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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 条 约 立 法 追 踪 法 律 专 题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资 讯 法 律 话 题 法 律 大 数 据 律 师 费 计 算 器 诉 讼 费 计 算 器 热 门 法 律 服 务 问 律 师 / 多 名 律 师 解 答 电 话 咨 询 / 律 师 直 接 通 话 图 文 咨 询 / 图 文 随 时 沟 通 语 音 连 线 / 语 音 快 速 解 答 视 频 连 线 / 律 师 视 频 咨 询 律 师 函 / 一 键 发 律 师 函 写 合 同 / 律 师 专 业 合 同 合 同 审 核 / 专 业 律 师 把 关 问 律 师 律 师 见 证 电 话 咨 询 律 师 查 档 图 文 咨 询 快 速 立 案 语 音 连 线 刑 事 会 见 视 频 连 线 劳 动 官 司 私 人 律 师 离 婚 诉 讼 合 同 起 草 继 承 官 司 合 同 审 核 交 通 诉 讼 律 师 函 租 房 官 司 面 对 面 咨 询 P 2 P 诉 讼 问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提 交 法 律 问 题 律 师 在 线 解 答 用 户 分 配 红 包 0 / 3 0 0 / 5 0 0 0 立 即 提 交 问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客 户 公 开 提 问 并 支 付 红 包 , 多 位 平 台 律 师 在 线 解 答 , 赢 取 红 包 。 进 入 问 律 师 大 厅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问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电 话 咨 询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客 户 下 单 后 律 师 接 单 时 , 平 台 统 一 呼 叫 系 统 自 动 连 通 接 单 律 师 与 客 户 , 由 律 师 提 供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电 话 咨 询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语 音 图 文 1 对 1 咨 询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通 过 好 律 师 A P P 或 网 站 的 “ 在 线 沟 通 ” 功 能 , 以 线 上 聊 天 方 式 ( 如 发 送 语 音 、 文 字 、 图 片 等 ) 向 客 户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语 音 图 文 1 对 1 咨 询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语 音 连 线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通 过 好 律 师 A P P “ 在 线 沟 通 ” 中 的 “ 语 音 通 话 ” 功 能 , 向 客 户 提 供 语 音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语 音 连 线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视 频 连 线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通 过 好 律 师 A P P “ 在 线 沟 通 ” 中 的 “ 视 频 通 话 ” 功 能 , 向 客 户 提 供 视 频 连 线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视 频 连 线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私 人 律 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通 过 线 上 方 式 ( 包 括 : 在 线 文 字 交 流 、 语 音 交 流 、 电 话 交 流 ) ,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不 限 次 数 的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私 人 律 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合 同 文 书 起 草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用 户 的 具 体 需 求 , 有 针 对 性 的 起 草 合 同 或 法 律 文 书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合 同 起 草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合 同 文 书 审 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对 客 户 提 供 的 合 同 或 法 律 文 书 进 行 专 业 审 核 并 提 供 具 体 审 核 意 见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合 同 审 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律 师 函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具 体 情 况 , 起 草 正 式 函 件 , 阐 明 违 法 行 为 , 提 出 法 律 警 告 , 并 发 送 至 相 关 方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律 师 函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面 对 面 咨 询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与 客 户 协 商 约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, 当 面 向 客 