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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郑 州 市 中 原 区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2 0 2 4 年 5 月 2 8 日 , 郑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( 2 0 2 4 ) 豫 0 1 破 申 2 2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, 裁 定 受 理 马 添 翔 对 河 南 古 方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破 产 清 算 申 请 , 并 将 该 案 指 定 本 院 审 理 。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, 本 院 决 定 采 取 随 机 摇 号 方 式 指 定 破 产 管 理 人 , 特 公 告 如 下 : 一 、 基 本 案 情 河 南 古 方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1 9 年 8 月 1 4 日 在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登 记 成 立 , 注 册 资 本 5 0 0 万 元 , 经 营 范 围 为 : 室 内 外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设 计 及 施 工 , 园 林 景 观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, 钢 结 构 工 程 , 水 电 安 装 工 程 ,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, 安 防 工 程 , 土 石 方 工 程 ( 以 上 经 营 范 围 凭 有 效 资 质 经 营 ) ; 销 售 :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。 马 添 翔 与 河 南 古 方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3 年 5 月 1 8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豫 0 1 0 2 民 初 3 7 2 2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, 判 决 河 南 古 方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退 还 马 添 翔 装 修 费 用 4 4 0 0 0 元 及 违 约 金 。 该 判 决 生 效 后 , 河 南 古 方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未 按 期 履 行 , 马 添 翔 向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。 经 查 明 , 河 南 古 方 装 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无 银 行 存 款 、 不 动 产 及 对 外 投 资 信 息 , 暂 无 其 它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。 二 、 申 报 条 件 1 . 本 次 报 名 的 申 报 机 构 限 定 应 为 本 市 辖 区 内 管 理 人 名 册 中 的 一 级 及 二 级 管 理 人 ; 2 . 无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的 记 录 ; 3 . 与 破 产 企 业 不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; 4 . 愿 意 承 担 可 能 无 报 酬 的 风 险 。 三 、 申 报 方 式 申 报 机 构 应 于 申 报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本 院 提 交 申 请 书 ( 一 式 二 份 ) 及 申 请 书 内 容 相 对 应 的 证 件 、 资 料 、 凭 证 。 申 请 书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: 1 . 基 本 情 况 、 规 模 、 业 绩 、 专 职 团 队 储 备 和 构 建 情 况 ; 2 . 破 产 团 队 负 责 人 、 委 派 参 与 本 院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团 队 负 责 人 的 执 业 经 历 和 业 绩 , 委 派 参 与 本 院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、 常 驻 人 员 的 执 业 经 历 ; 3 . 参 与 本 院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选 任 的 优 势 , 如 被 指 定 为 本 院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后 的 工 作 计 划 、 管 理 思 路 、 建 设 性 建 议 和 意 见 ; 4 . 管 理 人 报 酬 报 价 ; 5 . 