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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泌 阳 县 法 院 网 设 为 首 页 / 添 加 收 藏 / 返 回 首 页 首 页 新 闻 中 心 法 院 简 介 审 务 公 开 队 伍 建 设 法 学 园 地 案 件 快 报 荣 誉 展 台 专 题 报 道 司 法 网 拍 裁 判 文 书 法 律 文 库 机 构 设 置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人 民 腾 讯 新 浪 法 院 公 告 ・ 人 民 法 院 抓 实 公 正 与 效 率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典 型 案 例 来 源 :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目 录 案 例 1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诉 杭 州 某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英 雄 烈 士 保 护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案 例 2 王 某 某 诉 梅 河 口 市 某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健 康 权 纠 纷 案 案 例 3 罗 某 1 诉 某 环 卫 公 司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案 例 4 张 某 某 诉 祁 阳 县 某 清 洁 有 限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案 案 例 5 临 沧 市 住 建 局 诉 临 沧 市 人 社 局 工 伤 保 险 资 格 认 定 案 案 例 6 宋 某 某 诉 熊 某 等 人 赡 养 纠 纷 案 案 例 7 某 居 委 会 诉 吴 某 等 人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纠 纷 案 案 例 8 黄 某 等 人 诉 刘 某 恢 复 原 状 纠 纷 案 案 例 9 范 某 某 诉 重 庆 某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案 案 例 1 0 河 南 某 补 胎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诉 谭 某 某 商 业 诋 毁 纠 纷 案 案 例 1 1 武 某 某 诉 上 海 某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案 案 例 1 2 姜 某 某 诉 海 口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、 海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广 告 行 政 处 罚 及 行 政 复 议 案 案 例 1 3 齐 某 某 诉 孙 某 某 健 康 权 纠 纷 案 案 例 1 4 张 某 诉 上 海 地 铁 某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、 淮 安 市 某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健 康 权 纠 纷 案 案 例 1 5 张 某 某 诉 韦 某 某 健 康 权 纠 纷 案 案 例 1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诉 杭 州 某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英 雄 烈 士 保 护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基 本 案 情 杭 州 某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为 会 员 搭 建 信 息 中 介 、 资 源 共 享 平 台 。 其 将 付 费 会 员 称 为 “ 雷 锋 会 员 ” , 将 提 供 服 务 的 平 台 称 为 “ 雷 锋 社 群 ” , 将 自 己 注 册 运 营 的 微 信 公 众 号 称 为 “ 雷 锋 哥 ” , 在 微 信 公 众 号 上 发 布 有 “ 雷 锋 会 员 ” “ 雷 锋 社 群 ” “ 雷 锋 书 架 ” “ 雷 锋 资 源 ” 文 字 的 宣 传 海 报 和 文 章 , 并 在 公 司 住 所 地 悬 挂 “ 雷 锋 社 群 ” 文 字 标 识 , 根 据 级 别 收 取 不 同 年 费 。 据 “ 雷 锋 哥 ” 微 信 公 众 号 文 章 介 绍 , 微 信 公 众 号 有 “ 3 0 万 + ” 粉 丝 , “ 雷 锋 社 群 ” 有 1 万 多 名 会 员 。 该 公 司 以 “ 雷 锋 社 群 ” 的 名 义 多 次 举 办 “ 创 业 广 交 会 ” “ 电 商 供 应 链 大 会 ” 及 “ 全 球 云 选 品 对 接 会 ” 等 商 业 活 动 。 该 公 司 还 以 “ 雷 锋 社 群 会 费 ” “ 雷 锋 社 群 推 广 费 ” “ 雷 锋 社 群 年 会 参 会 费 ” 等 名 目 收 取 客 户 费 用 3 0 多 万 元 。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, 请 求 判 令 杭 州 某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在 经 营 项 目 中 以 雷 锋 的 名 义 进 行 宣 传 , 并 在 浙 江 省 内 省 级 媒 体 就 使 用 雷 锋 姓 名 赔 礼 道 歉 。 裁 判 结 果 杭 州 互 联 网 法 院 认 为 , 杭 州 某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使 用 雷 锋 同 志 姓 名 的 行 为 是 一 种 商 业 行 为 , 侵 害 了 雷 锋 同 志 的 人 格 利 益 , 曲 解 了 真 正 的 雷 锋 精 神 , 损 害 了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, 有 悖 于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。 法 院 判 决 杭 州 某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使 用 雷 锋 同 志 姓 名 的 行 为 并 在 浙 江 省 内 省 级 报 刊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表 赔 礼 道 歉 的 声 明 。 典 型 意 义 英 雄 的 事 迹 和 精 神 是 中 华 民 族 共 同 的 历 史 记 忆 和 精 神 财 富 , 雷 锋 同 志 的 姓 名 作 为 一 种 重 要 的 人 格 利 益 , 应 当 受 到 保 护 。 英 雄 烈 士 保 护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: “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英 雄 烈 士 的 姓 名 、 肖 像 用 于 或 者 变 相 用 于 商 标 、 商 业 广 告 , 损 害 英 雄 烈 士 的 名 誉 、 荣 誉 。 ” 杭 州 某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使 用 的 “ 雷 锋 ” 文 字 具 有 特 定 意 义 , 确 系 社 会 公 众 所 广 泛 认 知 的 英 雄 姓 名 。 为 了 商 业 目 的 , 在 “ 雷 锋 哥 ” 微 信 公 众 号 中 使 用 “ 雷 锋 社 群 ” 和 “ 雷 锋 会 员 ” , 宣 传 “ 资 源 共 享 , 互 帮 互 助 的 雷 锋 精 神 ” 口 号 , 明 知 英 雄 的 姓 名 具 有 特 定 的 意 义 , 仍 擅 自 将 其 用 于 商 业 组 织 和 商 业 活 动 行 为 , 侵 犯 了 英 雄 的 人 格 利 益 , 实 际 曲 解 了 社 会 公 众 所 广 泛 认 知 的 雷 锋 精 神 。 案 例 2 王 某 某 诉 梅 河 口 市 某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健 康 权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陈 某 某 系 梅 河 口 市 某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某 热 电 公 司 ) 职 工 , 2 0 2 0 年 7 月 2 5 日 下 阀 井 作 业 发 生 缺 氧 窒 息 。 在 阀 井 附 近 菜 地 干 活 的 王 某 某 , 收 到 陈 某 某 妻 子 求 助 后 , 迅 速 下 井 救 人 , 但 其 救 援 并 未 成 功 , 自 己 也 因 窒 息 昏 倒 在 地 。 后 王 某 某 经 救 治 后 恢 复 意 识 , 陈 某 某 经 救 治 无 效 死 亡 。 梅 河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事 故 调 查 组 将 此 次 陈 某 某 窒 息 死 亡 事 故 认 定 为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事 故 。 经 吉 林 某 司 法 鉴 定 所 鉴 定 , 王 某 某 未 构 成 伤 残 。 王 某 某 诉 至 梅 河 口 市 人 民 法 院 , 要 求 某 热 电 公 司 承 担 医 疗 费 、 护 理 费 等 。 裁 判 结 果 吉 林 省 梅 河 口 市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王 某 某 为 救 助 某 热 电 公 司 职 工 使 自 己 受 到 缺 氧 窒 息 的 侵 害 , 其 行 为 构 成 见 义 勇 为 。 王 某 某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害 应 由 侵 权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据 此 , 判 决 某 热 电 公 司 赔 偿 王 某 某 经 济 损 失 4 万 余 元 。 典 型 意 义 该 案 用 鲜 活 的 案 例 回 应 了 救 人 未 果 但 受 损 亦 应 得 到 赔 偿 的 司 法 理 念 , 是 弘 扬 “ 舍 己 为 人 、 友 善 互 助 ” 的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典 型 体 现 。 王 某 某 是 为 救 助 某 热 电 公 司 的 员 工 受 到 损 害 , 其 窒 息 原 因 与 某 热 电 公 司 管 线 作 业 环 境 存 在 危 险 因 素 直 接 相 关 , 某 热 电 公 司 作 业 环 境 严 重 缺 氧 客 观 上 造 成 了 救 助 人 和 被 救 助 人 的 损 害 。 虽 然 本 案 的 加 害 行 为 非 “ 人 为 ” 所 致 , 但 危 险 作 业 环 境 仍 属 加 害 行 为 的 一 种 形 式 , 故 王 某 某 的 权 益 损 害 与 某 热 电 公 司 存 在 直 接 因 果 关 系 。 梅 河 口 市 人 民 法 院 综 合 考 量 王 某 某 受 损 与 某 热 电 公 司 的 因 果 关 系 等 情 况 , 依 法 认 定 某 热 电 公 司 为 侵 权 人 。 本 案 中 王 某 某 在 没 有 法 定 或 约 定 救 助 义 务 前 提 下 , 面 对 他 人 的 危 难 , 勇 敢 挺 身 , 王 某 某 的 救 助 行 为 虽 然 未 能 成 功 使 他 人 转 危 为 安 , 但 法 律 应 当 鼓 励 这 种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, 救 助 成 功 与 否 不 影 响 其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的 行 使 。 案 例 3 罗 某 1 诉 某 环 卫 公 司 侵 权 责 任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罗 某 2 就 职 于 某 环 卫 公 司 , 从 事 环 卫 工 作 。 2 0 1 5 年 6 月 2 9 日 , 罗 某 2 因 突 发 脑 溢 血 入 住 荆 州 某 医 院 治 疗 。 2 0 1 5 年 1 0 月 1 3 日 , 某 环 卫 公 司 以 病 情 较 为 稳 定 为 由 , 为 罗 某 2 办 理 了 出 院 手 续 , 出 院 诊 断 为 : 脑 出 血 、 左 侧 肌 体 偏 瘫 。 2 0 1 5 年 1 0 月 1 3 日 至 1 5 日 , 荆 州 市 某 救 助 管 理 站 护 送 罗 某 2 返 乡 , 接 收 单 位 为 四 川 省 某 救 助 站 。 该 站 接 收 罗 某 2 后 即 安 排 罗 某 2 入 住 岳 池 某 医 院 治 疗 , 入 院 诊 断 为 : 1 . 脑 梗 塞 后 遗 症 期 ; 2 . 急 性 支 气 管 炎 。 2 0 1 6 年 1 0 月 1 日 , 罗 某 2 因 脑 出 血 、 中 枢 性 呼 吸 衰 竭 死 亡 。 某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出 具 了 鉴 定 意 见 , 认 为 罗 某 2 再 次 突 发 脑 出 血 是 导 致 其 死 亡 的 主 要 因 素 , 尚 未 治 疗 痊 愈 , 长 途 遣 送 回 乡 的 做 法 与 导 致 其 治 疗 迁 延 、 病 情 加 重 也 有 一 定 的 因 果 关 系 。 罗 某 2 之 子 罗 某 1 起 诉 称 , 其 父 在 工 作 时 受 伤 入 院 治 疗 , 某 环 卫 公 司 在 尚 未 治 疗 痊 愈 时 就 将 其 遣 送 回 乡 的 行 为 构 成 侵 权 ,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。 裁 判 结 果 湖 北 省 荆 州 市 沙 市 区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被 告 某 环 卫 公 司 在 罗 某 2 的 病 情 尚 未 治 愈 、 未 查 清 罗 某 2 亲 属 的 情 况 下 , 将 行 动 不 便 的 罗 某 2 护 送 返 乡 的 行 为 是 对 劳 动 者 健 康 权 不 尊 重 的 行 为 。 