户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面 对 面 咨 询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律 师 见 证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对 法 律 行 为 或 事 实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证 明 , 并 出 具 律 师 见 证 法 律 意 见 书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律 师 见 证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律 师 查 档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提 供 信 息 档 案 查 询 服 务 , 主 要 包 括 : 工 商 登 记 信 息 、 房 产 登 记 信 息 、 车 辆 登 记 信 息 、 婚 姻 登 记 信 息 等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律 师 查 档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快 速 立 案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准 备 立 案 材 料 , 代 交 立 案 费 用 , 到 司 法 机 关 完 成 案 件 的 立 案 手 续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快 速 立 案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刑 事 犯 罪 会 见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与 被 刑 事 拘 留 的 当 事 人 依 法 进 行 会 见 , 并 及 时 与 家 属 沟 通 案 情 及 当 事 人 情 况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刑 事 犯 罪 会 见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快 速 劳 动 官 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劳 动 纠 纷 、 劳 务 纠 纷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快 速 劳 动 官 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离 婚 诉 讼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与 婚 姻 相 关 的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离 婚 诉 讼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家 庭 继 承 官 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家 庭 纠 纷 、 继 承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家 庭 继 承 官 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快 速 交 通 事 故 诉 讼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快 速 交 通 事 故 诉 讼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房 屋 租 赁 官 司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房 屋 租 赁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房 屋 租 赁 官 司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P 2 P 理 财 纠 纷 诉 讼 了 解 更 多 律 师 根 据 客 户 委 托 , 就 P 2 P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理 财 纠 纷 涉 及 的 诉 讼 提 供 案 件 代 理 服 务 。 进 入 订 单 广 场 《 平 台 规 则 — — “ P 2 P 理 财 纠 纷 诉 讼 ” 交 易 流 程 及 服 务 规 范 》 人 工 智 能 法 律 大 数 据 登 录 客 户 注 册 律 师 注 册 我 的 提 问 我 的 订 单 我 的 合 同 我 的 收 藏 订 单 广 场 问 律 师 大 厅 我 的 专 属 网 站 按 服 务 找 律 师 按 专 长 找 律 师 律 师 时 时 动 态 律 师 精 彩 视 频 按 城 市 找 律 师 全 国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武 汉 杭 州 宁 波 天 津 更 多 我 的 解 答 我 的 订 单 合 同 下 载 我 的 余 额 我 的 律 币 我 的 收 藏 系 统 通 知 账 户 管 理 意 见 反 馈 网 站 管 理 风 格 设 置 价 格 管 理 个 人 信 息 发 动 态 写 文 章 视 频 直 播 人 工 智 能 让 法 律 服 务 更 智 慧 大 数 据 匹 配 最 适 合 您 的 律 师 云 计 算 法 律 与 数 据 的 结 合 提 问 律 师 多 人 快 速 解 答 全 国 统 一 智 能 律 师 呼 叫 系 统 好 律 师 温 馨 提 示 : 由 于 浏 览 器 设 置 或 设 备 原 因 , 不 支 持 语 音 留 言 , 您 可 以 通 过 文 字 留 言 。 您 也 可 以 下 载 好 律 师 A P P 进 行 语 音 留 言 。 下 载 A P P 客 户 版 知 道 了 x 极 速 问 律 师 极 速 问 律 师 , 多 位 专 业 律 师 解 答 立 即 问 律 师 公 司 之 间 债 务 问 题 ¥ 3 5 我 们 公 司 于 2 0 1 8 年 注 册 , 和 对 方 公 司 2 0 1 9 年 合 作 卖 房 子 , 成 功 后 支 付 我 公 司 佣 金 我 4 . 9 万 元 , 并 给 员 工 发 放 提 成 佣 金 , 于 2 0 2 2 年 我 公 司 对 外 公 示 , 注 册 资 金 减 资 调 整 金 额 为 1 万 元 。 