律 师 协 会 或 司 法 厅 ( 局 ) 出 具 的 近 三 年 无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的 证 明 材 料 ; 6 . 拟 参 与 本 院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团 队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、 联 系 电 话 、 邮 件 送 达 地 址 等 。 四 、 选 任 规 则 1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《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》 。 2 .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《 关 于 规 范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工 作 的 意 见 》 。 3 . 郑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《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实 施 办 法 》 。 4 . 本 院 对 申 报 机 构 提 交 的 申 报 资 料 进 行 书 面 评 审 ,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报 机 构 进 行 随 机 摇 号 ( 若 无 机 构 申 报 , 则 根 据 《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规 范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工 作 的 意 见 》 的 规 定 采 用 随 机 方 式 从 管 理 人 名 册 所 列 名 单 中 指 定 ) 。 经 随 机 摇 号 选 定 一 家 机 构 为 该 案 的 破 产 清 算 管 理 人 , 同 时 另 选 定 一 家 机 构 作 为 该 案 的 备 选 破 产 清 算 管 理 人 。 五 、 报 名 、 摇 号 时 间 、 地 点 及 联 系 人 报 名 期 限 截 止 至 2 0 2 4 年 6 月 2 4 日 下 午 1 7 时 。 报 名 地 点 :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南 办 公 区 民 二 庭 1 1 5 办 公 室 。 本 院 定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5 日 下 午 1 7 时 在 本 院 5 2 6 室 进 行 公 开 摇 号 , 申 报 机 构 可 派 员 参 加 。 联 系 人 : 孙 雨 梦 、 李 蒙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1 6 7 5 1 9 0 8 1 、 0 3 7 1 6 7 5 1 9 0 5 5 监 督 电 话 : 0 3 7 1 6 7 5 1 9 0 8 1 、 0 3 7 1 6 7 5 1 9 0 5 5 二 二 四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・ 2 0 2 4 年 5 月 2 4 日 , 郑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( 2 0 2 4 ) 豫 0 1 破 申 2 0 号 民 事 裁 定 书 , 裁 定 受 理 成 桂 琴 对 郑 州 卡 路 里 体 育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的 破 产 清 算 申 请 , 并 将 该 案 指 定 本 院 审 理 。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, 本 院 决 定 采 取 随 机 摇 号 方 式 指 定 破 产 管 理 人 , 特 公 告 如 下 : 一 、 基 本 案 情 郑 州 卡 路 里 体 育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2 0 年 5 月 1 3 日 在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登 记 成 立 , 注 册 资 本 2 0 万 元 , 经 营 范 围 为 : 文 化 艺 术 交 流 策 划 ; 体 育 赛 事 策 划 ; 发 布 国 内 广 告 业 务 ; 健 身 服 务 ;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; 图 文 设 计 ; 销 售 ; 体 育 用 品 、 健 身 器 材 、 日 用 品 、 文 化 用 品 等 。 成 桂 琴 与 郑 州 卡 路 里 体 育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于 2 0 2 2 年 3 月 1 0 日 作 出 ( 2 0 2 2 ) 豫 0 1 0 2 民 初 2 0 5 6 号 民 事 判 决 书 , 判 决 郑 州 卡 路 里 体 育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于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退 还 成 桂 琴 办 卡 费 用 2 0 2 0 元 。 