抽 选 产 生 人 民 陪 审 员 拟 任 人 选 。 ( 四 ) 任 前 公 示 。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会 同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、 鹤 壁 市 公 安 局 山 城 区 分 局 向 社 会 公 示 拟 任 命 人 民 陪 审 员 名 单 及 受 理 异 议 的 部 门 和 联 系 方 式 ,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, 公 示 期 限 为 五 个 工 作 日 。 公 示 期 间 如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人 民 陪 审 员 选 任 条 件 的 , 取 消 其 拟 任 资 格 。 ( 五 ) 提 请 任 命 。 经 公 示 后 确 定 的 人 民 陪 审 员 拟 任 人 选 , 由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院 长 提 请 山 城 区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命 。 ( 六 ) 就 职 宣 誓 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任 命 通 过 后 , 人 民 陪 审 员 公 开 举 行 就 职 宣 誓 。 六 、 个 人 申 请 和 组 织 推 荐 需 提 交 如 下 材 料 : 1 . 《 人 民 陪 审 员 候 选 人 申 请 表 ( 推 荐 表 ) 》 一 式 两 份 , 可 先 扫 描 下 方 二 维 码 报 名 , 然 后 到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2 0 6 室 领 取 纸 质 申 请 表 ( 推 荐 表 ) ; 2 . 本 人 近 期 二 寸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2 张 ; 3 . 本 人 户 口 簿 、 居 民 身 份 证 、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式 两 份 , 原 件 经 受 理 机 关 现 场 审 核 后 返 还 。 报 名 地 址 :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( 山 城 区 山 城 路 南 段 公 园 南 门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2 0 6 室 ) 咨 询 电 话 : 0 3 9 2 2 7 2 2 5 8 8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: 个 人 申 请 或 组 织 推 荐 报 名 二 维 码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鹤 壁 市 公 安 局 山 城 分 局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司 法 局 2 0 2 3 年 9 月 1 3 日 ・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廉 政 文 化 长 廊 项 目 潜 在 供 应 商 应 在 河 南 省 鹤 壁 市 1 0 7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柳 江 牧 业 8 楼 河 南 中 州 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, 并 于 2 0 2 3 年 9 月 1 8 日 1 5 点 3 0 分 ( 北 京 时 间 ) 前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。 一 、 项 目 名 称 、 编 号 及 预 算 金 额 : 1 . 项 目 名 称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廉 政 文 化 长 廊 项 目 2 . 项 目 编 号 : H N Z Z X Z B 2 0 2 3 1 7 3 . 预 算 金 额 : 2 6 7 , 4 1 6 . 6 5 元 4 . 项 目 内 容 : 廉 政 文 化 长 廊 , 不 分 包 。 (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) 二 、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: 1 .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; 2 .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: 项 目 执 行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( 含 监 狱 企 业 、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) 发 展 政 策 , 强 制 优 化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等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; 3 .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建 筑 装 修 装 饰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、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; 4 . 项 目 经 理 具 有 建 筑 专 业 贰 级 及 以 上 注 册 建 造 师 和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( B 证 ) , 且 未 担 任 其 他 在 施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; 5 .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以 下 相 应 条 款 的 信 用 承 诺 ( 后 附 格 式 ) : 5 . 1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; 5 . 2 具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; 5 .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; 5 . 4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,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; 6 . 