当 时 并 没 有 任 何 公 司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中 介 服 务 律 师 解 答 数 : 4 1 人 1 3 : 3 3 : 4 3 信 用 卡 逾 期 , 限 制 高 消 费 银 行 卡 没 有 被 冻 结 可 以 正 常 使 用 吗 ? ¥ 3 5 被 法 院 限 制 高 消 费 了 , 没 有 被 执 行 失 信 黑 名 单 , 单 纯 的 被 限 制 高 消 费 , 我 的 问 题 是 目 前 银 行 卡 没 有 被 冻 结 , 可 以 继 续 使 用 吗 , 进 账 会 不 会 被 法 院 秒 冻 结 或 者 划 扣 , 银 行 卡 是 不 是 被 法 院 2 4 小 时 监 控 着 一 有 进 账 就 会 被 法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信 用 卡 欠 款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1 人 2 0 2 4 0 1 1 5 1 9 : 4 8 : 2 3 请 问 您 的 律 所 平 时 帮 客 户 起 诉 时 会 不 会 遇 到 没 有 被 查 人 的 信 息 ¥ 2 5 您 好 , 请 问 您 的 律 所 平 时 帮 客 户 起 诉 时 , 会 不 会 遇 到 , 没 有 被 查 人 的 信 息 , 缺 少 被 查 人 的 身 份 信 息 去 起 诉 ? 您 如 果 有 这 方 面 的 困 扰 , 可 以 联 系 ➕ 我 v x : x i a o o y a 0 3 1 0 , 我 是 专 业 查 询 信 息 的 , 有 需 要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其 他 律 师 解 答 数 : 4 6 人 2 0 2 4 0 1 1 5 1 3 : 5 5 : 2 4 网 贷 逾 期 问 题 ¥ 2 5 1 . 某 网 贷 平 台 逾 期 四 天 , 客 服 以 系 统 维 护 为 由 不 给 看 合 同 是 否 违 规 , 若 该 理 由 合 理 平 台 系 统 维 护 有 时 间 限 制 吗 , 可 否 以 此 像 相 关 机 构 投 诉 2 . 某 网 贷 逾 期 4 天 发 短 信 之 后 会 转 为 担 保 代 偿 , 这 个 是 否 合 规 能 否 投 诉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其 他 律 师 解 答 数 : 4 8 人 2 0 2 4 0 1 1 4 2 1 : 5 8 : 0 4 被 预 谋 陷 害 拘 留 一 个 月 , 工 作 丢 失 , 取 保 候 审 两 年 了 再 无 任 何 消 息 ¥ 5 0 我 从 2 0 1 5 2 0 1 9 年 4 年 一 直 在 教 育 公 司 上 班 , 2 0 1 9 年 3 月 我 想 换 个 行 业 , 在 b o s s 直 聘 面 试 了 几 个 公 司 , 其 中 有 一 家 是 金 融 公 司 , 因 为 工 资 太 低 , 因 为 我 有 好 几 个 o f f e r 了 , 其 中 有 国 企 和 外 企 5 0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其 他 律 师 解 答 数 : 4 3 人 2 0 2 4 0 1 1 4 1 8 : 2 0 : 1 9 请 问 律 师 ¥ 3 5 法 院 冻 结 同 一 笔 金 额 2 3 7 8 7 元 , 同 时 几 个 银 行 卡 和 微 信 冻 结 了 同 一 金 额 , 重 复 冻 结 , 不 知 什 么 原 因 , 怎 么 办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司 法 程 序 律 师 解 答 数 : 3 1 人 2 0 2 4 0 1 1 2 2 3 : 4 9 : 5 0 咨 询 解 除 合 同 赔 偿 问 题 ¥ 2 5 2 0 2 2 年 2 月 1 4 日 入 职 私 企 , 公 司 有 缴 纳 社 保 , 但 是 一 直 没 签 合 同 , 然 后 去 年 底 让 我 们 去 做 体 检 , 今 天 老 板 以 高 血 压 1 8 0 为 由 辞 退 我 , 我 解 释 是 当 时 体 检 人 多 跑 来 跑 去 没 休 息 导 致 血 压 较 高 , 前 几 个 月 我 在 别 的 医 . . .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辞 职 裁 员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0 人 2 0 2 4 0 1 1 0 1 2 : 3 7 : 4 7 申 请 缓 刑 ¥ 2 5 帮 信 罪 , 涉 案 金 额 2 3 W , 已 退 还 8 W , 目 前 已 到 移 交 法 院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其 他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8 人 2 0 2 4 0 1 1 0 1 2 : 0 9 : 0 9 屋 顶 装 太 阳 能 光 伏 板 , 合 同 一 签 就 是 2 5 年 , 会 有 什 么 影 响 ¥ 2 5 家 里 老 人 家 要 是 签 了 这 个 合 同 会 有 什 么 影 响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房 屋 租 赁 律 师 解 答 数 : 3 9 人 2 0 2 4 0 1 0 9 1 9 : 1 9 : 4 3 请 问 律 师 ¥ 4 0 用 户 已 使 用 “ V I P 提 问 隐 藏 卡 ” , 对 个 人 信 息 及 提 问 内 容 进 行 了 隐 藏 。 由 用 户 匿 名 提 问 分 类 : 劳 动 仲 裁 律 师 解 答 数 : 5 0 人 2 0 2 4 0 1 0 9 1 3 : 0 6 : 0 2 法 律 服 务 指 数 1 7 0 6 4 0 4 近 7 天 服 务 数 量 0 . 