该 判 决 生 效 后 , 郑 州 卡 路 里 体 育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未 按 期 履 行 , 成 桂 琴 向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。 郑 州 卡 路 里 体 育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名 下 无 银 行 存 款 、 不 动 产 及 对 外 投 资 信 息 , 暂 无 其 它 财 产 可 供 执 行 。 二 、 申 报 条 件 1 . 本 次 报 名 的 申 报 机 构 限 定 应 为 本 市 辖 区 内 管 理 人 名 册 中 的 一 级 及 二 级 管 理 人 ; 2 . 无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的 记 录 ; 3 . 与 破 产 企 业 不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; 4 . 愿 意 承 担 可 能 无 报 酬 的 风 险 。 三 、 申 报 方 式 申 报 机 构 应 于 申 报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本 院 提 交 申 请 书 ( 一 式 二 份 ) 及 申 请 书 内 容 相 对 应 的 证 件 、 资 料 、 凭 证 。 申 请 书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: 1 . 基 本 情 况 、 规 模 、 业 绩 、 专 职 团 队 储 备 和 构 建 情 况 ; 2 . 破 产 团 队 负 责 人 、 委 派 参 与 本 院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团 队 负 责 人 的 执 业 经 历 和 业 绩 , 委 派 参 与 本 院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、 常 驻 人 员 的 执 业 经 历 ; 3 . 参 与 本 院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选 任 的 优 势 , 如 被 指 定 为 本 院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后 的 工 作 计 划 、 管 理 思 路 、 建 设 性 建 议 和 意 见 ; 4 . 管 理 人 报 酬 报 价 ; 5 . 律 师 协 会 或 司 法 厅 ( 局 ) 出 具 的 近 三 年 无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的 证 明 材 料 ; 6 . 拟 参 与 本 院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团 队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名 、 联 系 电 话 、 邮 件 送 达 地 址 等 。 四 、 选 任 规 则 1 .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《 关 于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》 。 2 .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《 关 于 规 范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工 作 的 意 见 》 。 3 . 郑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《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实 施 办 法 》 。 4 . 本 院 对 申 报 机 构 提 交 的 申 报 资 料 进 行 书 面 评 审 ,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报 机 构 进 行 随 机 摇 号 ( 若 无 机 构 申 报 , 则 根 据 《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规 范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管 理 人 工 作 的 意 见 》 的 规 定 采 用 随 机 方 式 从 管 理 人 名 册 所 列 名 单 中 指 定 ) 。 经 随 机 摇 号 选 定 一 家 机 构 为 该 案 的 破 产 清 算 管 理 人 , 同 时 另 选 定 一 家 机 构 作 为 该 案 的 备 选 破 产 清 算 管 理 人 。 五 、 报 名 、 摇 号 时 间 、 地 点 及 联 系 人 报 名 期 限 截 止 至 2 0 2 4 年 6 月 2 4 日 下 午 1 7 时 。 报 名 地 点 :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南 办 公 区 民 二 庭 1 1 5 办 公 室 。 本 院 定 于 2 0 2 4 年 6 月 2 5 日 下 午 1 7 时 在 本 院 5 2 6 室 进 行 公 开 摇 号 , 申 报 机 构 可 派 员 参 加 。 