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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 广 东 江 銮 官 网 官 网 首 页 游 戏 产 品 商 城 购 物 关 于 我 们 客 服 中 心 家 长 监 护 [ 登 陆 ] 或 [ 注 册 ] 商 城 购 物 热 门 手 游 美 美 小 店 换 装 游 戏 下 载 魔 法 仙 灵 角 色 游 戏 下 载 萌 龙 大 乱 斗 模 拟 游 戏 下 载 掌 中 三 国 角 色 游 戏 下 载 热 门 礼 包 领 取 《 美 美 小 店 》 清 凉 礼 包 美 美 小 店 开 学 礼 包 已 领 9 5 % 领 取 《 魔 法 仙 灵 》 清 凉 礼 包 魔 法 仙 灵 开 学 礼 包 已 领 9 5 % 领 取 《 萌 龙 大 乱 斗 》 清 凉 礼 包 萌 龙 大 乱 斗 开 学 礼 包 已 领 9 5 % 领 取 《 掌 中 三 国 》 清 凉 礼 包 掌 中 三 国 开 学 礼 包 已 领 9 5 % 粤 I C P 备 2 0 2 3 0 3 4 5 4 6 号 粤 网 文 ( 2 0 1 8 ) 7 5 5 9 2 7 3 5 号 粤 公 网 安 备 4 4 0 1 0 6 0 2 0 0 6 7 6 1 号 | 广 东 江 銮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增 值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: 粤 B 2 2 0 1 9 0 0 3 6 抵 制 不 良 游 戏 拒 绝 盗 版 游 戏 注 意 自 我 保 护 谨 防 上 当 受 骗 适 度 游 戏 益 脑 沉 迷 游 戏 伤 身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享 受 健 康 生 活 通 用 礼 包 码 : R F G 1 8 N F H 请 在 游 戏 中 兑 换 使 用 账 号 登 录 自 动 登 陆 忘 记 密 码 登 陆 还 没 账 号 立 即 注 册 账 号 注 册 我 已 阅 读 并 同 意 注 册 协 议 注 册 已 有 账 号 立 即 登 陆 用 户 协 议 第 一 部 分 释 义 根 据 《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》 ( 文 化 部 令 第 4 9 号 ) , 文 化 部 制 定 《 网 络 游 戏 服 务 格 式 化 协 议 必 备 条 款 》 。 甲 方 为 网 络 游 戏 运 营 企 业 , 乙 方 为 网 络 游 戏 用 户 。 第 二 部 分 、 用 户 账 号 注 册 、 使 用 与 保 管 2 、 账 号 注 册 ( 2 . 1 ) 乙 方 承 诺 以 其 真 实 身 份 注 册 成 为 甲 方 的 用 户 ,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、 有 效 ,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必 备 条 款 约 定 对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( 2 . 2 ) 乙 方 以 其 真 实 身 份 注 册 成 为 甲 方 用 户 后 , 需 要 修 改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信 息 的 , 甲 方 应 当 及 时 、 有 效 地 为 其 提 供 该 项 服 务 。 ( 2 . 3 ) 乙 方 发 现 其 账 号 或 密 码 被 他 人 非 法 使 用 或 有 使 用 异 常 的 情 况 的 , 应 及 时 根 据 甲 方 公 布 的 处 理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, 并 有 权 通 知 甲 方 采 取 措 施 暂 停 该 账 号 的 登 录 和 使 用 。 ( 2 . 4 )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的 通 知 采 取 措 施 暂 停 乙 方 账 号 的 登 录 和 使 用 的 , 甲 方 应 当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并 核 实 与 其 注 册 身 份 信 息 相 一 致 的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信 息 。 ( 2 . 4 . 1 ) 甲 方 核 实 乙 方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信 息 与 所 注 册 的 身 份 信 息 相 一 致 的 ,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暂 停 乙 方 账 号 的 登 录 和 使 用 。 ( 2 . 4 . 2 ) 甲 方 违 反 2 . 4 . 1 款 项 的 约 定 ,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暂 停 乙 方 账 号 的 登 录 和 使 用 , 因 此 而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, 应 当 承 担 其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( 2 . 4 . 3 ) 乙 方 没 有 提 供 其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乙 方 提 供 的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与 所 注 册 的 身 份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, 甲 方 有 权 拒 绝 乙 方 上 述 请 求 。 ( 2 . 5 ) 乙 方 为 了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, 向 甲 方 提 供 与 所 注 册 的 身 份 信 息 相 一 致 的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信 息 时 , 甲 方 应 当 为 乙 方 提 供 账 号 注 册 人 证 明 、 原 始 注 册 信 息 等 必 要 的 协 助 和 支 持 , 并 根 据 需 要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信 息 资 料 。 第 三 部 分 、 服 务 的 中 止 与 终 止 ( 3 . 1 ) 乙 方 有 发 布 违 法 信 息 、 严 重 违 背 社 会 公 德 、 以 及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行 为 , 甲 方 应 当 立 即 终 止 对 乙 方 提 供 服 务 。 ( 3 . 2 ) 乙 方 在 接 受 甲 方 服 务 时 实 施 不 正 当 行 为 的 ,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对 乙 方 提 供 服 务 。 该 不 正 当 行 为 的 具 体 情 形 应 当 在 本 协 议 中 有 明 确 约 定 或 属 于 甲 方 事 先 明 确 告 知 的 应 被 终 止 服 务 的 禁 止 性 行 为 , 否 则 , 甲 方 不 得 终 止 对 乙 方 提 供 服 务 。 ( 3 . 3 ) 乙 方 提 供 虚 假 注 册 身 份 信 息 , 或 实 施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行 为 , 甲 方 有 权 中 止 对 乙 方 提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服 务 ; 甲 方 采 取 中 止 措 施 应 当 通 知 乙 方 并 告 知 中 止 期 间 , 中 止 期 间 应 该 是 合 理 的 , 中 止 期 间 届 满 甲 方 应 当 及 时 恢 复 对 乙 方 的 服 务 。 ( 3 . 4 ) 甲 方 根 据 本 条 约 定 中 止 或 终 止 对 乙 方 提 供 部 分 或 全 部 服 务 的 , 甲 方 应 负 举 证 责 任 。 第 四 部 分 、 用 户 信 息 保 护 ( 4 . 1 )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与 其 个 人 身 份 有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时 , 应 当 事 先 以 明 确 而 易 见 的 方 式 向 乙 方 公 开 其 隐 私 权 保 护 政 策 和 个 人 信 息 利 用 政 策 ,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乙 方 的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的 安 全 。 ( 4 . 2 ) 未 经 乙 方 许 可 甲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供 、 公 开 或 共 享 乙 方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姓 名 、 个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、 联 系 方 式 、 家 庭 住 址 等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,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: ( 4 . 2 . 1 ) 乙 方 或 乙 方 监 护 人 授 权 甲 方 披 露 的 ; ( 4 . 2 . 2 ) 有 关 法 律 要 求 甲 方 披 露 的 ; ( 4 . 2 . 3 ) 司 法 机 关 或 行 政 机 关 基 于 法 定 程 序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的 ; ( 4 . 2 . 4 ) 甲 方 为 了 维 护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而 向 乙 方 提 起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时 ; ( 4 . 2 . 5 ) 应 乙 方 监 护 人 的 合 法 要 求 而 提 供 乙 方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时 。 第 五 部 分 、 其 他 条 款 ( 5 . 1 ) 游 戏 的 更 新 游 戏 中 心 提 供 游 戏 、 活 动 和 服 务 。 乙 方 使 用 本 网 站 和 相 关 的 服 务 应 从 始 至 终 遵 从 甲 方 的 服 务 条 款 和 隐 私 保 护 政 策 。 乙 方 的 本 网 站 的 所 有 会 员 帐 户 ( 帐 户 ) 以 及 甲 方 所 有 的 游 戏 、 活 动 和 其 它 服 务 , 无 论 它 们 何 时 加 入 本 网 站 , 都 统 一 受 甲 方 的 服 务 条 款 约 束 。 甲 方 的 游 戏 社 区 是 不 断 发 展 的 , 所 以 乙 方 应 定 期 来 这 里 检 查 升 级 和 更 新 的 信 息 ( 以 及 乙 方 最 喜 爱 的 游 戏 的 规 则 和 指 导 ) , 这 十 分 重 要 。 甲 方 可 能 随 时 更 新 或 修 改 服 务 条 款 。 如 果 甲 方 修 改 服 务 条 款 , 该 修 改 会 在 甲 方 张 贴 新 服 务 条 款 后 三 天 生 效 。 乙 方 同 意 定 期 查 阅 服 务 条 款 , 以 知 悉 该 修 改 。 