该 行 为 虽 未 直 接 导 致 损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, 但 导 致 了 治 疗 延 误 、 病 情 加 重 , 应 当 按 其 过 错 承 担 相 应 的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。 遂 判 决 某 环 卫 公 司 被 告 承 担 相 应 侵 权 赔 偿 责 任 。 湖 北 省 荆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维 持 原 判 。 典 型 意 义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是 社 会 和 谐 的 重 要 基 础 , 事 关 广 大 职 工 和 企 业 的 切 身 利 益 以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。 劳 动 者 应 当 在 用 人 单 位 的 管 理 下 认 真 工 作 、 辛 勤 劳 动 ,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, 尤 其 是 对 于 劳 动 者 的 生 命 权 、 健 康 权 等 人 格 权 利 ,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给 予 充 分 的 尊 重 和 保 护 。 本 案 中 , 用 人 单 位 无 视 劳 动 者 的 身 体 健 康 状 况 , 将 其 从 重 症 监 护 室 接 出 , 并 以 不 符 合 实 际 的 理 由 申 请 救 助 , 将 劳 动 者 长 途 遣 返 , 是 对 劳 动 者 健 康 权 的 不 尊 重 。 本 案 的 审 理 兼 顾 了 法 理 与 人 情 , 向 被 用 人 单 位 “ 甩 包 袱 ” 的 患 病 劳 动 者 传 递 出 最 真 诚 的 司 法 温 暖 。 案 件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需 充 分 尊 重 患 病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权 , 为 患 病 劳 动 者 办 理 出 院 时 , 应 当 遵 医 嘱 并 及 时 通 知 住 院 劳 动 者 的 家 属 。 本 案 裁 判 结 果 蕴 含 着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“ 以 人 为 本 ” 的 理 念 , 对 构 建 劳 动 者 爱 岗 敬 业 、 用 人 单 位 诚 信 守 法 的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具 有 积 极 的 示 范 作 用 。 案 例 4 张 某 某 诉 祁 阳 县 某 清 洁 有 限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原 告 张 某 某 于 2 0 0 6 年 4 月 份 应 聘 至 被 告 单 位 祁 阳 县 某 清 洁 有 限 公 司 , 在 合 同 期 间 被 安 排 在 祁 阳 县 政 府 机 关 事 务 局 从 事 保 洁 工 作 , 但 被 告 未 为 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。 2 0 1 8 年 9 月 2 8 日 , 祁 阳 县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中 心 通 知 被 告 祁 阳 县 某 清 洁 有 限 公 司 补 缴 2 0 0 6 年 4 月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包 括 原 告 在 内 的 十 余 名 保 洁 员 的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断 档 补 缴 及 滞 纳 金 。 被 告 在 员 工 微 信 群 里 发 消 息 称 , 自 己 可 以 买 或 等 政 府 批 了 再 买 。 原 告 于 是 从 被 告 处 拿 《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断 档 补 缴 ( 含 滞 纳 金 ) 通 知 单 》 到 祁 阳 县 劳 动 社 会 保 险 中 心 缴 纳 了 应 补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。 之 后 ,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返 还 其 补 缴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, 双 方 协 商 未 果 。 原 告 向 祁 阳 县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, 祁 阳 县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以 不 属 于 仲 裁 受 理 范 围 为 由 ,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。 原 告 与 其 他 十 余 名 保 洁 员 遂 向 湖 南 省 祁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裁 判 结 果 湖 南 省 祁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用 人 单 位 未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, 劳 动 者 自 行 缴 纳 后 请 求 用 人 单 位 返 还 的 , 依 法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的 案 件 范 围 。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的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不 改 变 用 人 单 位 的 法 定 义 务 , 被 告 某 清 洁 有 限 公 司 系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, 应 当 为 原 告 张 某 某 承 担 社 会 保 险 费 , 判 决 被 告 祁 阳 县 某 清 洁 有 限 公 司 返 还 原 告 张 某 某 垫 付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断 档 补 缴 及 滞 纳 金 共 计 5 万 余 元 。 湖 南 省 永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维 持 原 判 。 典 型 意 义 社 会 保 险 作 为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核 心 内 容 之 一 , 在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、 促 进 社 会 公 平 、 保 证 经 济 平 稳 健 康 运 行 方 面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。 为 劳 动 者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是 用 人 单 位 的 法 定 义 务 。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作 为 劳 动 者 的 用 人 单 位 , 无 论 用 工 单 位 是 否 按 照 约 定 及 时 、 足 额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费 , 都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为 劳 动 者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。 用 人 单 位 因 与 用 工 单 位 之 间 的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约 定 不 明 导 致 某 一 时 间 段 未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, 用 人 单 位 不 能 以 此 为 由 将 风 险 转 嫁 给 劳 动 者 。 本 案 中 , 用 人 单 位 未 依 法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, 劳 动 者 自 行 缴 纳 后 请 求 用 人 单 位 返 还 垫 付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的 , 不 属 于 一 般 的 社 会 保 险 纠 纷 。 本 案 原 告 虽 然 以 劳 动 争 议 案 由 起 诉 , 但 一 审 法 院 根 据 查 明 的 法 律 关 系 , 按 照 不 当 得 利 纠 纷 予 以 审 理 , 没 有 要 求 原 告 另 行 提 起 诉 讼 , 极 大 地 减 轻 了 当 事 人 的 诉 累 。 本 案 从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角 度 出 发 , 依 法 判 决 被 告 祁 阳 县 某 清 洁 有 限 公 司 返 还 原 告 张 某 某 垫 付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断 档 补 缴 及 滞 纳 金 , 兼 顾 事 理 、 法 理 与 情 理 , 妥 善 地 化 解 了 矛 盾 纠 纷 , 实 现 了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的 有 机 统 一 。 案 例 5 临 沧 市 住 建 局 诉 临 沧 市 人 社 局 工 伤 保 险 资 格 认 定 案 基 本 案 情 戴 某 某 生 前 系 临 沧 市 住 建 局 聘 请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, 被 派 驻 到 云 南 省 永 德 县 参 与 脱 贫 攻 坚 。 2 0 1 9 年 9 月 3 日 8 时 4 0 分 , 戴 某 某 被 同 事 发 现 昏 迷 在 房 间 后 随 即 被 送 医 救 治 。 9 月 4 日 1 0 时 4 0 分 , 经 医 院 会 诊 , 戴 某 某 被 诊 断 为 : 脑 梗 死 、 脑 疝 形 成 , 同 日 2 3 时 2 0 分 , 出 现 “ 双 侧 瞳 孔 散 大 固 定 、 无 自 主 呼 吸 、 疼 痛 刺 激 无 反 应 ” 的 体 征 , 被 医 院 确 诊 脑 死 亡 。 戴 某 某 家 属 决 定 人 体 器 官 捐 献 , 报 经 批 准 后 继 续 对 戴 某 某 行 器 官 维 护 处 理 。 9 月 5 日 1 4 时 3 0 分 , 对 戴 某 某 行 脏 器 取 出 手 术 , 完 成 器 官 捐 献 。 同 日 1 5 时 2 8 分 , 临 沧 市 人 民 医 院 出 具 诊 断 证 明 宣 告 戴 某 某 死 亡 。 9 月 1 6 日 , 临 沧 市 住 建 局 向 临 沧 市 人 社 局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。 临 沧 市 人 社 局 认 为 根 据 临 沧 市 人 民 医 院 出 具 的 死 亡 证 明 判 断 , 戴 某 某 从 突 发 疾 病 到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的 时 间 已 经 超 过 了 4 8 小 时 , 不 符 合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关 于 视 同 工 伤 情 形 的 规 定 , 遂 作 出 不 予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。 临 沧 市 住 建 局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裁 判 结 果 云 南 省 临 沧 市 临 翔 区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在 人 体 器 官 捐 献 情 形 下 , 《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》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“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 8 小 时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” 的 适 用 , 应 当 以 诊 疗 机 构 确 认 的 脑 死 亡 时 间 作 为 死 亡 时 间 。 在 确 认 戴 某 某 人 体 器 官 捐 献 前 是 否 符 合 视 同 工 伤 情 形 时 , 昆 明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人 体 器 官 获 取 组 织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、 临 沧 市 人 民 医 院 出 具 的 医 学 说 明 、 中 国 人 体 器 官 捐 献 确 认 登 记 表 等 在 案 证 据 已 形 成 完 整 的 证 据 链 , 足 以 推 翻 《 居 民 死 亡 医 学 证 明 ( 推 断 ) 书 》 关 于 戴 某 某 死 亡 时 间 的 认 定 。 据 此 , 一 审 法 院 判 决 撤 销 市 人 社 局 作 出 的 《 不 予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》 并 要 求 其 重 新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。 市 人 社 局 提 起 上 诉 , 云 南 省 临 沧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, 维 持 原 判 。 