联 系 人 : 孙 雨 梦 、 李 蒙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1 6 7 5 1 9 0 8 1 、 0 3 7 1 6 7 5 1 9 0 5 5 监 督 电 话 : 0 3 7 1 6 7 5 1 9 0 8 1 、 0 3 7 1 6 7 5 1 9 0 5 5 二 二 四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・ 经 本 院 审 委 会 研 究 决 定 : 国 网 河 南 省 电 力 公 司 郑 州 供 电 公 司 提 供 了 企 业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信 证 明 、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证 明 、 执 行 信 息 查 询 证 明 、 企 业 资 产 证 明 等 凭 证 , 符 合 本 院 《 关 于 试 行 诉 讼 保 全 “ 白 名 单 ” 的 指 导 意 见 》 第 一 条 、 第 八 条 、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, 将 其 纳 入 本 院 2 0 2 4 年 度 ( 自 公 示 结 束 之 日 起 至 2 0 2 4 年 1 2 月 3 1 日 ) 诉 讼 保 全 “ 白 名 单 ” 企 业 , 按 照 《 关 于 试 行 诉 讼 保 全 “ 白 名 单 ” 的 指 导 意 见 》 第 三 条 、 第 四 条 、 第 五 条 、 第 六 条 、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审 慎 采 取 保 全 措 施 。 特 此 公 示 公 示 期 十 天 , 公 示 期 内 如 利 害 关 系 人 有 异 议 的 , 可 向 本 院 营 商 办 提 出 , 联 系 人 程 婧 婧 ,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1 6 7 5 1 9 0 0 3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 0 2 4 年 6 月 1 7 日 ・ 本 院 受 理 的 ( 2 0 2 2 ) 豫 0 1 0 2 执 恢 7 7 6 号 案 件 , 申 请 执 行 人 郑 州 市 长 城 房 屋 开 发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执 行 人 彦 冰 涛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本 案 现 有 3 8 3 2 0 3 . 2 8 元 案 件 款 需 返 还 被 执 行 人 彦 冰 涛 。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作 出 ( 2 0 2 4 ) 陕 0 5 执 8 8 号 执 行 裁 定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, 要 求 提 取 彦 冰 涛 ( 路 俊 涛 ) 在 本 案 中 的 案 件 款 4 9 4 0 0 元 ; 被 执 行 人 彦 冰 涛 申 请 将 剩 余 案 款 发 放 给 其 母 亲 颜 梅 菊 。 经 合 议 庭 审 查 , 现 拟 向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发 放 案 件 款 4 9 4 0 0 元 ; 拟 向 被 执 行 人 彦 冰 涛 母 亲 颜 梅 菊 发 放 案 件 款 3 3 3 8 0 3 . 2 8 元 。 公 示 时 间 自 2 0 2 4 年 6 月 1 4 日 至 2 0 2 4 年 6 月 2 1 日 ( 共 计 七 天 ) , 公 示 期 满 后 , 如 无 当 事 人 或 案 外 人 向 本 院 主 张 对 有 关 财 产 享 有 所 有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, 本 院 将 依 法 向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、 颜 梅 菊 发 放 案 件 款 。 特 此 公 示 二 二 四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・ ( 2 0 2 4 ) 豫 0 1 0 2 刑 更 1 7 号 罪 犯 张 振 鹏 , 男 , 1 9 7 7 年 9 月 2 4 日 出 生 , 身 份 证 号 码 4 1 0 1 0 2 1 9 7 7 0 9 2 4 2 5 5 7 , 汉 族 , 专 科 文 化 , 住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帝 湖 东 王 府 小 区 3 号 楼 1 0 0 1 号 , 户 籍 所 在 地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新 乔 庄 4 3 号 附 1 号 。 因 涉 嫌 犯 交 通 肇 事 罪 于 2 0 2 3 年 1 月 4 日 被 郑 州 市 公 安 局 中 原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; 因 涉 嫌 犯 交 通 肇 事 罪 于 2 0 2 3 年 9 月 2 1 日 经 本 院 决 定 被 取 保 候 审 。 本 院 于 2 0 2 3 年 1 1 月 1 5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豫 0 1 0 2 刑 初 6 6 1 号 刑 事 判 决 , 认 定 张 振 鹏 犯 交 通 肇 事 罪 ,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。 