8 s 平 均 响 应 时 间 大 家 都 在 搜 维 权 廉 租 房 补 偿 标 准 婚 姻 家 庭 婚 前 协 议 担 保 人 国 际 贸 易 垃 圾 分 类 合 同 终 止 民 事 执 行 传 播 谣 言 商 业 贷 款 北 京 户 口 民 事 纠 纷 医 疗 器 械 医 疗 事 故 起 诉 离 婚 简 易 程 序 接 单 动 态 数 据 加 载 中 专 业 律 师 为 您 服 务 推 荐 律 师 婚 姻 家 庭 劳 动 争 议 房 产 土 地 借 款 担 保 民 事 诉 讼 刑 事 诉 讼 更 多 专 长 律 师 资 源 丰 富 数 万 全 国 各 地 律 师 权 威 专 业 严 格 认 证 专 业 放 心 及 时 响 应 快 速 接 单 仅 需 5 秒 专 业 服 务 服 务 品 质 平 台 保 障 精 准 搜 索 智 能 推 荐 为 您 所 想 法 律 服 务   快 速 高 效 咨 询 服 务 咨 询 服 务 问 律 师 客 户 提 问 , 多 位 律 师 解 答 立 即 下 单 电 话 咨 询 律 师 公 开 下 单 , 秒 级 接 通 立 即 下 单 语 音 图 文 咨 询 随 时 随 地 , 在 线 交 流 立 即 下 单 语 音 连 线 律 师 语 音 畅 谈 , 快 速 响 应 立 即 下 单 视 频 连 线 律 师 看 得 见 的 咨 询 服 务 立 即 下 单 私 人 律 师 咨 询 次 数 不 限 量 立 即 下 单 面 对 面 咨 询 面 对 面 答 疑 解 惑 立 即 下 单 律 师 查 档 掌 握 信 息 , 心 中 有 数 立 即 下 单 律 师 见 证 确 保 效 力 , 立 书 为 证 立 即 下 单 问 律 师 电 话 咨 询 律 师 语 音 图 文 咨 询 语 音 连 线 律 师 视 频 连 线 律 师 私 人 律 师 面 对 面 咨 询 律 师 查 档 律 师 见 证 诉 讼 服 务 诉 讼 服 务 快 速 立 案 律 师 立 案 , 专 业 高 效 立 即 下 单 刑 事 会 见 律 师 会 见 , 保 障 权 益 立 即 下 单 离 婚 诉 讼 专 业 律 师 , 维 护 权 益 立 即 下 单 劳 动 官 司 依 法 维 权 , 安 心 就 业 立 即 下 单 继 承 官 司 家 务 事 难 断 , 交 给 律 师 立 即 下 单 P 2 P 诉 讼 专 业 律 师 , 守 护 财 富 立 即 下 单 交 通 诉 讼 律 师 为 您 , 保 驾 护 航 立 即 下 单 租 房 官 司 租 房 纠 纷 , 律 师 解 决 立 即 下 单 快 速 立 案 刑 事 会 见 离 婚 诉 讼 劳 动 官 司 继 承 官 司 P 2 P 诉 讼 交 通 诉 讼 租 房 官 司 文 书 服 务 文 书 服 务 律 师 函 追 求 责 任 , 维 权 利 器 立 即 下 单 合 同 文 书 起 草 专 业 律 师 , 量 身 定 制 立 即 下 单 合 同 文 书 审 核 律 师 为 您 严 格 把 关 立 即 下 单 合 同 范 本 下 载 优 质 模 板 , 供 您 挑 选 立 即 下 单 诉 讼 文 书 下 载 囊 括 各 类 诉 讼 文 书 立 即 下 单 企 业 文 书 下 载 各 类 合 规 文 书 任 您 选 立 即 下 单 工 商 文 书 下 载 准 备 工 商 材 料 不 再 愁 立 即 下 单 民 事 文 书 下 载 立 即 下 单 律 师 函 合 同 文 书 起 草 合 同 文 书 审 核 合 同 范 本 下 载 诉 讼 文 书 下 载 企 业 文 书 下 载 工 商 文 书 下 载 民 事 文 书 下 载 律 师 费 计 算 器 诉 讼 费 计 算 器 律 师 服 务 地 点 北 京 北 京 上 海 重 庆 江 苏 山 东 河 南 湖 南 黑 龙 江 福 建 案 件 类 型 民 事 类 刑 事 类 行 政 类 案 件 所 处 阶 段 侦 查 阶 段 审 查 起 诉 阶 段 一 审 阶 段 二 审 阶 段 死 刑 复 核 阶 段 再 审 阶 段 申 诉 阶 段 涉 及 几 项 罪 名 1 项 2 项 3 项 4 项 5 项 是 否 涉 及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否 是 否 是 否 涉 及 支 付 金 额 否 是 否 金 额 1 2 ) v a l u e = v a l u e . s l i c e ( 0 , 1 2 ) > 计 算 计 算 结 果 ( 元 ) 律 师 费       1 . 部 分 省 市 尚 未 分 布 或 修 订 律 师 服 务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, 你 可 先 以 其 他 地 区 律 师 费 作 为 参 照 。 2 . 使 用 本 计 算 器 时 请 您 务 必 注 意 适 用 条 件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1 0 0 ~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北 京 市 律 师 诉 讼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2 0 0 ~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上 海 市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2 0 0 ~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重 庆 市 物 价 局 、 重 庆 市 司 法 局 关 于 重 庆 市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2 0 0 2 5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江 苏 省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试 行 标 准 表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1 5 0 3 0 0 0 元 / 有 效 工 作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山 东 省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, 该 规 定 有 效 期 至 2 0 2 2 年 5 月 3 1 日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3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河 南 省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行 业 指 导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3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湖 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、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关 于 公 布 湖 南 