典 型 意 义 戴 某 某 在 履 职 过 程 中 , 因 突 发 疾 病 经 抢 救 无 效 不 幸 去 世 , 其 生 前 积 极 投 身 脱 贫 攻 坚 工 作 , 长 期 坚 守 在 最 艰 苦 的 岗 位 上 。 他 以 无 私 奉 献 的 实 际 行 动 践 行 着 自 己 的 职 责 和 使 命 。 戴 某 某 去 世 后 , 其 家 属 延 续 了 戴 某 某 无 私 奉 献 、 服 务 人 民 的 价 值 追 求 , 决 定 将 戴 某 某 的 人 体 器 官 捐 献 给 社 会 , 以 延 续 他 人 的 生 命 。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目 的 在 于 保 障 人 民 权 益 , 引 导 人 民 向 善 向 上 , 法 律 适 用 应 当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不 能 因 当 事 人 自 身 的 善 举 而 使 其 失 去 本 应 获 得 的 合 法 权 益 , 更 不 能 使 社 会 公 益 之 举 受 挫 。 在 人 体 器 官 捐 献 的 情 况 下 , 以 人 体 器 官 获 取 组 织 的 诊 断 证 明 认 定 戴 某 某 的 死 亡 时 间 , 不 仅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和 医 学 伦 理 , 也 更 能 彰 显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有 利 于 倡 导 公 民 敬 业 奉 献 、 存 善 心 、 行 善 举 。 案 例 6 宋 某 某 诉 熊 某 等 人 赡 养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原 告 宋 某 某 已 逾 古 稀 之 年 , 共 生 育 四 个 子 女 , 现 均 已 成 家 。 原 告 独 居 在 政 府 安 置 房 ,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, 体 弱 多 病 , 生 活 来 源 主 要 依 靠 微 薄 的 退 休 金 。 自 从 被 诊 断 为 慢 性 肾 病 、 宫 颈 癌 , 原 告 花 费 巨 额 医 疗 费 , 生 活 愈 加 困 难 。 四 个 子 女 平 时 鲜 少 登 门 探 望 和 问 候 , 原 告 深 感 晚 年 的 寂 寞 和 凄 凉 , 与 儿 孙 的 团 聚 成 为 一 个 老 人 的 奢 望 , 只 能 暗 自 垂 泪 。 原 告 宋 某 某 不 得 已 只 能 诉 至 法 院 , 要 求 四 个 子 女 常 回 家 看 看 , 给 其 以 精 神 慰 藉 或 每 月 至 少 打 电 话 问 候 一 次 。 裁 判 结 果 江 西 省 奉 新 县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家 庭 成 员 应 当 关 心 老 年 人 的 精 神 需 求 , 不 得 忽 视 、 冷 落 老 年 人 , 父 母 可 以 主 张 子 女 履 行 定 期 探 望 等 精 神 赡 养 义 务 , 判 决 被 告 熊 某 等 四 人 每 月 应 至 少 前 往 看 望 或 电 话 问 候 原 告 宋 某 某 一 次 。 双 方 当 事 人 均 未 提 起 上 诉 。 典 型 意 义 敬 老 爱 老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传 统 美 德 , 赡 养 老 人 是 每 个 公 民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。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步 入 老 龄 化 , 空 巢 老 人 不 断 增 多 , 老 年 人 精 神 方 面 的 需 求 日 益 凸 显 。 做 好 独 居 老 人 赡 养 工 作 是 个 长 期 而 艰 巨 的 任 务 , 涉 及 的 精 神 赡 养 问 题 更 加 复 杂 , 也 是 一 个 较 为 敏 感 的 社 会 问 题 。 对 老 年 人 的 赡 养 , 是 否 付 给 老 年 人 生 活 所 必 需 的 金 钱 不 是 衡 量 的 唯 一 标 准 , 还 包 括 老 年 人 精 神 情 感 的 慰 藉 和 情 感 的 陪 伴 。 家 庭 成 员 应 当 关 心 老 年 人 的 精 神 需 求 , 与 老 年 人 分 开 居 住 的 家 庭 成 员 , 应 当 “ 常 回 家 看 看 ” 。 本 案 中 , 人 民 法 院 以 情 理 交 融 的 方 式 引 导 子 女 履 行 其 对 老 年 人 的 精 神 慰 藉 义 务 , 判 决 子 女 每 月 至 少 前 往 看 望 或 电 话 问 候 原 告 宋 某 某 一 次 , 能 够 保 证 居 住 在 不 同 城 市 的 子 女 与 老 年 人 之 间 实 现 “ 有 距 离 的 亲 近 ” , 切 实 保 障 了 老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、 生 活 安 宁 , 增 进 了 家 庭 和 谐 , 弘 扬 了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。 案 例 7 某 居 委 会 诉 吴 某 等 人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2 0 0 3 年 9 月 , 无 锡 市 梁 溪 区 扬 名 街 道 某 社 区 居 委 会 与 曹 某 及 其 兄 弟 姐 妹 签 订 协 议 , 约 定 由 某 居 委 会 定 时 定 员 结 对 子 照 看 关 心 曹 某 , 每 月 给 予 曹 某 基 本 生 活 费 , 免 费 看 病 诊 治 , 逢 年 过 节 给 予 曹 某 各 类 生 活 补 助 及 慰 问 生 活 用 品 等 , 养 老 至 寿 终 ; 曹 某 现 有 的 动 产 和 不 动 产 在 曹 某 寿 终 后 , 产 权 移 交 某 居 委 会 。 此 后 , 某 居 委 会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了 扶 养 义 务 。 曹 某 逝 世 后 , 曹 某 的 四 个 子 女 要 求 继 承 遗 产 , 与 某 居 委 会 产 生 争 议 。 某 居 委 会 遂 将 曹 某 的 四 个 子 女 吴 某 等 人 诉 至 法 院 , 请 求 判 令 : 1 . 确 认 某 居 委 会 与 曹 某 签 订 的 协 议 有 效 ; 2 . 曹 某 名 下 的 房 屋 、 股 权 、 现 金 、 存 款 归 某 居 委 会 所 有 。 裁 判 结 果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梁 溪 区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老 年 人 自 愿 与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签 订 的 由 该 组 织 承 担 其 生 养 死 葬 义 务 并 接 收 、 处 置 其 遗 产 内 容 的 协 议 , 应 认 定 为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。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承 担 了 对 该 老 年 人 的 日 常 生 活 照 料 、 精 神 慰 藉 并 为 其 养 老 送 终 的 , 应 认 定 为 已 经 履 行 了 生 养 死 葬 的 义 务 , 依 法 享 有 受 遗 赠 的 权 利 。 案 涉 协 议 符 合 法 律 有 关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的 规 定 , 属 于 有 效 的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, 原 告 某 居 委 会 对 被 扶 养 人 曹 某 已 尽 到 扶 养 义 务 , 判 决 被 继 承 人 曹 某 安 置 所 得 的 房 屋 以 及 其 生 前 遗 留 的 股 权 、 现 金 、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归 某 居 委 会 所 有 。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维 持 原 判 。 典 型 意 义 我 国 已 经 迈 入 老 龄 化 社 会 , 空 巢 老 人 、 孤 寡 老 人 的 养 老 困 境 愈 来 愈 频 繁 地 呈 现 在 我 们 面 前 , 亟 待 全 社 会 协 同 破 解 难 题 。 我 国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制 度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于 使 那 些 没 有 法 定 赡 养 义 务 人 或 虽 有 法 定 赡 养 义 务 人 但 无 法 实 际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的 孤 寡 老 人 , 以 及 无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老 人 的 生 活 得 到 保 障 。 本 案 中 , 人 民 法 院 对 居 委 会 提 供 的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予 以 确 认 , 对 居 委 会 的 赡 养 行 为 作 出 认 定 , 充 分 肯 定 了 居 委 会 对 老 人 养 老 送 终 所 起 的 作 用 。 本 案 的 审 理 不 仅 实 现 了 个 案 上 的 公 平 正 义 , 更 能 够 倡 导 全 社 会 积 极 助 力 养 老 , 让 “ 不 尽 孝 者 少 分 或 者 不 分 遗 产 ” 的 司 法 理 念 深 入 人 心 , 有 力 地 弘 扬 尊 老 、 敬 老 、 爱 老 、 助 老 的 中 华 传 统 美 德 , 教 育 引 导 人 们 增 强 对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内 心 认 同 , 让 崇 尚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成 为 人 民 群 众 的 自 觉 行 动 和 全 体 社 会 的 良 好 风 尚 。 案 例 8 黄 某 等 人 诉 刘 某 恢 复 原 状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原 告 黄 某 等 人 与 被 告 刘 某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, 约 定 将 某 商 品 房 工 程 的 泥 工 工 程 量 发 包 给 被 告 刘 某 , 同 时 约 定 刘 某 可 在 该 工 程 商 品 房 中 挑 选 一 套 商 品 房 抵 扣 工 程 款 。 据 此 , 刘 某 根 据 约 定 , 实 际 占 有 、 装 修 并 入 住 案 涉 房 屋 。 装 修 过 程 中 , 刘 某 擅 自 改 变 案 涉 房 屋 布 局 , 将 卫 生 间 拆 除 , 又 将 厨 房 改 为 卫 生 间 , 导 致 案 涉 房 屋 的 卫 生 间 正 对 楼 下 商 品 房 的 厨 房 。 后 因 工 程 价 款 问 题 , 案 涉 房 屋 未 能 过 户 到 刘 某 名 下 。 原 告 遂 以 此 影 响 案 涉 房 屋 再 次 售 卖 为 由 , 向 刘 某 提 出 恢 复 原 状 之 诉 。 裁 判 结 果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, 业 主 取 得 建 筑 物 专 有 部 分 的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后 ,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房 屋 的 使 用 价 值 , 提 高 房 屋 的 利 用 率 , 可 对 房 屋 内 部 结 构 和 空 间 布 局 进 行 合 理 的 优 化 和 改 进 。 但 业 主 就 自 己 的 专 有 部 分 享 有 自 由 使 用 、 收 益 及 处 分 权 利 的 同 时 , 应 承 担 不 得 危 及 建 筑 物 安 全 , 不 得 损 害 其 他 业 主 合 法 权 益 的 义 务 。 其 义 务 包 括 不 得 实 施 违 法 改 建 、 扩 建 , 改 变 专 有 部 分 本 来 用 途 和 使 用 目 的 , 以 及 违 反 当 地 生 活 习 惯 和 善 良 风 俗 等 不 当 损 毁 和 不 当 使 用 的 行 为 。 据 此 , 判 决 刘 某 将 厨 房 改 造 的 卫 生 间 恢 复 原 状 。 典 型 意 义 随 着 城 市 化 的 发 展 , 在 集 约 节 约 用 地 的 背 景 下 , 相 邻 关 系 纠 纷 日 渐 多 发 。 在 相 邻 建 筑 改 造 中 , 权 利 人 利 用 不 动 产 实 现 利 益 是 法 律 给 予 个 人 自 由 的 体 现 , 法 律 保 护 权 利 人 自 由 的 正 当 行 使 。 但 是 , 行 使 权 利 的 自 由 不 是 漫 无 边 际 的 , 应 受 必 要 限 制 , 限 制 是 为 了 使 权 利 人 的 自 由 与 他 人 的 自 由 和 谐 共 处 , 从 而 保 护 安 定 的 社 会 秩 序 。 本 案 中 , 厨 房 和 卫 生 间 的 功 能 明 确 , 对 其 建 造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要 求 。 且 根 据 城 乡 建 设 部 强 制 标 准 “ 卫 生 间 不 应 直 接 布 置 在 下 层 住 户 的 卧 室 、 起 居 室 ( 厅 ) 、 厨 房 、 餐 厅 的 上 层 ” 。 被 告 将 厨 房 改 造 成 卫 生 间 违 反 国 家 强 制 标 准 的 要 求 。 同 时 , 基 于 卫 生 间 的 特 殊 用 途 , 会 让 楼 下 业 主 产 生 不 舒 适 的 感 觉 , 可 能 会 导 致 心 情 压 抑 , 降 低 生 活 品 质 。 人 民 法 院 适 用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提 升 了 治 理 效 能 , 而 非 一 判 了 之 、 强 制 履 行 , 既 保 障 相 邻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, 也 维 护 社 会 基 本 单 元 友 好 关 系 , 有 助 于 营 造 和 谐 稳 定 社 会 环 境 , 弘 扬 守 望 相 助 、 崇 德 修 睦 的 相 邻 美 德 。 