判 决 生 效 后 , 2 0 2 4 年 2 月 1 9 日 , 张 振 鹏 以 其 患 有 慢 性 肾 脏 病 5 期 等 疾 病 为 由 向 本 院 申 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。 2 0 2 4 年 4 月 7 日 , 开 封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作 出 刑 医 鉴 【 2 0 2 4 】 1 4 5 号 罪 犯 病 情 诊 断 书 , 张 振 鹏 目 前 病 情 诊 断 意 见 如 下 : 1 . 高 血 压 病 3 级 , 很 高 危 。 2 . 冠 状 动 脉 粥 样 硬 化 性 心 脏 病 陈 旧 性 心 肌 梗 死 冠 状 动 脉 支 架 植 入 后 状 态 。 3 . 心 功 能 不 全 。 4 . 慢 性 肾 脏 病 5 期 血 液 透 析 状 态 。 本 院 于 2 0 2 4 年 6 月 1 2 日 予 以 立 案 受 理 。 现 将 受 理 罪 犯 张 振 鹏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案 件 予 以 公 示 , 请 社 会 予 以 监 督 。 公 示 期 限 为 3 日 , 公 示 时 间 : 2 0 2 4 年 6 月 1 4 日 至 6 月 1 6 日 。 公 示 期 间 , 如 对 公 示 罪 犯 申 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有 异 议 , 可 于 公 示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本 院 提 出 投 诉 意 见 。 投 诉 意 见 提 出 方 式 为 : ( 一 ) 将 书 面 投 诉 意 见 在 公 示 期 满 前 邮 寄 至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(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煤 仓 街 4 号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南 办 公 区 ) 刑 事 审 判 庭 2 1 3 房 间 , 电 话 0 3 7 1 6 7 5 1 9 3 1 1 , 邮 编 4 5 0 0 0 0 ; 投 诉 材 料 需 附 投 诉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联 系 电 话 , 便 于 法 院 查 证 。 ( 二 ) 公 示 期 间 携 带 身 份 证 直 接 来 法 院 向 本 院 刑 事 审 判 庭 反 映 。 ( 三 ) 公 示 期 间 情 况 紧 急 不 能 邮 寄 书 面 投 诉 意 见 或 来 院 反 映 的 , 可 先 打 电 话 0 3 7 1 6 7 5 1 9 3 1 1 进 行 反 映 , 但 需 打 电 话 后 3 日 内 向 本 院 邮 寄 相 应 的 书 面 材 料 或 来 院 说 明 情 况 。 投 诉 人 应 如 实 反 映 与 案 件 审 理 有 关 的 情 况 , 并 提 供 证 据 或 线 索 ; 不 得 捏 造 事 实 、 伪 造 证 据 等 进 行 诬 告 陷 害 , 否 则 需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。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二 二 四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・ 本 院 受 理 的 ( 2 0 2 2 ) 豫 0 1 0 2 执 2 4 0 2 号 案 件 , 申 请 执 行 人 郑 州 鸿 鑫 泉 威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执 行 人 郑 州 裕 达 国 贸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本 院 现 已 执 行 到 位 案 款 4 1 5 4 2 5 元 。 因 申 请 执 行 人 郑 州 鸿 鑫 泉 威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已 于 2 0 2 3 年 进 行 注 销 登 记 , 李 盼 盼 系 申 请 执 行 人 一 人 独 资 股 东 。 经 李 盼 盼 申 请 , 经 合 议 庭 审 查 , 现 拟 向 李 盼 盼 发 放 本 案 执 行 款 共 计 4 1 5 4 2 5 元 。 公 示 时 间 自 2 0 2 4 年 6 月 1 3 日 至 2 0 2 4 年 6 月 2 0 日 ( 共 计 七 天 ) , 公 示 期 满 后 , 如 无 当 事 人 或 案 外 人 向 本 院 主 张 对 有 关 财 产 享 有 所 有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, 本 院 将 依 法 向 李 盼 盼 发 放 案 件 款 。 特 此 公 示 二 二 四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・ ( 2 0 2 4 ) 豫 0 1 0 2 刑 更 1 6 号 罪 犯 何 成 洋 , 男 , 2 0 0 4 年 7 月 2 日 出 生 , 身 份 证 号 码 4 1 1 0 8 2 2 0 0 4 0 7 0 2 5 4 1 X , 汉 族 , 中 专 毕 业 , 无 业 , 住 河 南 省 长 葛 市 古 桥 乡 何 路 口 村 5 组 。 