根 据 《 关 于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查 询 及 使 用 信 用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》 ( 财 库 [ 2 0 1 6 ] 1 2 5 号 ) 的 规 定 , 对 列 入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( w w w . c r e d i t c h i n a . g o v . c n )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查 询 和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名 单 、 “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” ( h t t p : / / z x g k . c o u r t , g o v . c n )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“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” 网 站 ( w w w . c c g p . g o v . c n )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的 ( 指 政 府 采 购 行 政 处 罚 有 效 期 内 ) , 不 得 参 与 本 次 采 购 ;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承 诺 书 ( 格 式 自 拟 ) , 对 承 诺 书 真 实 性 负 责 , 提 供 虚 假 承 诺 供 应 商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; 7 .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参 加 。 三 、 报 名 及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信 息 : 1 . 时 间 : 2 0 2 3 年 9 月 1 2 日 至 2 0 2 3 年 9 月 1 8 日 ( 北 京 时 间 ,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) 每 日 0 8 : 0 0 1 2 : 0 0 、 1 4 : 3 0 1 7 : 3 0 ( 北 京 时 间 ) 。 2 . 地 点 : 河 南 省 鹤 壁 市 1 0 7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柳 江 牧 业 8 楼 。 3 . 方 式 : 现 场 报 名 4 . 报 名 提 供 材 料 :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; 授 权 委 托 书 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、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、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。 四 、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及 谈 判 有 关 信 息 :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(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, 下 同 ) 为 2 0 2 3 年 9 月 1 8 日 1 5 时 3 0 分 ( 北 京 时 间 ) , 地 点 : 河 南 省 鹤 壁 市 1 0 7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柳 江 牧 业 8 楼 。 五 、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及 招 标 公 告 期 限 :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外 网 上 发 布 ,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。 六 、 对 本 次 采 购 提 出 询 问 ,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: 1 . 采 购 人 信 息 采 购 人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地 址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联 系 方 式 : 熊 先 生 0 3 9 2 2 6 0 6 1 8 8 2 .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信 息 名 称 : 河 南 中 州 行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: 河 南 省 鹤 壁 市 1 0 7 与 黄 河 路 交 叉 口 西 北 角 柳 江 牧 业 8 楼 联 系 方 式 : 王 女 士 1 5 5 3 9 2 2 1 9 2 0 ・ / u p l o a d / f i l e / 2 0 2 3 1 1 2 9 / 2 0 2 3 1 1 2 9 1 0 2 7 3 3 _ 4 5 2 5 9 . p d f 诉 讼 指 南 ・ 破 理 探 析 丨 破 产 法 视 野 中 . . ・ 破 理 探 析 丨 重 整 企 业 被 冻 . . ・ 破 理 探 析 | 小 微 企 业 破 产 . . ・ 破 理 探 析 | 商 品 房 消 费 者 . . ・ 破 理 探 析 | 破 产 管 理 人 待 . . ・ 破 理 探 析 | 管 理 人 合 同 选 . . ・ 山 城 区 法 院 司 法 建 议 书 ・ @ 当 事 人 手 把 手 教 您 如 何 . . ・ 巧 用 信 息 技 术 助 推 法 官 与 . . ・ 选 错 法 院 别 担 心 跨 层 级 立 . .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图 片 暂 无 近 日 , 在 鹤 壁 市 中 级 人 . . 喜 报 ! 山 城 区 法 院 立 案 庭 (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) 获 评 “ 全 国 法 院 先 进 集 体 ” ! ・ 山 城 区 法 院 扎 实 开 展 政 治 轮 训 . . ・ 喜 报 ! 