案 例 9 范 某 某 诉 重 庆 某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范 某 某 系 案 涉 车 位 不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人 , 相 应 的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是 重 庆 某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。 范 某 某 与 重 庆 某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, 约 定 了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、 物 业 服 务 等 内 容 , 并 约 定 未 尽 事 宜 ,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规 章 执 行 。 范 某 某 购 买 新 能 源 汽 车 后 , 向 供 电 企 业 申 请 在 案 涉 停 车 位 安 装 充 电 桩 时 , 被 告 知 申 请 材 料 中 应 当 包 含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出 具 的 同 意 该 业 主 在 其 停 车 位 安 装 充 电 桩 的 证 明 , 范 某 某 遂 要 求 重 庆 某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但 被 拒 绝 。 范 某 某 遂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裁 判 结 果 重 庆 市 江 津 区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按 照 原 被 告 双 方 签 订 的 《 停 车 位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协 议 》 约 定 , 本 协 议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宜 ,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规 章 执 行 。 范 某 某 申 请 在 其 停 车 位 安 装 充 电 桩 , 按 供 电 企 业 要 求 , 需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出 具 证 明 , 该 “ 出 具 证 明 ” 为 前 述 协 议 第 四 条 规 定 所 涵 盖 , 属 于 重 庆 某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合 同 义 务 , 其 应 当 履 行 。 故 判 决 重 庆 某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后 立 即 向 原 告 范 某 某 出 具 同 意 在 其 停 车 位 安 装 新 能 源 汽 车 充 电 桩 的 证 明 。 典 型 意 义 健 全 推 动 绿 色 低 碳 循 环 发 展 的 生 态 文 明 法 律 制 度 是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融 入 法 治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。 新 能 源 汽 车 属 于 “ 绿 色 产 品 ” , 对 于 促 进 节 能 减 排 、 防 治 大 气 污 染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, 要 实 现 新 能 源 汽 车 的 普 及 推 广 ,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尤 其 重 要 。 民 法 典 第 八 条 、 第 九 条 规 定 了 民 事 主 体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绿 色 原 则 。 国 家 部 委 、 地 方 政 府 发 布 的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均 要 求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在 充 电 设 施 建 设 时 予 以 配 合 , 提 供 便 利 。 本 案 通 过 适 用 绿 色 原 则 , 论 证 协 助 义 务 与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义 务 性 质 的 一 致 性 , 进 而 将 “ 协 助 义 务 ” 纳 入 “ 义 务 群 ” , 并 通 过 对 协 助 义 务 的 合 法 性 、 合 理 性 审 查 , 参 照 国 家 鼓 励 性 政 策 对 充 电 桩 的 环 保 性 质 和 功 能 予 以 确 定 , 在 排 除 阻 却 事 由 确 保 客 观 可 行 性 情 况 下 , 判 决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履 行 协 助 安 装 充 电 桩 的 义 务 。 案 例 1 0 河 南 某 补 胎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诉 谭 某 某 商 业 诋 毁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被 告 谭 某 某 经 营 一 家 汽 车 维 修 公 司 , 2 0 1 7 年 2 月 至 2 0 2 0 年 3 月 , 谭 某 某 在 网 络 平 台 发 布 关 于 河 南 某 补 胎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河 南 某 补 胎 公 司 ) 的 贬 低 性 言 论 共 计 6 5 条 。 某 机 动 车 维 修 业 服 务 中 心 出 具 调 查 报 告 证 明 未 发 现 河 南 某 补 胎 公 司 有 违 反 《 机 动 车 维 修 管 理 规 定 》 的 行 为 , 谭 某 某 针 对 河 南 某 补 胎 公 司 在 网 上 发 表 的 均 为 不 实 言 论 。 河 南 某 补 胎 公 司 诉 至 法 院 ,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谭 某 某 停 止 编 造 、 传 播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误 导 性 信 息 , 消 除 影 响 ; 就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登 报 声 明 , 公 开 赔 礼 道 歉 等 。 裁 判 结 果 河 南 省 郑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河 南 某 补 胎 公 司 与 谭 某 某 所 经 营 的 河 南 某 汽 车 维 修 服 务 公 司 , 经 营 范 围 基 本 相 同 , 属 于 同 业 竞 争 者 。 谭 某 某 长 时 间 持 续 在 多 个 网 络 平 台 发 布 贬 低 河 南 某 补 胎 公 司 的 言 论 , 且 在 有 关 部 门 经 调 查 核 实 , 证 明 其 举 报 问 题 不 存 在 的 情 况 下 , 谭 某 某 仍 然 通 过 网 络 平 台 发 布 相 关 言 论 , 可 以 认 定 谭 某 某 实 施 了 编 造 、 传 播 竞 争 对 手 的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误 导 性 信 息 的 行 为 。 因 此 , 谭 某 某 持 续 对 河 南 某 补 胎 公 司 进 行 大 量 否 定 性 评 价 , 且 使 用 大 量 侮 辱 、 贬 低 性 语 言 , 客 观 上 对 该 公 司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商 品 声 誉 造 成 了 减 损 。 这 种 行 为 有 悖 于 诚 实 守 信 的 商 业 道 德 , 不 利 于 形 成 良 好 的 竞 争 秩 序 , 构 成 商 业 诋 毁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。 判 令 谭 某 某 立 即 停 止 编 造 、 传 播 河 南 某 补 胎 公 司 的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误 导 性 信 息 ; 谭 某 某 在 相 关 网 络 平 台 发 布 声 明 , 以 消 除 对 河 南 某 补 胎 公 司 商 业 信 誉 和 商 品 声 誉 造 成 的 不 良 影 响 ; 赔 偿 河 南 某 补 胎 公 司 经 济 损 失 及 维 权 费 用 共 计 1 6 万 元 。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维 持 原 判 。 典 型 意 义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竞 争 的 日 趋 加 剧 , 在 利 益 驱 使 下 , 同 业 经 营 者 公 开 散 布 传 播 虚 构 事 实 , 恶 意 贬 低 竞 争 对 手 , 损 害 他 人 商 誉 的 行 为 屡 禁 不 止 , 严 重 影 响 了 公 平 竞 争 的 社 会 秩 序 , 阻 碍 了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的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当 前 , 以 互 联 网 为 媒 介 , 商 业 诋 毁 行 为 层 出 不 穷 且 形 式 多 样 , 行 为 人 通 过 微 信 、 微 博 等 网 络 平 台 , 简 单 编 辑 发 布 一 则 虚 假 信 息 或 误 导 性 信 息 , 便 可 以 吸 引 庞 大 消 费 群 体 关 注 , 甚 至 引 起 社 会 舆 论 , 给 受 害 者 带 来 严 重 损 害 。 因 此 , 经 营 者 在 发 布 有 关 竞 争 对 手 的 言 论 时 , 欲 达 到 的 目 的 必 须 正 当 ,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必 须 客 观 , 其 陈 述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, 尽 到 合 理 审 慎 的 注 意 义 务 。 本 案 明 确 产 生 误 导 、 损 害 商 誉 的 虚 假 事 实 的 认 定 标 准 , 对 于 落 实 党 中 央 关 于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司 法 保 护 的 精 神 , 规 制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, 鼓 励 诚 信 经 营 ,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,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具 有 指 引 意 义 。 案 例 1 1 武 某 某 诉 上 海 某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“ 某 某 单 车 ” 系 由 上 海 某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( 以 下 简 称 某 网 络 公 司 ) 运 营 的 共 享 单 车 。 根 据 使 用 规 则 , 在 用 户 使 用 前 , 系 统 会 提 示 用 户 勿 在 服 务 区 外 还 车 , 如 用 户 在 服 务 区 外 还 车 , 会 产 生 相 应 的 调 度 费 , 还 会 显 示 服 务 区 划 分 及 规 划 的 详 细 解 释 。 用 户 骑 行 前 扫 码 后 , 会 再 次 弹 出 相 应 多 项 规 则 , 其 中 , 超 区 调 度 费 标 准 为 : 服 务 区 内 开 锁 骑 行 至 服 务 区 外 还 车 将 收 取 调 度 费 2 0 元 , 服 务 区 外 开 锁 骑 行 至 服 务 区 外 还 车 将 收 取 调 度 费 1 0 元 。 2 0 1 9 年 1 1 月 , 武 某 某 骑 行 “ 某 某 单 车 ” 至 某 小 区 门 口 锁 车 。 因 该 处 为 服 务 区 外 , 某 网 络 公 司 遂 收 取 武 某 某 调 度 费 1 0 元 , 后 武 某 某 将 该 车 辆 又 骑 回 服 务 区 内 并 锁 车 。 庭 审 中 , 武 某 某 对 1 0 元 调 度 费 的 收 取 表 示 认 可 , 但 认 为 自 己 在 2 4 小 时 内 将 车 辆 骑 回 服 务 区 内 , 某 网 络 公 司 没 有 实 际 产 生 调 度 的 事 实 , 故 应 将 调 度 费 退 还 。 裁 判 结 果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武 某 某 的 两 次 骑 行 系 独 立 分 开 的 两 个 合 同 行 为 , 其 将 涉 案 单 车 骑 行 至 服 务 区 外 上 锁 停 放 时 即 已 经 违 反 使 用 规 则 , 违 约 行 为 已 经 实 际 发 生 , 在 合 同 没 有 特 别 约 定 或 未 经 某 网 络 公 司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, 所 产 生 的 违 约 责 任 不 因 武 某 某 再 次 扫 码 开 锁 将 同 一 辆 单 车 骑 回 服 务 区 内 而 免 除 。 据 此 , 判 决 驳 回 武 某 某 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。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二 审 维 持 原 判 。 典 型 意 义 共 享 单 车 快 速 发 展 在 便 利 低 碳 出 行 的 同 时 , 也 为 城 市 治 理 带 来 挑 战 。 