因 涉 嫌 犯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, 于 2 0 2 3 年 2 月 6 日 被 郑 州 市 公 安 局 中 原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。 本 院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1 7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豫 0 1 0 2 刑 初 7 7 4 号 刑 事 判 决 , 认 定 何 成 洋 犯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,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, 缓 刑 一 年 ,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1 0 , 0 0 0 元 。 判 决 生 效 后 , 长 葛 市 司 法 局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6 日 作 出 ( 2 0 2 4 ) 长 矫 撤 缓 建 字 第 0 3 号 撤 销 缓 刑 建 议 书 ,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何 成 洋 在 缓 刑 考 验 期 内 ,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和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, 情 节 严 重 , 社 区 矫 正 机 构 向 本 院 提 出 撤 销 缓 刑 建 议 , 本 院 于 2 0 2 4 年 6 月 4 日 予 以 立 案 受 理 。 现 将 受 理 罪 犯 何 成 洋 撤 销 缓 刑 案 件 予 以 公 示 , 请 社 会 予 以 监 督 。 公 示 期 限 为 3 日 , 公 示 时 间 : 2 0 2 4 年 6 月 6 日 至 6 月 8 日 。 公 示 期 间 , 如 对 公 示 罪 犯 撤 销 缓 刑 有 异 议 , 可 于 公 示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本 院 提 出 投 诉 意 见 。 投 诉 意 见 提 出 方 式 为 : ( 一 ) 将 书 面 投 诉 意 见 在 公 示 期 满 前 邮 寄 至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(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煤 仓 街 4 号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南 办 公 区 ) 刑 事 审 判 庭 2 0 8 房 间 , 电 话 0 3 7 1 6 7 5 1 9 2 6 9 , 邮 编 4 5 0 0 0 0 ; 投 诉 材 料 需 附 投 诉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联 系 电 话 , 便 于 法 院 查 证 。 ( 二 ) 公 示 期 间 携 带 身 份 证 直 接 来 法 院 向 本 院 刑 事 审 判 庭 反 映 。 ( 三 ) 公 示 期 间 情 况 紧 急 不 能 邮 寄 书 面 投 诉 意 见 或 来 院 反 映 的 , 可 先 打 电 话 0 3 7 1 6 7 5 1 9 2 6 9 进 行 反 映 , 但 需 打 电 话 后 3 日 内 向 本 院 邮 寄 相 应 的 书 面 材 料 或 来 院 说 明 情 况 。 投 诉 人 应 如 实 反 映 与 案 件 审 理 有 关 的 情 况 , 并 提 供 证 据 或 线 索 ; 不 得 捏 造 事 实 、 伪 造 证 据 等 进 行 诬 告 陷 害 , 否 则 需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。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二 二 四 年 六 月 五 日 ・ ( 2 0 2 4 ) 豫 0 1 0 2 刑 更 1 5 号 罪 犯 李 海 景 , 女 , 1 9 8 0 年 3 月 7 日 出 生 , 身 份 证 号 码 4 1 0 1 0 5 1 9 8 0 0 3 0 7 6 1 2 4 , 汉 族 , 小 学 文 化 , 住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黄 河 路 1 1 7 号 院 8 号 楼 2 楼 东 户 , 户 籍 所 在 地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杨 金 路 办 事 处 大 贺 庄 1 9 0 号 一 队 0 2 7 。 因 涉 嫌 犯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于 2 0 2 1 年 1 1 月 1 7 日 被 郑 州 市 公 安 局 中 原 分 局 取 保 候 审 ; 因 涉 嫌 犯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于 2 0 2 3 年 6 月 1 5 日 被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取 保 候 审 ; 因 涉 嫌 犯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于 2 0 2 3 年 1 0 月 2 6 日 被 本 院 决 定 取 保 候 审 。 