通 过 点 击 甲 方 的 服 务 条 款 的 链 接 , 乙 方 可 以 随 时 查 看 到 服 务 条 款 。 如 果 在 本 网 站 修 改 后 的 服 务 条 款 后 三 天 乙 方 继 续 使 用 服 务 , 则 意 味 着 乙 方 接 受 了 所 有 修 改 。 如 果 乙 方 不 同 意 本 服 务 条 款 的 更 改 或 任 何 条 款 , 唯 一 的 方 法 则 只 能 是 不 使 用 本 网 站 , 并 注 销 乙 方 已 注 册 的 任 何 帐 户 或 服 务 。 乙 方 可 以 拥 有 一 个 本 网 站 帐 户 以 参 与 游 戏 或 其 他 活 动 , 而 无 需 向 本 网 站 付 费 。 然 而 , 甲 方 将 针 对 进 入 网 站 的 某 些 特 定 区 域 、 进 行 特 定 的 高 级 游 戏 、 及 参 加 在 本 网 站 上 的 特 定 活 动 等 , 收 取 订 阅 费 用 。 乙 方 必 须 拥 有 本 网 站 的 帐 户 且 支 付 订 阅 或 其 他 费 用 来 参 加 这 些 活 动 。 假 如 乙 方 必 须 付 订 阅 费 用 , 以 便 进 入 甲 方 某 些 服 务 区 域 , 或 进 行 特 定 的 游 戏 , 相 关 的 信 息 都 会 公 布 在 甲 方 的 站 点 上 。 订 阅 费 用 与 其 他 付 款 信 息 , 将 公 布 在 相 关 页 面 中 。 乙 方 的 订 阅 费 用 , 必 须 事 先 支 付 , 且 不 会 以 全 额 或 部 分 方 式 退 费 。 甲 方 保 留 不 时 变 更 收 费 标 准 与 收 费 方 式 的 权 利 , 且 甲 方 将 至 少 在 进 行 变 更 的 三 天 前 进 行 主 动 告 知 。 所 有 的 改 变 都 会 公 布 在 甲 方 的 站 点 上 , 乙 方 必 须 自 行 查 看 在 甲 方 站 点 上 的 付 费 章 节 , 以 即 时 了 解 相 关 的 改 变 。 如 果 当 这 些 改 变 公 布 在 甲 方 站 点 上 满 3 天 之 后 , 继 续 使 用 这 些 服 务 , 便 表 示 乙 方 同 意 这 些 改 变 。 假 如 乙 方 不 同 意 改 变 , 乙 方 可 以 随 时 取 消 乙 方 的 订 阅 , 但 甲 方 不 会 退 还 在 乙 方 取 消 订 阅 前 的 收 费 , 也 不 会 采 用 按 比 例 方 式 退 还 任 何 订 阅 费 用 。 如 果 乙 方 使 用 的 服 务 必 须 支 付 使 用 或 营 业 税 , 甲 方 也 会 对 乙 方 收 取 相 关 税 金 , 这 部 分 将 有 别 于 订 阅 费 或 其 他 在 本 网 站 上 收 费 章 节 中 所 公 布 的 内 容 。 有 关 进 一 步 的 信 息 , 请 参 考 相 关 页 面 。 第 三 方 网 站 及 协 办 厂 商 的 收 费 甲 方 可 能 会 提 供 一 些 其 他 网 站 的 链 接 , 这 些 网 站 有 的 可 能 会 收 取 额 外 、 独 立 的 费 用 , 将 不 包 含 在 甲 方 所 收 取 的 订 阅 费 与 其 他 费 用 中 , 甲 方 也 可 能 会 在 本 网 站 、 国 际 互 联 网 或 通 过 无 线 电 方 式 提 供 连 到 协 办 厂 商 的 链 接 , 他 们 可 能 提 供 内 容 、 货 物 、 与 服 务 等 , 当 乙 方 跟 这 些 协 办 厂 商 交 易 的 时 候 , 所 产 生 的 独 立 费 用 或 义 务 , 乙 方 都 必 须 完 全 自 行 负 担 。 ( 5 . 2 ) 新 闻 、 比 赛 订 阅 甲 方 的 时 事 新 闻 后 , 订 阅 者 理 解 , 只 要 满 足 适 当 的 资 格 要 求 , 他 们 将 来 就 可 能 会 自 动 进 入 比 赛 , 并 且 同 意 关 于 那 些 比 赛 的 所 有 规 则 和 条 件 。 ( 5 . 3 ) 保 证 和 责 任 的 限 制 乙 方 明 确 同 意 , 使 用 本 网 站 、 本 网 站 软 件 以 及 互 联 网 , 乙 方 将 自 担 风 险 。 本 网 站 、 本 网 站 软 件 、 甲 方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、 第 三 方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, 都 是 基 于 依 现 状 ( a s i s ) 和 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( a s a v a i l a b l e ) 的 基 础 上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, 不 存 在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保 证 , 除 非 在 法 律 上 该 保 证 不 能 被 免 除 。 甲 方 基 于 合 理 的 商 业 性 考 虑 提 供 服 务 , 不 保 证 乙 方 能 在 乙 方 选 定 的 任 何 时 间 和 地 点 进 入 或 使 用 服 务 , 也 不 保 证 甲 方 有 足 够 能 力 来 提 供 整 个 服 务 或 者 在 任 何 特 定 的 地 理 位 置 都 能 提 供 服 务 。 乙 方 理 解 并 且 同 意 , 在 与 甲 方 或 甲 方 许 可 人 之 间 的 纠 纷 中 ,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程 度 下 , 乙 方 唯 一 的 排 他 性 救 济 就 是 停 止 使 用 服 务 , 以 及 取 消 乙 方 的 帐 户 。 乙 方 理 解 并 且 同 意 , 就 在 服 务 上 的 行 为 、 交 流 或 内 容 以 及 本 网 站 软 件 的 使 用 , 甲 方 及 甲 方 的 子 公 司 、 许 可 人 和 关 联 机 构 对 其 自 身 的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都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。 