省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和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收 费 范 围 和 标 准 的 通 知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黑 龙 江 省 尚 未 规 定 刑 事 案 件 的 收 费 标 准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黑 龙 江 省 物 价 监 督 管 理 局 、 黑 龙 江 省 司 法 厅 关 于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收 费 政 府 指 导 价 标 准 的 通 知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1 、 本 计 算 器 仅 适 用 于 下 列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律 师 服 务 : ( 1 ) 担 任 刑 事 案 件 犯 罪 嫌 疑 人 、 被 告 人 的 辩 护 人 以 及 刑 事 案 件 自 诉 人 、 被 害 人 的 代 理 人 。 ( 2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、 工 伤 赔 偿 , 请 求 给 付 赡 养 费 、 抚 养 费 、 扶 养 费 , 请 求 发 给 抚 恤 金 、 救 济 金 , 请 求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待 遇 的 民 事 诉 讼 、 行 政 诉 讼 的 代 理 人 , 以 及 担 任 涉 及 安 全 事 故 、 环 境 污 染 、 征 地 拆 迁 赔 偿 ( 补 偿 ) 等 公 共 利 益 的 群 体 性 诉 讼 案 件 代 理 人 。 ( 3 ) 担 任 公 民 请 求 国 家 赔 偿 案 件 的 代 理 人 。 2 、 上 述 服 务 如 采 取 计 时 收 费 , 标 准 为 1 0 0 2 4 0 0 元 / 小 时 。 3 、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法 律 服 务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, 律 师 费 由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确 定 。 4 、 本 计 算 器 是 根 据 《 福 建 省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律 师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》 制 作 ,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请 以 该 规 定 为 准 。 案 件 类 型 请 选 择 财 产 案 件 离 婚 案 件 侵 害 人 格 权 案 件 其 他 非 财 产 案 件 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商 标 、 专 利 、 海 事 行 政 案 件 其 他 行 政 案 件 管 辖 权 异 议 财 产 或 赔 偿 金 额 1 2 ) v a l u e = v a l u e . s l i c e ( 0 , 1 2 ) > 计 算 计 算 结 果 ( 元 ) 案 件 受 理 费       申 请 执 行 费       申 请 保 全 费       计 算 结 果 仅 供 您 参 考 , 具 体 费 用 可 能 根 据 不 同 年 份 地 域 发 生 调 整 。 律 师 说 法 律 师 文 章 查 看 更 多 > 律 师 动 态 查 看 更 多 > 律 师 视 频 和 直 播 视 频 直 播 查 看 更 多 > 法 律 论 坛 查 看 更 多 > 合 同 下 载 劳 动 劳 务 合 同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婚 姻 家 庭 协 议 投 资 经 营 合 同 买 卖 合 同 服 务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0 收 起 购 物 车 全 部 清 空 共 ¥ 0 选 好 了 服 务 律 师 覆 盖 全 国 当 前 城 市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成 都 更 多 城 市 法 律 智 慧 数 据 先 行 法 律 法 规 查 看 更 多 >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地 方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商 务 政 策 法 规 中 外 条 约 立 法 追 踪 法 律 大 数 据 查 看 更 多 > 律 师 指 数 排 行 榜 7 日 活 跃 指 数 榜 7 日 解 答 排 行 榜 7 日 内 容 发 布 榜 法 律 知 识 婚 姻 家 庭 查 看 更 多 > 结 婚 / 离 婚 / 夫 妻 财 产 / 收 养 继 承 / 其 他 知 识 土 地 房 产 查 看 更 多 > 房 地 产 开 发 / 房 地 产 买 卖 / 房 地 产 租 赁 / 其 他 知 识 合 同 制 度 查 看 更 多 > 合 同 订 立 / 合 同 履 行 / 合 同 终 止 / 合 同 效 力 / 违 约 责 任 交 通 事 故 查 看 更 多 > 交 通 常 识 / 责 任 认 定 / 事 故 鉴 定 / 事 故 赔 偿 / 事 故 保 险 法 律 热 点 查 看 更 多 > 科 技 引 领     全 球 法 律 科 技 服 务 平 台 人 工 智 能     大 数 据     云 计 算     律 师 云     区 块 链 电 话 咨 询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图 文 咨 询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律 师 函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合 同 起 草         |         合 同 审 核 立 即 问 律 师 友 情 链 接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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