本 院 于 2 0 2 4 年 2 月 2 2 日 作 出 ( 2 0 2 3 ) 豫 0 1 0 2 刑 初 8 2 0 号 刑 事 判 决 , 认 定 李 海 景 犯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,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二 年 零 三 个 月 , 并 处 罚 金 人 民 币 三 万 元 。 李 海 景 退 缴 的 违 法 所 得 1 0 , 0 0 0 元 按 比 例 发 还 集 资 参 与 人 、 剩 余 违 法 所 得 5 4 1 , 1 9 6 元 依 法 予 以 追 缴 后 按 比 例 发 还 集 资 参 与 人 。 判 决 生 效 后 , 2 0 2 4 年 5 月 1 0 日 , 罪 犯 李 海 景 以 处 于 哺 乳 期 为 由 , 向 本 院 申 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, 本 院 于 2 0 2 4 年 6 月 3 日 予 以 立 案 受 理 。 现 将 受 理 罪 犯 李 海 景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案 件 予 以 公 示 , 请 社 会 予 以 监 督 。 公 示 期 限 为 3 日 , 公 示 时 间 : 2 0 2 4 年 6 月 5 日 至 6 月 7 日 。 公 示 期 间 , 如 对 公 示 罪 犯 申 请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有 异 议 , 可 于 公 示 期 限 届 满 前 向 本 院 提 出 投 诉 意 见 。 投 诉 意 见 提 出 方 式 为 : ( 一 ) 将 书 面 投 诉 意 见 在 公 示 期 满 前 邮 寄 至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(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煤 仓 街 4 号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南 办 公 区 ) 刑 事 审 判 庭 2 2 7 房 间 , 电 话 0 3 7 1 6 1 2 8 6 0 8 6 , 邮 编 4 5 0 0 0 0 ; 投 诉 材 料 需 附 投 诉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联 系 电 话 , 便 于 法 院 查 证 。 ( 二 ) 公 示 期 间 携 带 身 份 证 直 接 来 法 院 向 本 院 刑 事 审 判 庭 反 映 。 ( 三 ) 公 示 期 间 情 况 紧 急 不 能 邮 寄 书 面 投 诉 意 见 或 来 院 反 映 的 , 可 先 打 电 话 0 3 7 1 6 1 2 8 6 0 8 6 进 行 反 映 , 但 需 打 电 话 后 3 日 内 向 本 院 邮 寄 相 应 的 书 面 材 料 或 来 院 说 明 情 况 。 投 诉 人 应 如 实 反 映 与 案 件 审 理 有 关 的 情 况 , 并 提 供 证 据 或 线 索 ; 不 得 捏 造 事 实 、 伪 造 证 据 等 进 行 诬 告 陷 害 , 否 则 需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。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二 二 四 年 六 月 四 日 诉 讼 指 南 ・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审 判 要 素 表 ・ 期 间 如 何 计 算 ? 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权 利 有 . . ・ 对 于 没 有 明 确 诉 讼 标 的 金 . . ・ 我 国 现 行 法 对 于 “ 一 事 不 . . ・ 申 请 再 审 、 申 诉 与 涉 诉 信 访 ・ 诉 讼 风 险 提 示 书 ・ 立 案 条 件 ・ 立 案 流 程 ・ 如 何 提 起 反 诉 ?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2 0 1 1 年 度 郑 州 市 政 法 工 . . 巡 回 审 判 进 大 学 “ 沉 浸 式 ” 学 法 新 体 验 明 纪 于 心 守 纪 于 行 4 0 0 w + 网 友 在 线 围 观 ! “ 执 行 + 直 播 ” 让 正 义 看 得 见 ! 学 法 知 法 用 法 , 不 当 “ 工 具 人 ” “ 反 诈 ” 宣 传 进 校 园 护 航 青 春 助 成 长 > ・ 与 法 同 行 “ 典 ” 亮 生 活 ・ 手 作 艾 草 锤 传 承 端 午 情 ・ 巡 回 审 判 进 大 学 “ 沉 浸 式 ” . . ・ 法 治 宣 传 进 校 园 , 普 法 教 育 护 . . ・ 明 纪 于 心 守 纪 于 行 ・ 强 化 理 论 学 习 为 新 质 生 产 力 . . ・ “ 燃 ” 青 春 之 火 , 展 青 年 风 采 ・ 中 原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区 法 院 贯 . . ・ 中 原 区 法 院 开 展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. . ・ 中 原 区 法 院 召 开 第 一 季 度 审 判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群 众 的 法 治 意 识 和 法 治 素 养 , 近 