共 享 单 车 企 业 通 过 划 定 区 域 、 制 定 使 用 规 则 、 收 取 相 应 费 用 等 方 式 进 行 自 治 有 利 于 社 会 公 共 治 理 , 但 共 享 单 车 企 业 收 取 相 应 费 用 应 具 有 事 实 与 法 律 依 据 。 本 案 对 于 如 何 认 定 费 用 性 质 提 出 了 详 细 的 判 定 规 则 , 即 应 结 合 诚 信 原 则 以 及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目 的 , 从 文 义 、 合 同 约 定 、 合 同 目 的 等 要 素 综 合 认 定 。 本 案 裁 判 回 应 社 会 治 理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, 肯 定 和 鼓 励 共 享 单 车 企 业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方 式 辅 助 社 会 公 共 治 理 , 对 于 倡 导 消 费 者 诚 实 守 信 、 推 动 城 市 环 境 治 理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。 案 例 1 2 姜 某 某 诉 海 口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、 海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广 告 行 政 处 罚 及 行 政 复 议 案 基 本 案 情 2 0 1 8 年 6 月 至 1 2 月 , 姜 某 某 通 过 微 信 朋 友 圈 发 布 产 品 广 告 , 宣 称 该 产 品 可 以 治 疗 多 种 疾 病 。 该 产 品 实 为 普 通 食 品 , 不 具 有 任 何 治 疗 疾 病 功 能 。 2 0 1 8 年 1 2 月 1 7 日 , 海 口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姜 某 某 进 行 立 案 调 查 并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, 对 姜 某 某 罚 款 1 0 万 元 。 姜 某 某 不 服 , 向 海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。 2 0 1 9 年 1 1 月 1 2 日 , 海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维 持 复 议 决 定 。 姜 某 某 仍 不 服 诉 至 法 院 , 请 求 撤 销 处 罚 决 定 和 复 议 决 定 。 裁 判 结 果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姜 某 某 长 期 在 微 信 朋 友 圈 中 发 布 虚 假 广 告 信 息 , 将 属 于 普 通 食 品 而 非 药 品 的 富 迪 小 分 子 肽 , 虚 假 宣 传 能 够 治 疗 疾 病 , 混 淆 药 品 和 普 通 食 品 的 区 别 , 误 导 不 明 真 相 的 消 费 者 或 患 者 , 尤 其 是 辨 别 能 力 不 强 的 老 年 人 , 很 可 能 耽 误 最 佳 治 疗 时 机 , 给 消 费 者 或 患 者 带 来 无 法 挽 回 的 人 身 损 害 , 依 法 应 当 予 以 处 罚 。 故 判 决 驳 回 姜 某 某 的 诉 讼 请 求 。 典 型 意 义 虚 假 药 品 广 告 欺 骗 、 误 导 消 费 者 , 严 重 危 害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健 康 。 行 为 人 通 过 朋 友 圈 大 肆 虚 假 宣 传 普 通 食 品 能 治 疗 各 种 疾 病 甚 至 “ 包 治 百 病 ” , 误 导 不 明 真 相 的 消 费 者 或 患 者 。 分 辨 能 力 较 差 的 老 年 患 者 , 甚 至 重 症 患 者 信 以 为 真 , 购 买 大 量 产 品 , 耽 误 最 佳 治 疗 时 机 , 最 后 落 个 “ 人 财 两 空 ” 。 姜 某 某 等 人 长 期 在 微 信 朋 友 圈 中 发 布 虚 假 广 告 信 息 , 误 导 不 明 真 相 的 消 费 者 或 患 者 , 不 仅 违 背 了 诚 信 原 则 , 还 具 有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 性 。 微 信 朋 友 圈 等 网 络 平 台 不 是 法 外 之 地 , 在 朋 友 圈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必 将 受 到 法 律 严 惩 , 本 判 决 既 打 击 了 虚 假 广 告 行 为 , 又 维 护 了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, 弘 扬 了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取 得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果 。 案 例 1 3 齐 某 某 诉 孙 某 某 健 康 权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2 0 1 7 年 9 月 7 日 晚 8 时 左 右 , 齐 某 某 因 感 觉 头 晕 到 孙 某 某 经 营 的 药 店 买 药 。 齐 某 某 服 下 硝 酸 甘 油 药 片 后 出 现 心 脏 骤 停 现 象 , 孙 某 某 即 实 施 心 肺 复 苏 进 行 抢 救 。 齐 某 某 恢 复 意 识 后 , 由 1 2 0 救 护 车 送 往 康 平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, 被 诊 断 为 双 侧 多 发 肋 骨 骨 折 、 右 肺 挫 伤 、 低 钾 血 症 , 共 计 住 院 1 8 天 。 齐 某 某 提 起 本 案 诉 讼 , 请 求 孙 某 某 赔 偿 医 疗 费 、 护 理 费 、 交 通 费 、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共 计 9 千 余 元 。 裁 判 结 果 辽 宁 省 康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孙 某 某 系 自 愿 实 施 紧 急 救 助 行 为 , 虽 然 救 助 过 程 中 导 致 齐 某 某 身 体 损 害 , 但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齐 某 某 心 脏 骤 停 与 服 用 的 硝 酸 甘 油 药 物 有 关 。 且 孙 某 某 具 有 医 学 从 业 资 质 , 给 老 人 进 行 心 肺 复 苏 造 成 肋 骨 骨 折 及 肺 挫 伤 无 法 完 全 避 免 , 其 救 助 行 为 没 有 过 错 , 不 违 反 诊 疗 规 范 , 故 孙 某 某 作 为 救 助 人 对 齐 某 某 的 损 害 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。 典 型 意 义 善 意 施 助 , 救 死 扶 伤 ,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传 统 美 德 。 然 而 近 年 来 , 因 助 人 为 乐 而 惹 上 “ 官 司 ” , 为 救 济 他 人 而 招 致 自 身 受 损 等 情 况 并 不 罕 见 , “ 扶 不 扶 ” “ 救 不 救 ” 已 然 成 为 社 会 热 议 话 题 。 民 法 典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条 规 定 , 因 自 愿 实 施 紧 急 救 助 行 为 造 成 受 助 人 损 害 的 , 救 助 人 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。 本 案 判 决 符 合 立 法 本 意 及 价 值 观 导 向 , 为 救 助 人 保 驾 护 航 , 无 需 因 顾 虑 承 担 责 任 而 放 弃 救 助 , 倡 导 社 会 公 众 互 帮 互 助 , 调 动 民 间 力 量 , 在 危 急 关 头 第 一 时 间 开 展 救 助 , 为 挽 救 人 民 生 命 安 全 争 取 时 间 , 使 “ 救 不 救 ” 的 问 题 不 再 成 为 拷 问 人 心 的 艰 难 抉 择 , 对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风 尚 、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具 有 积 极 引 导 意 义 。 案 例 1 4 张 某 诉 上 海 地 铁 某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、 淮 安 市 某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健 康 权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上 海 地 铁 2 号 线 由 被 告 上 海 地 铁 某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管 理 , 被 告 淮 安 市 某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负 责 地 铁 2 号 线 龙 阳 路 站 的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。 2 0 1 8 年 1 0 月 4 日 , 原 告 张 某 进 入 地 铁 2 号 线 龙 阳 路 站 3 号 口 安 检 区 , 安 检 人 员 请 原 告 将 随 身 携 带 的 小 包 上 安 检 机 安 检 , 原 告 未 予 配 合 , 并 强 行 走 向 地 铁 闸 机 。 该 安 检 人 员 进 行 阻 拦 时 原 告 突 然 倒 地 。 事 发 后 , 原 告 至 医 院 就 诊 , 诊 断 结 果 “ 左 膝 髌 骨 脱 位 ” , 为 此 支 付 医 疗 费 若 干 。 原 告 认 为 二 被 告 侵 犯 了 其 合 法 权 益 , 故 起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。 裁 判 结 果 上 海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认 为 , 原 告 因 拒 绝 安 检 遭 阻 拦 而 倒 地 受 伤 , 且 安 检 人 员 未 使 用 暴 力 或 存 在 其 他 过 激 行 为 , 其 阻 拦 原 告 进 站 系 履 行 安 检 职 责 的 行 为 , 并 无 不 当 。 被 告 未 对 原 告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, 原 告 要 求 其 承 担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缺 乏 依 据 , 故 判 决 驳 回 原 告 诉 讼 请 求 。 典 型 意 义 遵 守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, 既 是 法 律 制 度 、 公 序 良 俗 的 要 求 , 也 是 社 会 文 明 的 标 尺 。 地 铁 作 为 市 民 日 常 出 行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, 旅 客 进 入 地 铁 前 接 受 安 保 人 员 的 安 全 检 查 , 既 是 公 众 达 成 的 一 项 社 会 共 识 , 同 时 也 事 关 旅 客 人 身 安 全 , 该 规 则 应 普 遍 遵 守 。 本 案 审 理 认 定 了 公 共 场 所 合 理 安 全 保 障 规 则 的 “ 公 序 ” 属 性 , 明 确 了 公 共 场 所 参 与 人 员 均 应 当 受 到 规 则 约 束 。 扰 乱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, 引 发 自 身 损 害 者 , 应 当 对 损 害 后 果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。 该 案 明 确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人 在 管 理 过 程 中 既 要 注 意 管 理 方 式 , 更 要 积 极 行 使 管 理 职 责 , 树 立 了 正 确 价 值 导 向 , 有 利 于 引 导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人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治 理 , 以 核 心 价 值 观 引 领 推 动 社 会 治 理 能 力 和 治 理 水 平 现 代 化 。 案 例 1 5 张 某 某 诉 韦 某 某 健 康 权 纠 纷 案 基 本 案 情 2 0 1 9 年 1 0 月 1 1 日 , 某 大 学 在 校 学 生 张 某 某 和 韦 某 某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篮 球 比 赛 , 分 属 两 队 。 比 赛 过 程 中 , 张 某 某 起 跳 上 篮 时 , 韦 某 某 亦 起 跳 防 守 , 双 方 发 生 碰 撞 , 张 某 某 倒 地 受 伤 , 韦 某 某 被 判 犯 规 。 事 故 发 生 后 , 张 某 某 立 即 被 送 往 医 院 , 经 诊 断 为 左 肩 外 伤 。 张 某 某 诉 至 法 院 , 请 求 判 令 韦 某 某 赔 偿 医 疗 费 等 费 用 共 计 6 万 余 元 。 某 大 学 体 育 教 学 部 出 具 《 情 况 说 明 》 , 确 认 韦 某 某 系 违 反 体 育 运 动 精 神 的 犯 规 。 裁 判 结 果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认 为 , 张 某 某 自 愿 参 加 具 有 相 当 风 险 的 篮 球 比 赛 , 韦 某 某 的 防 守 行 为 虽 然 构 成 犯 规 但 其 主 观 上 没 有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。 且 涉 案 篮 球 比 赛 为 学 校 组 织 的 比 赛 , 属 业 余 性 质 的 校 内 高 级 别 赛 事 , 对 于 业 余 参 赛 者 能 力 及 犯 规 行 为 不 能 过 于 苛 责 。 