甲 方 或 甲 方 的 子 公 司 、 许 可 人 、 关 联 机 构 、 雇 员 、 管 理 人 员 、 或 董 事 ( 统 称 为 甲 方 的 关 联 机 构 ) 在 任 何 情 形 下 承 担 的 费 用 都 不 应 超 过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费 用 。 甲 方 或 本 网 站 关 联 机 构 对 乙 方 使 用 本 网 站 、 本 网 站 软 件 或 互 联 网 所 引 起 的 偶 然 或 必 然 损 害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; 对 任 何 与 乙 方 使 用 本 网 站 或 作 为 本 网 站 会 员 有 关 的 主 张 , 甲 方 或 本 网 站 关 联 机 构 也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。 如 果 在 某 些 司 法 管 辖 领 域 内 不 允 许 免 除 或 限 制 必 然 或 偶 然 损 害 的 责 任 , 在 该 司 法 管 辖 领 域 内 , 甲 方 和 本 网 站 的 关 联 机 构 的 责 任 应 限 于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。 甲 方 并 不 认 可 、 保 证 或 担 保 第 三 方 通 过 本 网 站 而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, 也 不 会 成 为 乙 方 与 第 三 方 产 品 或 服 务 供 应 商 之 间 交 易 的 当 事 人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负 责 对 其 监 督 。 ( 5 . 4 ) 赔 偿 经 甲 方 要 求 , 乙 方 同 意 , 由 于 违 反 乙 方 应 负 责 的 本 服 务 条 款 而 引 起 的 、 或 者 与 乙 方 在 本 网 站 上 传 输 内 容 有 关 的 所 有 责 任 、 主 张 和 费 用 , 包 括 律 师 费 , 乙 方 应 保 证 使 甲 方 及 甲 方 的 关 联 机 构 、 子 公 司 、 雇 员 、 承 包 商 、 管 理 人 员 、 董 事 、 卖 家 , 以 及 内 容 提 供 者 不 受 损 害 , 并 对 其 做 出 辩 护 或 赔 偿 。 对 不 在 乙 方 赔 偿 范 围 之 内 的 其 它 事 项 , 甲 方 保 留 自 担 费 用 进 行 排 他 性 辩 护 的 权 利 以 及 控 制 权 。 在 此 情 形 下 , 乙 方 不 必 再 为 此 事 项 承 担 进 一 步 向 甲 方 进 行 赔 偿 的 责 任 。 本 条 款 在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仍 然 有 效 。 乙 方 同 意 , 本 服 务 条 款 不 得 向 非 本 协 议 当 事 人 的 任 何 人 转 让 或 试 图 转 让 任 何 权 利 或 救 济 。 乙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, 本 网 站 服 务 条 款 和 隐 私 保 护 政 策 ( 包 括 甲 方 对 上 述 政 策 的 执 行 ) 并 不 意 味 着 要 将 任 何 权 利 或 救 济 授 予 或 试 图 授 予 给 任 何 人 。 如 果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被 判 定 无 效 或 不 可 执 行 , 对 该 部 分 的 解 释 应 尽 可 能 与 适 用 法 所 体 现 的 原 则 以 及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原 始 意 图 相 一 致 , 并 且 其 余 部 分 应 仍 然 有 效 和 可 执 行 。 本 协 议 及 乙 方 的 会 员 资 格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( 冲 突 法 规 则 除 外 ) , 凡 因 本 协 议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, 双 方 均 应 尽 力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和 ( 或 ) 中 立 方 调 解 的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。 若 商 议 开 始 后 的 三 十 ( 3 0 ) 日 内 , 争 议 无 法 用 上 述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,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依 下 列 规 定 提 交 仲 裁 : 在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依 其 仲 裁 规 则 任 命 的 独 任 仲 裁 员 根 据 该 会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终 局 性 解 决 ; 且 仲 裁 应 在 宁 波 分 会 使 用 中 文 进 行 审 理 。 本 服 务 条 款 要 与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一 致 , 如 发 生 服 务 条 款 与 相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条 款 有 相 抵 触 的 内 容 , 抵 触 部 分 以 法 律 、 法 规 条 款 为 准 。 甲 方 保 留 本 服 务 条 款 之 解 释 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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