山 城 区 法 院 立 案 庭 ( 诉 . . ・ 山 城 区 法 院 组 织 干 警 参 加 “ 勿 . . ・ 【 身 边 的 榜 样 】 徐 光 华 : 在 风 . . ・ 【 共 话 民 商 传 经 验 互 学 互 鉴 . . ・ 宪 法 宣 传 周 丨 与 法 同 行 精 彩 . . ・ 企 业 职 工 旁 听 庭 审 “ 零 距 离 . . ・ 以 训 促 学 强 素 质 以 学 促 干 增 . . ・ 山 城 区 法 院 召 开 会 议 传 达 落 实 . . ・ 山 城 区 法 院 召 开 “ 四 类 重 点 案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为 深 入 学 习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,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不 断 提 高 干 警 政 治 能 力 . . ・ 山 城 区 法 院 扎 实 开 展 政 治 轮 训 深 入 推 . . ・ 喜 报 ! 山 城 区 法 院 立 案 庭 ( 诉 讼 服 务 中 . . ・ 山 城 区 法 院 组 织 干 警 参 加 “ 勿 忘 国 耻 . . ・ 【 身 边 的 榜 样 】 徐 光 华 : 在 风 雪 中 留 下 . . ・ 【 共 话 民 商 传 经 验 互 学 互 鉴 促 提 升 】 . .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近 日 ,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成 功 诉 前 调 解 一 起 提 供 劳 务 者 受 害 责 任 纠 纷 案 件 , 不 仅 高 效 化 解 了 纠 纷 . . ・ 【 情 暖 百 姓 】 别 人 的 照 片 不 可 乱 用 , 乱 . . ・ 山 城 区 法 院 : 被 执 行 人 被 提 取 收 入 时 可 . . ・ 【 情 暖 百 姓 】 闪 婚 闪 离 起 纠 纷 法 官 速 . . ・ 【 枫 桥 式 人 民 法 庭 】 随 意 停 车 生 事 故 . . ・ 【 情 暖 百 姓 】 诉 前 调 解 化 纠 纷 被 告 点 . . 服 务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裁 判 文 书 更 多 > > ・ 郑 扭 只 与 苗 海 明 、 天 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. . ・ 石 金 星 、 李 艳 平 与 李 秀 军 、 中 国 人 寿 财 产 保 . . ・ 马 娜 与 被 告 张 亚 强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. . ・ 李 东 方 与 崔 合 平 、 王 红 军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. . ・ 张 林 林 与 崔 嘉 豪 、 崔 桂 生 、 张 俊 燕 、 王 臻 润 . . ・ 胡 建 民 与 中 国 人 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鹤 . . ・ 张 秀 珍 与 翟 风 海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・ 毛 太 光 与 王 静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. .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【 执 行 动 态 】 并 案 执 行 出 奇 效 助 力 优 化 . . ・ 【 执 行 动 态 】 抗 拒 履 行 举 家 迁 网 上 “ 炫 . . ・ 【 执 行 动 态 】 彩 礼 返 还 起 纠 纷 善 意 执 行 . . ・ 【 执 行 动 态 】 耐 心 调 解 促 执 行 案 款 到 手 . . ・ 【 执 行 动 态 】 外 出 就 餐 “ 脚 受 伤 ” “ 对 . . ・ 【 执 行 动 态 】 金 融 借 贷 起 纠 纷 耐 心 调 解 . . ・ 【 执 行 动 态 】 “ 法 院 + 公 安 ” 联 动 执 法 . . ・ 【 执 行 动 态 】 尽 心 尽 责 暖 人 心 当 事 人 赠 . .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【 典 型 案 例 】 山 城 区 法 院 : 实 质 合 并 破 . . ・ 【 典 型 案 例 】 借 钱 不 还 伤 感 情 失 信 惩 戒 . . ・ 【 普 法 课 堂 】 公 众 号 上 使 用 了 一 张 图 片 . . ・ 【 普 法 课 堂 】 行 政 诉 讼 有 原 则 “ 一 行 为 . . ・ 【 典 型 案 例 】 小 小 油 条 竟 能 导 致 犯 罪 ・ 【 能 力 作 风 建 设 年 】 山 城 区 法 院 召 开 2 0 2 . . ・ 【 典 型 案 例 】 虽 未 直 接 参 与 却 是 助 纣 为 . . ・ 【 能 力 作 风 建 设 年 】 车 险 拒 赔 起 纠 纷 法 . .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【 春 节 提 醒 】 致 全 院 干 警 的 一 封 信 ・ 综 合 办 等 部 门 召 开 学 习 及 工 作 部 署 会 议 ・ 山 城 区 法 院 法 警 大 队 组 织 学 习 《 最 高 人 . . ・ 山 城 区 法 院 法 警 队 开 展 实 战 化 训 练 ・ 致 全 体 干 警 家 属 的 一 封 信 ・ 山 城 区 法 院 召 开 以 案 促 改 动 员 暨 廉 政 提 . . ・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召 开 换 届 期 间 以 案 促 改 . . ・ 鹤 壁 中 院 政 治 部 主 任 王 贺 曦 一 行 到 山 城 . .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【 人 民 群 众 讲 法 官 】 司 法 . . ・ 法 官 在 审 判 工 作 中 如 何 运 . . ・ 【 抗 击 疫 情 , 山 城 政 法 在 . . ・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要 做 “ . . ・ 身 边 的 感 动 ・ 春 日 东 岭 植 树 有 感 ・ 孩 子 , 别 怕 , 叔 叔 送 你 回 . . ・ 心 有 敬 畏 , 行 有 所 止 ・ 心 有 敬 畏 行 有 所 止 ・ 改 进 审 判 作 风 , 从 当 事 人 . .             联 系 我 们 山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: 立 案 庭 联 系 电 话 : 0 3 9 2 2 6 0 6 1 1 8 ; 办 公 室 联 系 电 话 : 0 3 9 2 2 6 0 6 1 1 7 营 商 环 境 突 出 问 题 整 治 : 举 报 电 话 : 2 6 0 6 1 1 7 ; 举 报 邮 箱 : s c f y y s h j @ 1 6 3 . c o m 地 址 : 鹤 壁 市 山 城 区 泗 河 街 西 段 邮 编 : 4 5 8 0 0 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您 是 第 1 1 8 7 8 7 2 2 位 访 客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3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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