遂 判 决 韦 某 某 无 需 承 担 侵 权 责 任 , 驳 回 张 某 某 诉 讼 请 求 。 典 型 意 义 民 法 典 第 一 千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明 确 了 “ 自 甘 风 险 ” 规 则 适 用 的 基 本 标 准 , 首 次 从 法 律 层 面 正 式 将 自 甘 风 险 规 则 确 定 为 法 定 的 阻 却 违 法 性 事 由 , 保 障 体 育 活 动 参 加 者 自 由 参 加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, 促 进 文 化 活 动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。 本 案 明 确 体 育 比 赛 中 犯 规 行 为 并 非 必 然 导 致 侵 害 行 为 的 违 法 性 , 确 立 了 “ 自 甘 风 险 ” 规 则 在 司 法 适 用 中 的 具 体 标 准 。 本 案 贯 彻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理 念 要 求 , 在 裁 判 中 打 破 了 “ 有 损 必 有 赔 ” 的 思 维 模 式 , 避 免 脱 离 具 体 事 实 情 况 和 法 律 原 意 的 “ 和 稀 泥 ” 做 法 , 回 应 了 人 民 群 众 对 公 平 正 义 的 期 待 。 ・ 为 确 保 人 民 群 众 的 知 情 权 、 监 督 权 , 现 将 我 院 2 0 2 2 年 度 决 算 公 示 如 下 , 欢 迎 社 会 各 界 予 以 监 督 。 2 0 2 2 年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附 件 :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2 年 度 决 算 公 开 说 明 ・ 法 发 〔 2 0 2 3 〕 8 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实 施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黄 河 保 护 法 》 的 意 见 为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, 深 学 笃 行 习 近 平 法 治 思 想 和 习 近 平 生 态 文 明 思 想 , 全 面 落 实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, 准 确 实 施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黄 河 保 护 法 》 ,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职 能 作 用 , 以 高 质 量 司 法 服 务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, 结 合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实 际 , 制 定 如 下 实 施 意 见 。 一 、 切 实 提 高 政 治 站 位 , 不 断 增 强 司 法 服 务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责 任 感 使 命 感 1 . 贯 彻 实 施 黄 河 保 护 法 是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重 要 指 示 批 示 精 神 和 党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的 重 要 举 措 。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是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亲 自 谋 划 、 亲 自 部 署 、 亲 自 推 动 的 重 大 国 家 战 略 。 黄 河 保 护 法 的 出 台 , 为 人 民 法 院 在 法 治 轨 道 上 扎 实 服 务 推 进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提 供 了 制 度 支 撑 。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政 治 站 位 , 把 贯 彻 实 施 黄 河 保 护 法 作 为 落 实 “ 两 个 维 护 ” 的 具 体 行 动 , 贯 穿 到 黄 河 流 域 司 法 保 护 工 作 的 全 过 程 各 方 面 , 为 实 现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共 生 、 中 华 民 族 永 续 发 展 提 供 坚 实 司 法 保 障 。 2 . 贯 彻 实 施 黄 河 保 护 法 是 回 应 人 民 群 众 对 黄 河 长 久 安 澜 美 好 向 往 的 重 要 实 践 。 黄 河 保 护 法 坚 持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, 始 终 为 人 民 谋 福 祉 , 积 极 回 应 人 民 群 众 对 黄 河 优 美 生 态 环 境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新 追 求 新 期 盼 。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要 始 终 牢 记 初 心 使 命 , 充 分 认 识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是 重 要 的 民 生 问 题 , 立 足 审 判 职 能 , 依 法 公 正 高 效 审 理 各 类 环 境 资 源 案 件 , 着 力 解 决 好 人 民 群 众 急 难 愁 盼 问 题 , 服 务 好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, 守 护 好 黄 河 流 域 的 青 山 碧 水 蓝 天 净 土 , 努 力 让 黄 河 成 为 造 福 人 民 的 幸 福 河 。 3 . 贯 彻 实 施 黄 河 保 护 法 是 推 进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的 重 要 保 障 。 黄 河 保 护 法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, 旨 在 系 统 治 理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环 境 突 出 问 题 。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要 落 实 最 严 格 制 度 最 严 密 法 治 , 全 面 学 习 领 会 黄 河 保 护 法 立 法 精 神 , 准 确 把 握 立 法 特 殊 性 和 侧 重 点 , 结 合 山 水 相 济 大 保 护 的 流 域 司 法 特 色 , 持 续 加 强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与 修 复 , 推 进 水 资 源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, 保 障 水 沙 调 控 与 防 洪 安 全 , 深 入 打 好 污 染 防 治 攻 坚 战 , 服 务 绿 色 高 质 量 发 展 , 保 护 传 承 弘 扬 黄 河 文 化 , 真 正 把 黄 河 保 护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、 基 本 原 则 和 各 项 制 度 落 到 实 处 。 二 、 准 确 把 握 立 法 原 则 , 紧 紧 围 绕 推 动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持 续 用 力 4 . 坚 持 生 态 优 先 、 绿 色 发 展 。 牢 固 树 立 和 践 行 绿 水 青 山 就 是 金 山 银 山 的 理 念 , 正 确 处 理 保 护 和 发 展 、 发 展 和 安 全 、 全 局 和 局 部 、 当 前 和 长 远 等 重 大 关 系 问 题 , 找 准 统 筹 生 态 环 境 司 法 保 护 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民 生 保 障 的 平 衡 点 。 准 确 把 握 重 在 保 护 、 要 在 治 理 的 战 略 要 求 , 助 推 环 境 问 题 整 治 , 促 进 生 态 保 护 修 复 , 服 务 绿 色 低 碳 发 展 , 协 同 推 进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环 境 高 水 平 保 护 和 经 济 社 会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5 . 坚 持 量 水 而 行 、 节 水 为 重 。 根 据 以 水 定 城 、 以 水 定 地 、 以 水 定 人 、 以 水 定 产 的 治 水 思 路 , 全 面 落 实 水 资 源 刚 性 约 束 制 度 , 依 法 保 障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、 基 本 生 态 用 水 、 生 产 用 水 , 服 务 构 建 与 水 资 源 承 载 能 力 相 适 应 的 现 代 产 业 体 系 。 聚 焦 保 水 、 固 土 、 治 沙 、 防 洪 等 黄 河 流 域 审 判 工 作 重 点 , 促 进 水 资 源 合 理 分 配 , 提 高 水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, 抑 制 不 合 理 用 水 需 求 , 加 强 违 规 取 用 水 规 制 , 推 动 用 水 方 式 由 粗 放 向 节 约 集 约 转 变 。 6 .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、 分 类 施 策 。 对 标 《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》 要 求 , 瞄 准 各 地 在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保 护 和 高 质 量 发 展 战 略 布 局 中 的 不 同 定 位 , 结 合 区 域 特 点 和 地 方 实 际 , 找 准 人 民 法 院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工 作 的 结 合 点 着 力 点 。 充 分 考 虑 黄 河 上 下 游 、 干 支 流 、 左 右 岸 差 异 ,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分 区 管 控 , 抓 好 江 河 源 头 和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、 重 要 湖 泊 水 库 、 河 道 堤 坝 岸 线 的 保 护 治 理 , 坚 守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、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、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。 7 . 坚 持 统 筹 谋 划 、 协 同 推 进 。 深 化 对 流 域 司 法 保 护 的 规 律 性 认 识 , 坚 持 山 水 林 田 湖 草 沙 一 体 化 保 护 和 系 统 治 理 , 从 生 态 系 统 的 完 整 性 、 地 理 单 元 的 连 续 性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可 持 续 性 角 度 出 发 , 强 化 黄 河 流 域 系 统 治 理 、 整 体 治 理 、 协 同 治 理 。 全 领 域 全 过 程 贯 彻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理 念 , 统 筹 适 用 刑 事 、 民 事 、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, 打 造 畅 通 高 效 的 内 外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, 健 全 完 善 源 头 严 防 、 过 程 严 管 、 损 害 严 惩 和 充 分 修 复 的 现 代 环 境 司 法 保 障 体 系 。 三 、 充 分 发 挥 审 判 职 能 , 着 力 提 高 贯 彻 实 施 黄 河 保 护 法 各 项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靶 向 性 实 效 性 8 . 丰 富 修 复 举 措 , 持 续 加 强 生 态 保 护 与 修 复 。 加 大 对 黄 河 源 头 和 水 源 涵 养 区 、 重 要 生 态 功 能 区 、 生 态 敏 感 脆 弱 区 的 司 法 保 护 力 度 , 依 法 惩 治 非 法 采 矿 、 采 砂 、 渔 猎 、 养 殖 、 采 伐 、 开 垦 、 建 设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, 加 强 外 来 入 侵 物 种 治 理 。 着 力 提 升 流 域 生 态 系 统 质 量 和 稳 定 性 , 系 统 保 护 修 复 雪 山 冰 川 、 高 原 冻 土 、 高 寒 草 甸 、 草 原 、 湿 地 、 森 林 、 荒 漠 、 泉 域 及 其 他 流 域 特 有 生 态 环 境 要 素 , 助 力 国 家 公 园 等 自 然 保 护 地 体 系 建 设 。 探 索 创 新 预 防 性 、 惩 罚 性 、 恢 复 性 司 法 措 施 , 科 学 合 理 运 用 补 植 复 绿 、 增 殖 放 流 、 劳 务 代 偿 、 技 改 抵 扣 、 碳 汇 认 购 等 多 元 化 生 态 修 复 方 式 , 健 全 完 善 生 态 环 境 修 复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及 修 复 效 果 评 估 机 制 , 努 力 实 现 “ 预 防 ― 保 护 ― 惩 罚 ― 修 复 ” 的 完 整 闭 环 。 