日 ,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党 员 法 官 孙 雨 梦 走 进 城 开 社 . . ・ 周 富 强 到 中 原 区 基 层 联 系 点 调 研 ・ 与 法 同 行 “ 典 ” 亮 生 活 ・ 手 作 艾 草 锤 传 承 端 午 情 ・ 巡 回 审 判 进 大 学 “ 沉 浸 式 ” 学 法 新 体 验 ・ 法 治 宣 传 进 校 园 , 普 法 教 育 护 成 长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为 维 护 司 法 权 威 与 法 治 尊 严 , 全 力 保 障 胜 诉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营 造 良 好 的 法 治 环 境 和 诚 信 守 约 的 社 . . ・ 雷 霆 出 击 勇 往 “ 执 ” 前 ・ 办 案 手 记 : 每 一 次 , 我 们 都 全 力 以 赴 ・ 判 了 ! 男 子 为 赌 球 “ 空 手 套 白 狼 ” , 诈 . . ・ 法 庭 门 口 大 打 出 手 可 还 行 ? 司 法 惩 戒 , . . ・ 执 行 法 官 “ 断 家 务 ” , “ 探 望 权 ” 执 行 . . 清 廉 机 关 建 设 法 官 风 采 更 多 > > ・ 孙 雨 梦 : 坚 持 全 链 “ 调 ” , 调 出 好 “ 枫 . . ・ 办 案 札 记 | 你 担 当 的 样 子 , 真 美 ! ・ 9 0 后 “ 后 浪 ” 周 俊 娟 : 她 的 “ 执 行 f l a g ” ・ 法 庭 “ 她 ” 力 量 , 巾 帼 绽 芳 华 ・ 刘 红 军 : 追 梦 路 上 , 砥 砺 前 行 ・ 刘 黎 青 : 坚 持 原 则 , 坚 守 底 线 , 司 法 为 民 ・ 黄 健 : 在 司 法 为 民 的 路 上 迈 出 坚 实 的 步 伐 ・ 李 宁 : 责 任 在 肩 , 使 命 在 心 , 担 当 在 行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雷 霆 出 击 勇 往 “ 执 ” 前 ・ 办 案 手 记 : 每 一 次 , 我 们 都 全 力 以 赴 ・ 执 行 法 官 “ 断 家 务 ” , “ 探 望 权 ” 执 行 . . ・ “ 哭 穷 ” “ 摆 烂 ” 逃 避 执 行 百 万 流 水 露 . . ・ 高 效 执 行 , 让 劳 动 者 安 “ 薪 ” 不 忧 “ 酬 ” ・ 4 0 0 w + 网 友 在 线 围 观 ! “ 执 行 + 直 播 ” 让 . . ・ 善 意 文 明 执 行 促 和 解 , 让 司 法 温 度 “ 看 . . ・ “ 我 要 还 钱 ” 身 在 国 外 打 工 的 被 执 行 人 . .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办 案 手 记 : 每 一 次 , 我 们 都 全 力 以 赴 ・ 判 了 ! 男 子 为 赌 球 “ 空 手 套 白 狼 ” , 诈 . . ・ 法 庭 门 口 大 打 出 手 可 还 行 ? 司 法 惩 戒 , . . ・ 执 行 法 官 “ 断 家 务 ” , “ 探 望 权 ” 执 行 . . ・ “ 哭 穷 ” “ 摆 烂 ” 逃 避 执 行 百 万 流 水 露 . . ・ 中 原 区 法 院 发 出 “ 关 爱 未 成 年 人 提 示 书 ” ・ 公 司 擅 自 停 缴 社 保 , 生 育 津 贴 损 失 由 公 . . ・ 高 效 执 行 , 让 劳 动 者 安 “ 薪 ” 不 忧 “ 酬 ”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学 党 纪 , 知 敬 畏 , 守 底 线 ・ 2 0 2 4 年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. . ・ 孙 雨 梦 : 坚 持 全 链 “ 调 ” , 调 出 好 “ 枫 . . ・ 孙 雨 梦 : 坚 持 全 链 “ 调 ” , 调 出 好 “ 枫 . . ・ 清 廉 小 课 堂 | 上 善 若 水 ・ 清 廉 小 课 堂 | 君 子 坦 荡 荡 ・ 我 是 人 民 陪 审 员 | 履 职 尽 责 , 做 好 法 院 . . ・ 清 廉 小 课 堂 | 君 子 不 器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孙 雨 梦 : 坚 持 全 链 “ 调 ” . . ・ 办 案 札 记 | 你 担 当 的 样 . . ・ 9 0 后 “ 后 浪 ” 周 俊 娟 : 她 . . ・ 法 庭 “ 她 ” 力 量 , 巾 帼 绽 . . ・ “ 调 ” 字 当 头 解 决 “ 急 愁 . . ・ “ 法 官 + 民 调 员 ” 双 核 配 . . 联 系 我 们 地 址 : 郑 州 市 中 原 区 西 十 里 铺 路 1 7 号 联 系 电 话 : 0 3 7 1 6 7 5 3 5 7 2 4 邮 编 : 4 5 0 0 5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河 南 法 院 网 中 国 法 院 网 人 民 法 院 报 人 民 网 新 华 网 法 律 资 讯 网 光 明 网 法 院 频 道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4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 三 微 一 体 互 动 平 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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