9 . 促 进 绿 色 用 水 , 推 动 水 资 源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。 依 法 审 理 取 水 许 可 、 权 属 确 认 等 行 政 争 议 案 件 和 水 资 源 使 用 权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, 推 动 高 耗 水 项 目 技 术 改 造 或 有 序 退 出 , 规 范 用 水 权 交 易 市 场 , 促 进 水 资 源 配 置 优 化 。 配 合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整 治 挖 湖 造 景 、 地 下 水 超 采 、 盲 目 上 马 “ 公 园 热 ” 等 不 合 理 用 水 行 为 , 确 保 流 域 用 水 安 全 。 妥 善 审 理 涉 节 水 产 业 、 节 水 技 术 、 节 水 设 施 案 件 , 鼓 励 能 源 、 化 工 、 建 材 等 高 耗 水 产 业 节 水 增 效 , 支 持 城 乡 老 旧 供 水 设 施 和 管 网 改 造 , 服 务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。 1 0 . 注 重 综 合 防 治 , 保 障 水 沙 调 控 与 防 洪 安 全 。 依 法 惩 治 违 法 利 用 占 用 河 道 、 湖 泊 水 域 岸 线 、 水 库 库 区 的 行 为 , 保 障 黄 河 行 洪 安 全 , 促 进 黄 河 流 域 各 类 生 产 建 设 活 动 规 范 有 序 。 依 法 审 理 涉 水 沙 调 控 和 防 洪 防 凌 调 度 、 水 功 能 区 管 理 、 山 洪 泥 石 流 灾 害 防 治 案 件 , 服 务 重 点 区 域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, 筑 牢 黄 河 流 域 生 态 屏 障 。 妥 善 审 理 黄 河 滩 区 居 民 迁 建 、 退 耕 还 湿 、 违 章 建 筑 拆 除 、 小 水 电 整 改 退 出 相 关 案 件 , 监 督 支 持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, 保 护 行 政 相 对 人 合 法 权 益 。 1 1 . 严 格 落 实 责 任 , 深 入 打 好 污 染 防 治 攻 坚 战 。 加 强 黄 河 流 域 水 、 土 壤 、 大 气 污 染 惩 治 力 度 , 注 重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、 工 业 污 染 、 城 乡 生 活 污 染 综 合 治 理 , 坚 持 精 准 科 学 依 法 治 污 , 扎 实 推 进 城 乡 人 居 环 境 整 治 。 依 法 审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、 水 环 境 治 理 、 水 资 源 监 管 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和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相 关 案 件 , 从 严 惩 处 污 染 黄 河 干 流 、 重 要 支 流 、 重 要 湖 库 等 重 点 水 域 及 环 境 监 管 失 职 、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造 假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。 准 确 适 用 生 态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和 禁 止 令 、 惩 罚 性 赔 偿 , 及 时 制 止 侵 害 行 为 , 充 分 救 济 受 损 权 益 , 严 厉 制 裁 恶 意 侵 权 人 , 切 实 提 高 环 境 违 法 成 本 。 1 2 . 支 持 创 新 驱 动 , 服 务 流 域 绿 色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完 整 准 确 全 面 贯 彻 新 发 展 理 念 , 准 确 适 用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》 绿 色 原 则 和 绿 色 条 款 , 依 法 审 理 涉 产 业 结 构 、 能 源 结 构 、 交 通 运 输 结 构 等 优 化 调 整 案 件 及 碳 排 放 权 、 排 污 权 、 用 能 权 、 用 水 权 等 新 型 权 益 案 件 , 探 索 碳 汇 等 生 态 产 品 价 值 实 现 司 法 方 案 , 依 法 保 护 产 权 ,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, 服 务 乡 村 振 兴 。 妥 善 审 理 涉 高 耗 水 、 高 污 染 、 高 耗 能 项 目 案 件 及 相 关 企 业 破 产 重 整 、 清 算 案 件 , 监 督 支 持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查 处 未 批 先 建 、 批 建 不 符 等 违 法 行 为 , 促 进 企 业 合 规 绿 色 转 型 。 1 3 . 加 强 文 化 保 护 , 助 力 传 承 和 弘 扬 黄 河 文 化 。 严 厉 惩 处 破 坏 文 物 、 名 胜 古 迹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, 依 法 追 究 盗 掘 ( 盗 窃 ) 、 销 赃 、 倒 卖 等 全 链 条 各 环 节 参 与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妥 善 审 理 涉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、 水 文 化 遗 产 、 农 耕 文 化 遗 产 、 文 化 旅 游 等 案 件 , 依 法 保 护 传 统 技 艺 、 医 药 、 曲 艺 、 民 俗 等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, 助 力 黄 河 国 家 文 化 公 园 建 设 , 促 进 黄 河 文 化 创 造 性 发 展 。 加 强 革 命 文 物 遗 迹 保 护 力 度 , 妥 善 审 理 违 法 占 用 、 毁 损 具 有 革 命 纪 念 意 义 的 文 物 和 遗 迹 案 件 , 传 承 弘 扬 黄 河 红 色 文 化 , 筑 牢 中 华 民 族 的 根 和 魂 。 四 、 持 续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, 为 保 障 黄 河 安 澜 服 务 民 族 复 兴 再 立 新 功 1 4 . 着 力 推 进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专 门 化 。 坚 持 守 正 创 新 , 增 强 系 统 观 念 , 不 断 完 善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体 制 机 制 。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要 以 黄 河 保 护 法 施 行 为 契 机 , 立 足 流 域 保 护 特 点 和 治 理 需 要 , 因 地 制 宜 推 进 以 生 态 系 统 或 生 态 功 能 区 为 单 位 的 跨 行 政 区 划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集 中 管 辖 机 制 , 扎 实 推 进 环 境 资 源 刑 事 、 民 事 、 行 政 案 件 统 一 由 专 门 审 判 机 构 审 理 , 完 善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、 生 态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制 度 , 丰 富 流 域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裁 判 规 则 , 实 现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整 体 系 统 保 护 。 1 5 . 着 力 推 进 审 判 机 构 运 行 实 质 化 。 按 照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、 四 级 法 院 审 级 职 能 定 位 改 革 以 及 诉 讼 制 度 改 革 要 求 , 找 准 涉 及 各 类 生 态 环 境 要 素 的 刑 事 、 民 事 、 行 政 案 件 中 的 小 切 口 , 细 化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庭 归 口 审 理 案 件 的 范 围 和 职 责 , 促 进 审 判 职 能 、 人 员 、 理 念 的 实 质 融 合 , 确 保 聚 焦 主 业 主 责 。 完 善 环 境 资 源 案 件 提 级 管 辖 机 制 , 对 新 类 型 、 具 有 普 遍 法 律 适 用 指 导 意 义 、 存 在 重 大 法 律 适 用 分 歧 的 案 件 依 法 提 级 管 辖 , 强 化 指 导 性 案 例 和 典 型 案 例 培 树 机 制 。 用 足 用 好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信 息 平 台 , 丰 富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分 案 识 别 要 素 , 以 信 息 化 助 推 专 业 化 建 设 。 1 6 . 着 力 推 进 审 判 能 力 水 平 现 代 化 。 始 终 把 党 的 政 治 建 设 摆 在 首 位 , 坚 持 为 大 局 服 务 、 为 人 民 司 法 , 全 面 提 高 流 域 司 法 保 护 能 力 水 平 。 狠 抓 审 判 质 效 , 健 全 完 善 契 合 环 境 资 源 审 判 实 际 的 绩 效 考 核 和 培 训 交 流 机 制 , 打 造 纪 律 作 风 过 硬 、 适 应 审 判 职 能 “ 三 合 一 ” 需 要 、 具 有 国 际 视 野 的 专 业 队 伍 。 突 出 问 题 导 向 , 大 兴 调 查 研 究 , 针 对 流 域 司 法 保 护 的 特 点 、 重 点 、 难 点 问 题 ,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, 统 一 法 律 适 用 , 以 高 质 量 司 法 服 务 高 质 量 发 展 。 1 7 . 着 力 推 进 环 境 司 法 功 能 多 元 化 。 坚 持 能 动 司 法 , 做 实 “ 抓 前 端 、 治 未 病 ” , 通 过 诉 源 治 理 、 多 元 解 纷 、 司 法 建 议 等 方 式 主 动 融 入 社 会 综 合 治 理 。 加 强 以 案 释 法 普 法 , 充 分 发 挥 典 型 案 例 的 教 育 引 导 作 用 , 多 途 径 开 展 法 治 宣 传 , 推 动 美 丽 中 国 建 设 全 民 行 动 。 深 化 环 境 司 法 国 际 合 作 , 推 进 经 验 交 流 互 鉴 、 成 果 惠 益 分 享 , 讲 好 中 国 环 境 法 治 故 事 , 传 播 中 国 软 实 力 。 1 8 . 着 力 推 进 流 域 司 法 协 作 常 效 化 。 加 强 流 域 区 域 尤 其 是 跨 省 级 行 政 区 划 人 民 法 院 之 间 在 立 案 、 审 判 、 执 行 方 面 的 工 作 协 调 对 接 , 健 全 远 程 立 案 、 在 线 庭 审 、 电 子 送 达 、 修 复 资 金 移 送 等 配 套 机 制 , 促 进 各 类 协 作 机 制 落 实 落 地 。 积 极 开 展 行 政 与 司 法 协 同 合 作 , 优 化 与 检 察 机 关 、 公 安 机 关 、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之 间 在 信 息 通 报 、 形 势 会 商 、 证 据 调 取 、 线 索 移 交 、 纠 纷 化 解 、 生 态 修 复 等 方 面 的 衔 接 配 合 , 不 断 完 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多 元 共 治 格 局 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 0 2 3 年 6 月 2 7 日 ・ 2 0 2 3 年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・ 1 、 泌 阳 县 联 合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9 0 分 ; 2 、 驻 马 店 市 金 融 纠 纷 调 解 中 心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9 分 ; 3 、 泌 阳 县 商 事 纠 纷 调 解 委 员 会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7 分 ; 4 、 泌 阳 县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5 . 5 分 ; 5 、 泌 阳 县 涉 侨 纠 纷 调 解 组 织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5 分 ; 6 、 泌 阳 县 总 工 会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3 分 。 ・ 1 、 牛 新 伟 , 泌 阳 县 人 大 代 表 , 擅 长 :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人 身 侵 权 类 纠 纷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9 2 分 ; 2 、 任 惠 子 , 泌 阳 县 政 协 委 员 , 擅 长 :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, 物 权 纠 纷 , 合 同 纠 纷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9 1 分 ; 3 、 吴 可 , 仲 裁 员 , 擅 长 : 劳 动 争 议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9 0 分 ; 4 、 梁 浩 , 鉴 定 员 , 擅 长 : 涉 及 资 产 评 估 类 纠 纷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9 . 5 分 ; 5 、 钟 启 , 律 师 , 擅 长 :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人 身 侵 权 类 纠 纷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7 分 ; 6 、 杨 恒 亮 , 退 休 法 律 工 作 者 , 擅 长 :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5 分 ; 7 、 赵 娅 , 人 民 调 解 员 , 擅 长 : 产 品 质 量 纠 纷 、 涉 消 费 纠 纷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4 . 5 分 ; 9 、 冯 树 廉 , 专 家 学 者 , 擅 长 :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4 . 5 分 ; 9 、 郭 相 贤 , 公 证 员 , 擅 长 : 遗 产 继 承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3 分 ; 1 0 、 蔡 青 园 , 基 层 工 作 人 员 , 擅 长 : 遗 产 继 承 纠 纷 、 婚 姻 家 庭 纠 纷 , 2 0 2 2 年 调 解 绩 效 得 分 8 2 分 。 ・ 为 确 保 人 民 群 众 的 知 情 权 、 监 督 权 , 现 将 我 院 2 0 2 1 年 度 决 算 公 示 如 下 , 欢 迎 社 会 各 界 予 以 监 督 。 2 0 2 1 年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部 门 决 算 附 件 :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2 0 2 1 年 度 决 算 公 开 说 明 ・ 1 、 泌 阳 县 联 合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组 织 类 型 : 人 民 调 解 联 系 电 话 : 1 3 6 0 3 4 9 9 9 7 0 负 责 人 : 杜 伟 地 址 : 泌 阳 县 行 政 路 与 团 结 路 交 叉 口 东 1 6 0 米 2 、 驻 马 店 市 金 融 纠 纷 调 解 中 心 组 织 类 型 : 行 业 调 解 联 系 电 话 : 1 3 6 0 3 8 0 9 2 9 9 负 责 人 : 王 玮 地 址 : 河 南 省 驻 马 店 市 莱 园 街 琼 宇 文 化 小 区 西 南 侧 1 1 0 米 3 、 泌 阳 县 商 事 纠 纷 调 解 委 员 会 组 织 类 型 : 商 事 调 解 联 系 电 话 : 1 3 6 0 3 8 0 9 8 6 0 负 责 人 : 李 申 富 地 址 : 泌 阳 县 花 园 街 道 办 事 处 行 政 路 中 段 4 、 泌 阳 县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组 织 类 型 : 行 政 调 解 联 系 电 话 : 1 3 6 9 3 9 6 5 2 9 6 负 责 人 : 张 勇 地 址 : 河 南 省 驻 马 店 市 泌 阳 县 人 民 路 中 段 5 、 泌 阳 县 涉 侨 纠 纷 调 解 组 织 组 织 类 型 : 行 业 调 解 联 系 电 话 : 1 3 6 5 3 9 6 9 8 0 6 负 责 人 : 栗 冬 蕊 地 址 : 泌 阳 县 行 政 路 中 段 6 、 泌 阳 县 总 工 会 组 织 类 型 : 行 业 调 解 联 系 电 话 : 1 3 9 3 9 6 9 2 9 6 8 负 责 人 : 李 德 伦 地 址 : 河 南 省 泌 阳 县 行 政 路 中 段 诉 讼 指 南 ・ 民 事 诉 讼 中 , 小 额 诉 讼 程 . . ・ 什 么 是 玩 忽 职 守 罪 ? ・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《 关 于 . . ・ 什 么 是 非 法 行 医 罪 ? ・ 宣 告 失 踪 和 宣 告 死 亡 案 件 . . ・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管 辖 法 院 . . ・ 什 么 是 委 托 送 达 ? ・ 新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. . ・ 什 么 是 委 托 送 达 ? ・ 什 么 是 公 告 送 达 ? 站 内 检 索 荣 誉 展 台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荣 誉 展 台 泌 阳 县 法 院 开 展 2 0 2 3 年 “ 1 2 . 4 ” 国 家 宪 法 日 宣 传 活 动 泌 阳 县 法 院 开 展 “ 全 国 生 态 日 ” 普 法 宣 传 活 动 【 与 法 同 行 护 佑 成 长 】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“ 六 . . 泌 阳 县 法 院 召 开 2 0 2 3 年 2 月 份 审 判 质 效 讲 评 会 泌 阳 县 法 院 开 展 送 法 进 校 园 法 治 宣 传 讲 座 泌 阳 法 院 开 展 “ 三 八 ” 妇 女 节 普 法 宣 传 活 动 >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开 展 2 0 2 3 年 “ 1 2 . 4 . .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常 态 化 开 展 “ 护 民 . . ・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. . ・ 情 暖 童 心 助 力 成 长 ― ― 泌 阳 . . ・ 奉 献 爱 心 传 递 温 情 ― ― 泌 阳 . .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老 年 党 支 部 召 开 主 . .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发 出 第 一 份 家 庭 教 . . ・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开 展 “ 开 学 第 . . ・ 泌 阳 法 院 召 开 学 习 贯 彻 习 近 平 . . ・ 【 百 日 质 效 提 升 专 项 行 动 】 为 . . 法 院 要 闻 更 多 > > 为 迎 接 首 个 “ 全 国 生 态 日 ” ,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生 态 文 明 思 想 的 大 众 化 传 播 , 8 月 1 5 日 上 午 , 泌 阳 县 法 . .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组 织 开 展 八 月 份 主 题 党 日 活 动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开 展 “ 全 国 生 态 日 ” 普 法 宣 . . ・ 泌 阳 法 院 开 展 “ 六 五 ” 世 界 环 境 日 普 法 . . ・ 【 与 法 同 行 护 佑 成 长 】 泌 阳 县 人 民 法 . . ・ 泌 阳 法 院 开 展 “ 三 八 ” 妇 女 节 普 法 宣 传 . . 案 件 快 报 更 多 > > 2 0 1 6 年 6 月 1 2 日 下 午 , 泌 阳 县 法 院 少 年 综 合 审 判 庭 , 对 欲 离 婚 的 一 对 夫 妻 开 展 调 解 工 作 , 最 终 促 使 双 . .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常 态 化 开 展 “ 护 民 生 、 优 环 . . ・ 泌 阳 县 首 例 “ 居 住 权 ” 案 件 宣 判 : “ 房 . .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发 出 第 一 份 家 庭 教 育 指 导 令 ・ 【 百 日 质 效 提 升 专 项 行 动 】 为 农 民 工 撑 . . ・ 【 以 案 释 法 】 情 侣 分 手 明 “ 算 账 ” , 为 . . ・ 能 动 司 法 化 危 机 双 方 相 约 送 锦 旗 ・ 泌 阳 法 院 常 态 化 开 展 “ 护 民 生 、 优 环 境 . . ・ 高 效 执 行 有 速 度 赠 送 锦 旗 有 温 度 ・ 【 以 案 释 法 】 出 借 信 用 卡 后 , 对 方 不 偿 . . 学 习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精 神 裁 判 文 书 更 多 > > ・ 被 告 人 马 某 某 、 成 某 某 犯 贪 污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. . ・ 被 告 人 韩 某 某 犯 寻 衅 滋 事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・ 被 告 人 邢 X X 犯 危 险 驾 驶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・ 被 告 人 贾 某 某 掩 饰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罪 一 案 一 审 . . ・ 被 告 人 贾 X X 犯 贪 污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・ 被 告 人 郑 某 某 犯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罪 一 审 刑 事 判 . . ・ 被 告 人 邢 X X 生 产 、 销 售 不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. . ・ 被 告 人 赵 X X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 执 行 动 态 更 多 > >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常 态 化 开 展 “ 护 民 生 、 优 环 . . ・ 【 百 日 质 效 提 升 专 项 行 动 】 为 农 民 工 撑 . . ・ 能 动 司 法 化 危 机 双 方 相 约 送 锦 旗 ・ 泌 阳 法 院 常 态 化 开 展 “ 护 民 生 、 优 环 境 . . ・ 高 效 执 行 有 速 度 赠 送 锦 旗 有 温 度 ・ 开 展 常 态 化 集 中 执 行 护 民 生 优 环 境 ・ 咬 文 嚼 字 企 图 拖 延 执 行 强 制 拘 留 使 其 心 . . ・ 偏 僻 山 村 地 点 难 寻 共 享 位 置 截 获 被 执 行 人 案 例 评 析 更 多 > > ・ 泌 阳 县 首 例 “ 居 住 权 ” 案 件 宣 判 : “ 房 . .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发 出 第 一 份 家 庭 教 育 指 导 令 ・ 【 以 案 释 法 】 情 侣 分 手 明 “ 算 账 ” , 为 . . ・ 【 以 案 释 法 】 出 借 信 用 卡 后 , 对 方 不 偿 . . ・ 【 以 案 释 法 】 销 售 “ 三 无 ” 散 装 燕 窝 法 . . ・ 张 华 松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、 裁 定 案 ・ 马 万 俊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、 裁 定 案 ・ 解 运 增 拒 不 执 行 判 决 、 裁 定 案 队 伍 建 设 更 多 > > ・ 泌 阳 法 院 常 态 化 开 展 审 务 督 察 工 作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组 织 开 展 八 月 份 主 题 党 日 活 动 ・ 致 全 院 干 警 及 家 属 的 《 家 风 建 设 倡 议 书 》 ・ 同 舟 共 济 战 疫 情 , 泌 阳 县 法 院 党 员 志 愿 . .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: 年 前 连 续 抓 捕 行 动 , 维 护 . .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成 功 举 办 2 0 2 0 年 新 春 团 拜 会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法 警 队 加 强 安 全 防 范 保 护 工 . . ・ 审 判 法 官 冒 暑 走 访 涉 军 案 件 司 法 公 开 法 官 札 记 ・ 执 行 工 作 苦 与 乐 ・ 泌 阳 县 法 院 : 激 情 弹 奏 “ . . ・ 别 再 让 母 亲 流 泪 ・ 坚 持 公 正 与 效 率 实 现 司 . . 联 系 我 们 信 访 诉 讼 服 务 电 话 : 0 3 9 6 2 1 6 9 0 1 2 邮 编 : 4 6 3 7 0 0 地 址 : 泌 阳 县 北 一 环 东 段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 国 法 院 网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驻 马 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您 是 第 6 1 9 9 2 0 5 位 访 客 C o p y r i g h t 漏 2 0 2 3 A l l r i g h t r e s e r v e d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版 权 所 有 豫 I C P 备 1 2 0 0 0 4 0 2 号 2 豫 公 网 安 备 4 1 0 1 0 5 0 2 0 0 4 4 3 1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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